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根据省残联、省税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印发《关于开展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的通告》(黔残联发〔2022〕9号)、省财政厅等三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黔财非税〔2016〕57号)、《中共石阡县委办公室 石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石阡县安置残疾人就业年审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的通知》(石党办发〔2016〕1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省残联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七部门关于开展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的通知》(黔残联发〔2023〕6号)精神,现将我县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联网认证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认证
(一)认证对象:2022年度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安置有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认证时间:2023年3月1日至10月31日为安置残疾人就业的认证期。
(三)认证方式:
1.线上认证
用人单位在贵州政务服务网进行注册、登录后,在搜索栏中输入“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在办理事项栏选择相应的地区点击“在线申请”,按要求如实填写用人单位自身情况和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
2.线下认证:石阡县残联劳动就业服务所
线下认证需提供如下资料:
1.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
2.单位法人、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 2022年单位6月和12月职工工资花名册及每月工资汇总表;
4.有效期内的残疾职工《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原件及复印件;
5.单位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合同期在1年以上);
6.用人单位为残疾职工交纳社保、医保的清单(需盖社保、医保部门章);
7.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1)。
二、申报征收
(一)征收对象:未安置残疾人就业或安置残疾人就业未达到在职职工总数1.5%比例的用人单位。
(二)征缴时间:2023年5月1日至9月30日。
(三)征收标准: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四)征收机关:石阡县税务局
(五)缴纳方式:
用人单位可以通过网上申报缴税系统或到石阡县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泉城别苑二楼)办理保障金缴纳事宜。(https://etax.guizhou.chinatax.gov.cn/xxmh/html/index.html申报网址)
(六)分档征收: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1.5%(不含)的,按应缴费额的50%征收;安置比例在1%以下的,按应缴费额90%征收。
(七)暂免征收小微企业残保金: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八)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由县税务局提交县财政局,由县财政局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三、政策咨询
用人单位对安置残疾人就业联网认证、保障金征收等相关政策、事项有疑问的,可致电咨询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残联。(县财政局:谭萍18085635299;县税务局:冉烨冰青18342833001;县残联:孙黔江13885645171 )。
四、其他事项
1.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2.对不如实填报用人单位自身情况和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的企业或民办非企业,一经查实,将取消其获得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奖励资格。
3.《贵州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黔财非税〔2016〕57号有关就业年审和残保金征缴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石阡县残疾人联合会
附件1
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郑重承诺:
在办理 年度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事项中所提交的下列材料真实、有效,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如有隐瞒或提供的材料虚假,愿意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1、用人单位信息;
2、 年安排就业的残疾人信息;
3、残疾人证/残疾军人证信息;
4、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信息;
5、残疾人参保缴费信息;
6、发放给残疾人的工资信息。
用人单位名称(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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