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农村教师队伍建设,充实农村学校师资力量,提高农村教育质量,按照《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编办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教师〔2006〕2号)精神和《教育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2019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教师厅〔2019〕3号)要求,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一)通过实施国家、县“特岗计划”,逐步解决我省农村学校师资总量不足和结构不合理等问题,提高农村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农村中小学教育教学质量,逐步缩小城乡教育差距,大力促进教育公平和城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
(二)2019年全省安排“特岗计划”指标7809名在云岩区等85个县(市、区、特区,下同),其中国家“特岗计划”招聘6012名(含30名“硕师计划”毕业生,下同);县“特岗计划”招聘1797名,具体分配指标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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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作原则
(一)“特岗计划”采取公开招聘的方式,坚持“公开、公平、自愿、择优”和“三定”(定县、定校、定岗)原则。
(二)各县必须在核定的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总额内招聘特岗教师。招聘要结合当地实际需求,进一步优化教师队伍结构,保持合理的性别比例,加强体音美、外语、信息技术等紧缺薄弱学科教师的补充。
(三)要严格按照特岗计划教师岗位设置要求招聘教师,不得将特岗教师安排在非乡镇及以下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含村小、教学点)、幼儿园,或非教师岗位。重点向符合条件的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配建学校倾斜,对深度贫困地区县的村小、教学点的教师补充需求充分予以满足,可根据需要提高村小、教学点的特岗教师招聘比例。“硕师计划”毕业生安排在农村乡(镇)初中。
(四)“特岗计划”招聘的教师服务期为3年,服务期内特岗教师纳入当地教师队伍管理。
招聘按下列程序统一实施:
(一)国家“特岗计划”招聘对象和条件
1.以取得相应学科类别教师资格(即报考小学岗位须取得小学及以上与报考学科一致的教师资格;报考初中岗位须取得初中及以上与报考学科一致的教师资格。下同)的普通高校本科应往届毕业生为主,特殊情况可适当招聘取得相应学科类别教师资格的普通高等师范院校专科应往届毕业生。
以上报考人员所学专业与报考学科须一致或相近(参照教育部公布的有关普通高等学校专业目录),年龄要求在30岁以下(1989年6月1日后出生)。
2.对已取得2019年“硕师计划”研究生免推资格的30名贵州大学、贵州师范大学应届本科毕业生,由省教育厅统筹考虑,根据研究生入学面试成绩、本人自愿及生源地等因素,推荐到今年实施“特岗计划”的国贫县,“硕师计划”指标包含在实施县的国家“特岗计划”初中岗位指标中。
(二)县“特岗计划”招聘对象和条件
县“特岗计划”用于招聘幼儿园教师,报考幼儿园教师岗位人员须取得幼儿教师资格证书,报名人员年龄要求在30岁以下(1989年6月1日后出生)。具体招聘范围、条件由各市(州)自行确定。
国家“特岗计划”面向全国招聘;县“特岗计划”招聘生源地范围由各市(州)自行确定。在编教师(含2016、2017、2018年招聘录用的特岗教师)不得报考。
参加过“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有从教经历的志愿者、参加过半年以上实习支教的师范院校毕业生和本县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毕业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一)国家“特岗计划”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县级财政共同承担,以中央财政为主;县“特岗计划”所需资金由县级财政承担。
(二)国家“特岗计划”由中央财政下达专项资金,按国家“特岗计划”人均年工资性支出补助标准,与县级财政据实结算。凡特岗教师工资性年收入高于国家“特岗计划”人均年工资性支出补助标准的,高出部分由县级财政承担。如有结余,结余部分暂存县财政。“特岗计划”专项资金首先用于特岗教师的工资性支出后,可用于解决其按规定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待遇(不包括商业保险)应缴纳的相关费用和必要的交通补助、体检费。特岗教师服务期内执行国家统一的工资制度,同等条件下享受与当地公办学校在编教师同等待遇。
(三)各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本次特岗教师招聘、入职前的师德教育与教学培训工作等。实施“特岗计划”的县级有关部门,要落实好周转宿舍安排等工作,切实解决特岗教师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一)各县要严格按照《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编办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教师〔2006〕2号)要求,将其工资发放纳入县级财政统发范围,保证其享受与当地公办学校在编教师同等待遇。县级教育部门在三年服务期满后,要及时汇总连续考核合格且愿意留任的特岗教师情况报当地编制、人社部门,县级编制、人社部门收到材料后,要依规定及时做好相关人事人才管理服务工作。对重新择业的,各县要为其办理户口迁移等事项提供方便条件和必要的帮助。
(二)取得2019年“硕师计划”研究生免推资格的30名贵州大学、贵州师范大学应届本科毕业生三年服务期等同于“特岗计划”三年服务期,其服务期内管理模式与特岗教师一样。三年服务期满连续考核合格且本人愿意继续留在当地任教的,可按“特岗计划”政策办理接转手续,并根据相关政策按公办教师带薪脱产一年到贵州师范大学攻读教育硕士学位,毕业后回原接收县工作;三年服务期满连续考核合格,本人不愿意继续留在当地任教的(即不办理“特岗计划”接转手续),在贵州师范大学攻读教育硕士学位期间,不能享受公办教师带薪学习的相关待遇,毕业后“特岗计划”实施县可不安排工作,由本人自主择业。
(一)特岗教师实行合同管理,由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与特岗教师签订聘任合同,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三年服务期内的特岗教师进行跟踪、管理和考核等工作,考核每年进行一次。要准确掌握特岗教师的基本信息,加强特岗计划实施工作的动态管理。及时补充、更新“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中特岗教师信息,要做好在岗特岗教师的数据统计、教师服务证书发放和管理工作。
(三)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大力宣传特岗计划的成果和特岗教师的先进事迹。深入挖掘特岗教师中的优秀典型,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广泛宣传特岗教师志存高远、扎根农村的奉献精神和感人事迹。加强对特岗计划在提升农村义务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方面发挥作用和取得成果的总结和宣传,努力营造实施特岗计划的良好工作氛围。
(四)各级要对成绩突出、表现优秀的特岗教师给予表彰;对不按合同要求履行义务的,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督促改正;对不适合继续在教师岗位工作的,要根据合同协议予以解聘并取消其享受的相关待遇。
(五)特岗教师的户口及档案须迁到工作所在县有关部门。
(六)各市(州)有关部门要加强特岗教师保障政策落实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对特岗计划实施管理不到位,招聘计划完成不好和特岗教师待遇保障政策落实不到位等问题突出的特岗实施县,要督促该县及时整改。
本方案由贵州省教育厅、中共贵州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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