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深入贯彻落实《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推进城市社区工作者职业体系建设的意见(试行)〉的通知》(黔组发〔2022〕17号)、《中共黔西南州委组织部关于印发〈黔西南州推进城市社区工作者职业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州组通〔2022〕32号)和《望谟县推进城市社区工作者职业体系建设实施方案(试行)》(望办字〔2022〕36号)等文件精神,公开、公平、公正选聘城市社区工作者,特制定本简章。
一、组织领导
本次选聘工作在望谟县公开选聘城市社区工作者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具体工作由望谟县公开选聘城市社区工作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选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二、选聘原则
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三、选聘岗位及人数
本次公开选聘城市社区工作者109名。选聘岗位详见《望谟县2023年公开选聘城市社区工作者岗位一览表》(附件1),以下简称《选聘岗位一览表》。
四、选聘对象及条件
(一)政治素质: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品德端正,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吃苦耐劳,具有为人民服务的思想。
(二)业务素质:爱岗敬业,恪守职业道德,热爱社区工作;能较好地掌握有关政策、法规,有一定的社区工作专业知识,具备一定的组织、管理、协调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能够独立履行岗位职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
(三)文化素质及年龄要求:
1.年龄在18周岁以上(2005年4月11日以前出生),40周岁以下(1982年4月11日及以后出生),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
2.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年龄可放宽至45周岁(1977年4月11日及以后出生);
3.退役军人、西部计划志愿者、“三支一扶”人员,在社区从事党建、治理、服务工作1年(截止2023年4月11日)以上且仍在岗的全日制社区工作人员,2018年4月11日以来获得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省级以上党委政府工作部门表彰的人员,年龄可放宽至45周岁(1977年4月11日及以后出生),学历可放宽至高中(中职)。
(四)选聘岗位详见《选聘岗位一览表》,限望谟县户籍(或望谟县生源):指截至2023年4月11日前具有望谟县户籍或《居民身份证》号为522326开头的。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有关规定。
(六)必须具备报考岗位所需的其他资格条件,具体详见《选聘岗位一览表》。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报考:
1.受过刑事处罚、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曾被开除公职的;
2.处于党纪处分、政纪处分、组织处理所规定的影响期内的;
3.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
4.存在涉黑涉恶问题,加入邪教组织,组织或参与非法宗教活动的;
5.人民法院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或经有关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人员;
6.定向到具体行业或单位的应届毕业生;
7.现役军人、在读的非2023年应届毕业生;
8.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不宜从事选聘岗位工作的以及不符合选聘岗位所需资格条件的。
五、选聘程序
选聘工作按照发布选聘简章、网络报名、笔试、资格复审、面试、考察、体检、选聘公示等程序进行。
(一)报名
报名统一在网上进行,网上报名时间为:2023年4月17日9:00至4月19日17:00。报名人员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望谟县2023年公开选聘城市社区工作者网上报名系统(http://122.112.146.204:8007)进行报名。
报考人员须仔细阅读《选聘简章》并签署网上报名诚信考试承诺书,如实填写《望谟县2023年公开选聘城市社区工作者报名暨加分申请表》(以下简称《报名暨加分申请表》附件2),并上传本人近期免冠正面证件电子照片(jpg格式、20KB以下)。提交报名信息被接受后,系统会向报考人员反馈报名是否成功。
报考人员只能选择一个职位进行报名,提交报名申请成功24小时后请及时登录查看详细信息栏目中的审核状态(最后一天报名的考生应适时查看审核状态),因考生未及时查看而导致不良后果的责任自负。通过资格审核的报考人员,不得再报考其他职位。报考人员应认真核对是否符合所选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若故意隐瞒本人重要信息或报考人员提供虚假报考申请材料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进入下一个环节的资格,并参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5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报考人员填报的专业名称必须与毕业证书完全一致,如专业名称后面带括号或其他说明的也必须如实填报。
(二)网上资格初审
资格初审时间为2023年4月17日9:00至4月20日17:00。
1.资格初审由县选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负责资格初审的工作人员根据报考人员填写的报考信息,对照《选聘简章》和职位所需的资格条件进行资格初审,经初审合格的予以“审核通过”确认。对已经提交报名申请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审核完毕;对符合报名条件的,不得拒绝报名;对审查不合格的,予以“审核未通过”确认,并说明理由;对照片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应提示报考人员重新上传符合要求的照片。资格初审环节中有不符合条件的报考人员进入报名缴费环节的,在资格初审期间由报考人员提出申请,经县选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进行改报,缴费结束时仍未改报的,取消考试资格;进入考试环节的,该报考人员考试成绩无效并追究资格初审有关人员责任。
2.通过资格审核的报考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有误的可自行按正确姓名、身份证号码重新报名;其他信息有误的,须本人向县选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经县选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进行修改。
3.2023年4月19日17:00前,已提交报名申请但由于报名表信息不完整、错漏、照片不符合规定等原因导致初审未通过的人员,可于2023年4月20日17:00前进行修改(报考单位和职位不得修改),县选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4月21日17:00前完成审核。审核仍未通过的,不得再修改任何报名信息,视为报名失败。报考人员应准确留下联系电话,并保持电话畅通(电话号码以报名表上所填为准),如联系电话有更改请及时与县选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
