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份,我队对邹习举等24人作出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现进行公告送达。限邹习举等24人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到我大队领取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缴纳罚款,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逾期不缴纳罚款引发的滞纳金由本人自行负责。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公告期满后60日内向务川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正安县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务川自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2022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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