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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覃仁强等人实施公安交通管理行政 处罚决定的公告

2022年9月份,我队对覃仁强等175人作出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现进行公告送达。限覃仁强等175人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到我大队领取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缴纳罚款,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逾期不缴纳罚款引发的滞纳金由本人自行负责。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公告期满后60日内向务川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正安县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9月19日应裁未裁人员名单.xls


务川自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2022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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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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