4.报名确认及缴费。通过资格初审的报考人员于2023年4月17日9:00至4月21日17:00期间登录望谟县2023年公开选聘城市社区工作者网上报名系统(http://122.112.146.204:8007)进行网上报名确认并缴纳100元考务费。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报名确认并缴费者视为报名不成功。通过报名确认并缴费成功的人员,须下载并打印留存《报名暨加分申请表》,供现场资格复审和考察等环节使用。
5.网上打印笔试准考证。报名确认并缴费成功后,报考人员于2023年5月11日9:00至5月14日9:00期间,登录望谟县2023年公开选聘城市社区工作者网上报名系统(http://122.112.146.204:8007)打印笔试准考证。因逾期未打印准考证而影响参加考试的,后果由报考人员本人承担。
(三)加分政策
1.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在登录网上报名系统时选定“加分类别”进行加分,原则上根据考生所填信息先进行预加分,待资格复审时进行现场加分确认,对不符合加分条件的,取消其加分资格。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报考人员在笔试成绩中给予加分照顾,同时符合两项及以上加分条件的,以最高加分政策进行加分,不累计加分。具体加分政策如下:
(1)革命烈士、因公牺牲、见义勇为死亡获县级以上表彰的公民子女、见义勇为获县级以上表彰者加5分。
(2)少数民族考生加2分。
(3)望谟县户籍或望谟县应征入伍的退役士兵、望谟县户籍的退役大学生士兵(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学校在校期间入伍退役后完成学业或毕业后应征入伍的退役士兵)加10分。
(4)未纳入城市社区工作者首次认定、连续在望谟县城市社区从事党建、治理、服务工作的1年及以上(截至2023年4月11日)且仍在工作岗位的考生,笔试成绩加5分。
2.申请加分的考生在笔试前进行预加分公示,公示结果无异议的,予以加分。
3.加分确认及审查。加分审查工作由县选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实施,在资格复审时进行,具体实施时间和方式在望谟县人民政府网(http://www.gzwm.gov.cn/)进行公布。
六、考试
(一)考试方式
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选聘人员实行公开报名、统一考试、分类择优选聘。
(二)笔试
采取闭卷的方式进行。不设开考比例,按实有报名人数开考。笔试试卷总分为150分,成绩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笔试卷面成绩须达到60分及以上,从高分到低分进入下一环节;同一岗位报考人员笔试成绩(含加分)出现末位并列时,同时进入下一环节。
1.笔试时间:2023年5月14日(星期日)9:00-11:30
2.笔试科目:《综合基础知识》
3.笔试地点:详见《笔试准考证》。考生必须同时持二代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和《笔试准考证》方能进入考场参加笔试。
(三)资格复审
1.资格复审采取现场审查方式进行。由县选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具体实施时间、地点及相关事宜在望谟县人民政府网(http://www.gzwm.gov.cn/)进行公布,请考生密切注意,相互转告,如因考生未及时阅览网站发布的信息而造成本人不能参加资格复审的,后果由考生自行承担。
2.资格复审对象
(1)各职位根据笔试成绩(含加分)按选聘岗位计划1:3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资格复审人员,同一岗位笔试成绩名次出现末位并列的,同时进入资格复审。
(2)若该职位进入资格复审人数与招聘岗位计划数达不到3:1比例的职位,按实际笔试成绩确定资格复审人员。
(3)经复审不符合报考条件或未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进行资格复审的考生,取消其进入下一个环节资格,空缺职位人数在递补复审期内按笔试成绩从高到低顺延递补。资格复审单位24小时内无法联系到复审递补人员的,视为递补人员自动放弃。
3.参加现场资格复审的考生必须按照要求,提供以下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1)毕业证书;
(2)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
(3)符合放宽年龄和学历的报考人员,对应提供相应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退役军人(退伍证),西部计划志愿者(签订的服务合同或县级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三支一扶”人员(签订的服务合同或县级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在社区从事党建、治理、服务工作1年(截止2023年4月11日)以上且仍在岗的全日制社区工作人员(服务所在地乡镇〈街道〉党委〈工委〉出具的相关证明),2018年4月11日以来获得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省级以上党委政府工作部门表彰的人员(表彰相关文件或证书);
(4)报考限望谟县户籍的须提供户口簿;
(5)选聘职位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详见《选聘职位一览表》);
(6)资格审查贯穿于整个选聘工作过程,凡有不符合选聘条件、弄虚作假、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考生,一经查实,立即取消进入下一选聘环节资格或聘用资格。对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的,参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5号)的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4.申请加分的考生,资格复审时须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革命烈士、因公牺牲的公民子女,须提供相关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等证明材料;获县级以上表彰的见义勇为者和见义勇为死亡的公民子女,须提供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少数民族考生须提供能证明少数民族身份的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望谟县户籍或望谟县应征入伍的退役士兵、望谟县户籍的退役大学生士兵(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学校在校期间入伍退役后完成学业或毕业后应征入伍的退役士兵)的考生须提供《退伍证》、有效《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如不能提供证件的,须到望谟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
(4)未纳入城市社区工作者首次认定、连续在望谟县城市社区从事党建、治理、服务工作的1年及以上(截至2023年4月11日)且仍在岗的全日制社区工作人员,须提供街道党工委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5)在资格审查规定时间内,对不提供加分材料或提供材料不实、不齐的,取消加分资格;
(6)委托他人代审的,须同时提交委托书正本、委托人与受委托人的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委托报名的,报名信息视为考生本人填写,若出现问题由考生本人承担责任;
(7)资格复审合格进入下一个环节的人员名单由县选聘办向社会公示。
(四)面试
