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剑河县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的公示
为促进我县幼儿教育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加强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幼儿教育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20〕6 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8〕23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对剑河县公办幼儿园保教费进行成本监审,并考虑规范办学成本上升等因素,按照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合理承担部分教育成本的原则,经报县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我县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现就调整我县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有关事项公示如下:
一、公办幼儿园调整后收费标准
(一)保育教育费 单位:元/生月
类别 |
原收费标准 |
调整后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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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示范幼儿园 |
一类 |
400 |
430 |
二类 |
360 |
3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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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 |
330 |
3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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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级示范幼儿园 |
300 |
3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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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示范幼儿园 |
200 |
2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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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达标园 |
100 |
150 |
1.寄宿制幼儿的保育教育费可在已核定本园的保育教育费基础上最高上浮不超过30%,具体收费标准另行制定。
2.为方便家长,在幼儿家长自愿的前提下,幼儿园在寒暑假开班的,保育教育费可在已核定本园的保育教育费基础上最高上浮不超过50%,由幼儿园报县发改、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二)取暖费
取暖费可在每年的冬季收取,每年按不超过四个月收取(不足四个月按实际取暖时间收取),由每生每月最高不得超过25元调整为30元。
(三)伙食费
幼儿园向幼儿提供伙食的,在保证幼儿营养的基础上,由幼儿园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本园开餐情况提出,报县发改和教育主管部门共同核定后执行,并按月向幼儿家长公布伙食费收支情况。
二、救助措施
对低收入家庭子女应适当降低收费标准,确保他们享有接受幼儿教育的机会。对低保户和社会福利机构的幼儿,以及残疾儿童和孤儿,应予以减免相关费用。
三、退费规定
幼儿由于疾病、家长工作变动等原因,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伙食费按以下规定退费:
(一)缴费后当月连续十五天以上(含十五天,含法定节假日)未入园的,幼儿园须按当月保育教育费的70%进行退费。
(二)缴费后当月连续五天以上(含五天,不含法定节假日)未入园的,幼儿园须按当月幼儿应在园天数,计算幼儿实际在园天数进行伙食费的退费。
四、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
各级各类幼儿园、学前班要严格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计价格〔2002〕792号)规定,在醒目位置通过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依据、计费单位、举报电话12315等进行公示,自觉接受发改、财政、教育、市场监督管理、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未经公示,不得收费。
五、加强幼儿教育收费管理和监督检查
(一)幼儿园收费按月收取,不得跨月收取。
(二)公办幼儿园须使用省级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收入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施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的单位,收费收入按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幼儿教育经费要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三)幼儿园无权自行设立收费项目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除向幼儿家长收取保育教育费、取暖费、伙食费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任何费用。
严禁幼儿园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更不得收取与幼儿入园挂钩的捐资助学费、赞助费、支教费等。
(四)县发改、财政和教育主管部门要严格幼儿教育收费的管理。县市场监督管理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幼儿教育收费项目及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各类幼儿园违反规定自立收费项目、超范围或超标准收费、变相或重复收费的,未执行收费公示制度,跨月或跨学期向幼儿家长收费的;公办幼儿园未使用省级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收入未缴入同级财政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违法违规行为,要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查处。
六、拟执行时间
保教费收费标准拟从2022年10月1日起执行。公示时间:2022年8月31日起至2022年9月30日。
剑河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2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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