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中央、省、市、县长江流域禁捕退捕工作决策部署,切实做好我县长江流域天然水域垂钓管理工作,保护水生生物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的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20〕17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意见》《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贵州省长江流域天然水域垂钓管理的通告(试行)》(黔农发〔2022〕52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规范我县长江流域天然水域垂钓管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告适用于对单位和个人在我县长江流域天然水域进行垂钓的行为进行管理。
二、垂钓区域管理
(一)禁钓区
1.马颈河中华倒刺鲃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范围。
分水镇陈家湾至柏村镇长脚大桥,长度22公里,面积172.5公顷。
2.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
(1)沙坝库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沙坝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
(2)龙桥溪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全域;
(3)全县其他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3.其他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垂钓的区域。
禁钓区内禁止一切垂钓行为。
(二)垂钓区
除禁钓区外的其他天然水域。
三、钓获物管理
(一)每名垂钓者每天垂钓期间留取的钓获物总量不得超过2.5千克,超出部分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钓获物单尾(只)重量超过2.5千克的,留取1尾,其他钓获物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列入《中国外来入侵物种名单》的种类不纳入钓获物管理。
(二)禁止垂钓《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物种和纳入省级保护名单的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如有误钓的,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
四、允许垂钓行为
在我县允许垂钓的区域内,只限一人一竿一线一钩(单钩、钩尖数量不超过2个)。
五、禁止垂钓行为
(一)在禁钓区水域进行垂钓;
(二)使用串钩、爆炸钩,一人多竿、单线多钩、多线多钩等对水生生物资源破坏较大的钓具钓法进行垂钓;
(三)单钩钩宽超过1.6厘米;
(四)使用禁用渔(钓)具、探鱼设备、视频辅助装置;
(五)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进行垂钓;
(六)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添加剂以及泥鳅、虾、螺类或其他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作为饵料进行垂钓;
(七)买卖交易垂钓渔获物;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六、执法监管
对违反本通告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垂钓的,一经发现,由务川自治县农业农村局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属非法捕捞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进行查处。涉及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除按相关法律规定处罚外,将依纪依规追责问责。
七、其他事项
(一)在禁止垂钓的区域,需以垂钓方式开展科研教学、调查监测的,须按相关法律法规等要求进行审批。
(二)本通告由务川自治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三)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欢迎社会各界监督,积极举报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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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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