1.面试工作由县选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面试采用结构化方式进行,面试成绩按百分制计算(100分),小数部分均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
2.面试对象:通过资格复审经公示后无异议的报考人员。
根据笔试成绩,按拟聘人数1:3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人选,达不到面试比例的按实有人员面试;未参加面试的报考人员或面试成绩低于60分(不含60分)的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3.面试事宜及时间另行通知,请报考人员密切关注望谟县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gzwm.gov.cn/)自行阅知,县选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再另行电话通知,因报考人员自身原因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五)总成绩计算
1.考试总成绩=(笔试卷面成绩+加分)×50%?面试成绩×50%;
2.笔试、面试和总成绩均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同一岗位考生总成绩出现末位并列的,以笔试成绩高的考生作为进入下一环节对象。成绩在望谟县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gzwm.gov.cn/)公示。
七、考察
(一)各岗位根据考生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本岗位选聘人数1:1的比例列为考察对象。由各街道党工委负责组织考察。考察时还须进一步核实报考者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查阅档案,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考察工作突出政治标准,重点考察人选是否符合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考察由2人以上组成考察组,考察组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撰写考察材料,作出考察结论。
(二)考察内容、标准、程序和方法参照《贵州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在考察中,审定有《选聘简章》中选聘条件“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报考”,考察结论为不合格,取消进入下一招聘环节资格。
(四)考察不合格、考察期间放弃或自动放弃考察的报考人员,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空缺岗位按相关程序依次递补(分批次进行)。自愿放弃考察的报考人员应在发布考察公告三日内提交书面承诺书,逾期不交,视为自动放弃考察。
八、体检
(一)经考察合格人员确定为体检对象,选聘体检由县选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体检人员根据各选聘岗位计划数按考试总成绩由高到低顺序1:1的比例确定,凡放弃体检或体检不合格的,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空缺岗位按相关程序依次递补(分批次进行)。自愿放弃体检的报考人员应在发布体检公告三日内提交书面承诺书,逾期不交,视为自动放弃体检。
(二)体检由县选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指定医院进行,体检费用由报考人员自理。报考人员对体检结果有疑义的,可在体检结果告知本人后的三天内提出复查申请,超过时限申请复查的不予受理。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具体体检时间将在望谟县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gzwm.gov.cn/)另行通知。
九、公示和选聘审批
(一)公示
经考试(笔试、面试)、考察、体检合格的人员,确定为拟选聘对象。按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二)选聘审批
1.经公示无异议的拟选聘人员报县委组织部、县委政法委、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和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联合审核,由街道党工委行文,街道办事处签订劳动合同,统一安排到社区工作。
2.新选聘社区工作者试用期6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纳入社区工作者管理,考核不合格的取消选聘资格,考核情况报县委组织部、县委政法委备案。选聘人员自签订劳动合同起,享受社区工作者待遇,薪酬标准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注:本次选聘为城市社区工作者,属于聘用制,不属于国家正式在职在编人员。
十、有关注意事项
(一)资格审查贯穿选聘工作全过程,任何环节发现报考人员不符合岗位报名条件或提供材料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选聘资格。
(二)本次选聘坚持公开报考条件、公开考试程序、公开考试结果“三公开”制度,全程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和社会各界监督。
(三)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选聘简章》规定,严禁擅自放宽报考条件和标准,坚决杜绝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不良现象发生。
(四)从事选聘工作的人员与考生有回避关系的,必须实行公务回避,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五)工作人员如有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对于报名时提供不实信息的考生,立即取消其选聘资格。对违反选聘纪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个人相关材料的取消选聘资格。
(八)本次选聘不指定辅导用书,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
(九)未尽事宜由县选聘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本次选聘城市社区工作者的报名、考试、考察、体检等相关信息均在望谟县人民政府门网站(http://www.gzwm.gov.cn/)上发布,请报考人员密切关注并相互转告,县选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再另行电话通知,如因报考人员未及时阅览网站发布的信息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报考人员承担。
十一、本方案由县选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0859—4610522(望谟县委组织部组织股)
0859—4616640(望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考试中心)
咨询时间:上午9:00-11:30,下午15:00-17:30,周末及节假日除外。
监督电话:0859—4611955
附件1:望谟县2023年公开选聘城市社区工作者岗位一览表.xls
附件2:望谟县2023年公开选聘城市社区工作者报名暨加分申请表.doc
望谟县公开选聘城市社区工作者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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