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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阳县残联关于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承接残疾人“阳光助残·转股分红”工作试点经济实体筛选的公告


为带动困难残疾人家庭持续增加收入,实现稳定脱贫和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有效防止返贫致贫。利用残疾人乡村振兴和就业资金、东西部协作资金、社会资助资金和其它资金,扶持经济实体开展残疾人转股分红工作。通过资金注入,助力经济实体特别是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增强对残疾人的辐射带动能力,打造帮助困难残疾人资金入股、共享分红、带动就业的实体平台,有效建立困难残疾人和经济实体利益联结机制,实现一次投入、滚动受益的良性循环,全力助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现在全县范围内征集自愿承担“转股分红”工作的经济实体,并自愿履行《贵州省残疾人“阳光助残·转股分红”实施方案》中的责任和义务,有意向的经济实体请于2023年8月21日前持《残疾人事业发展资金转股分红工作申报表》、《残疾人“阳光助残·转股分红”项目申报承诺书》、经济实体工商营业执照到开阳县残联进行报名登记,联系人:胡成劲,联系电话:87229611。

                                  开阳县残疾人联合会

                                    2023年8月14日

附件1:贵州省残疾人“阳光助残·转股分红”实施方案

附件2:残疾人事业发展资金转股分红工作申报表

附件3:残疾人“阳光助残·转股分红”项目申报承诺书


附件1

贵州省残疾人“阳光助残·转股分红”

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和贵州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扶贫利益联结机制的指导意见》(黔扶领通﹝2020﹞8号),以及省委、省政府相关文件要求,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切实发挥残疾人事业发展资金促进困难残疾人家庭收入的作用,在乡村振兴战略中建立乡村振兴产业与困难残疾人可持续的利益联结机制,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一)继续开展转股分红工作,带动增收并防止困难残疾人家庭返贫致贫。2021年—2025年,继续在全省范围内扶持农村专业合作社、乡村振兴残疾人产业基地、村集体经济实体、涉农企业、生产加工销售型企业等经济实体(以下简称经济实体)开展残疾人事业发展资金转股分红工作(以下简称转股分红工作),带动困难残疾人家庭持续增加收入,实现稳定脱贫和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有效防止返贫致贫。

(二)整合资金扶持经济实体,实现“两类人群”全覆盖。每个有脱贫不稳定、边缘易致贫两类残疾人的县(市、区)利用残疾人乡村振兴和就业资金、东西部协作资金、社会资助资金和其它资金,每年应扶持经济实体开展残疾人转股分红工作。对于实力雄厚、发展前景好、辐射带动能力强的经济实体,可根据其承接能力,由县级统筹,合理布局,叠加年度入股资金,在县域范围内跨区域开展转股分红工作,覆盖其他乡(镇)或村的“两类人群”中的重度残疾人。过渡期内,动态实现纳入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监测(以下简称“两类人群”)中的重度残疾人享受转股分红全覆盖,其他重度残疾人覆盖面有效扩大。

(三)助推产业带动发展,让困难残疾人持续受益。通过资金注入,助力经济实体特别是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增强对残疾人的辐射带动能力,在全省打造帮助困难残疾人资金入股、共享分红、带动就业的实体平台,有效建立困难残疾人和经济实体利益联结机制,形成输血、造血、稳贫、致富的发展链,实现一次投入、滚动受益的良性循环,全力助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四)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促进乡风文明建设。通过让困难残疾人同等享受产业收益,积极倡导扶残助残社会新风,促进邻里和谐、守望相助,推动乡村乡风文明建设。

二、转股分红工作中各方身份的确认

(一)经济实体的确认

经济实体为取得合法证照,且正常经营一年以上,能承担辐射带动致富增收的产业实体。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林业、渔业等第一产业,产品加工、手工制造、光伏发电等第二产业,以及乡村旅游、产品销售、社会化服务、文化服务等第三产业。对于如下情况的经济实体优先扶持开展转股分红工作:实力雄厚、发展前景好、辐射带动能力强、扶残助残热情高的经济实体;吸纳有劳动力的残疾人就业,且支付稳定工资的经济实体;与残疾人签订生产订单,承诺提供技术服务、按保底价收购残疾人家庭产品,帮助困难残疾人家庭获得稳定的经营性收入的经济实体。

(二)权利人的确认

本办法所称权利人是指转股分红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村委会,代表出资方县级残联,履行转股分红第一执行人职责,与经济实体签订合作协议。各地根据地方实际,合法合规确定合适的权利人,承接转股分红工作的产业在单个村实施的,权利人为村委会;产业为乡镇及以上经济实体或跨村、跨乡(镇)实施的,权利人为经济实体项目经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

(三)受益残疾人的确认

受益残疾人由县级残联根据项目实施所在村(或乡镇)重度残疾人数量,统筹县域范围内“两类人群”重度残疾人及严重困难残疾人情况,与权利人共同做好受益残疾人的确认。受益对象首先保证开展转股分红工作的村(或乡镇)的全部重度残疾人(“两类人群”中的重度残疾人优先);其次可辐射其他村(或乡镇)的“两类人群”中重度残疾人;再次可扩展到本村(或乡镇)其他“两类人群”残疾人和三、四级智力、精神等困难残疾人。受益残疾人还应具备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乡规民约等基本条件。

三、合作协议的签订

(一)入股方式

按照“县级统筹、投向不变,量化折股、差异入股,经济实体自愿、残疾人参与”的原则,探索建立“决策共商、多方共促、成果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联结机制,由县级残联根据当地实际,统筹各项转股分红资金,选择适合开展转股分红工作的乡(镇)或村,确定权利人。会同权利人综合考虑经济实体的规模、承接能力、参股残疾人数等因素,确定经济实体、入股资金、入股人数、入股份额及分红标准等。投入到经济实体扶持产业发展的资金,采取“保底分红+效益分红”的模式,通过一次性投入,确保每人所得分红资金不低于每股入股资金的5%,有爱心和有条件的经济实体可逐年递增分红比例。

(二)协议内容的约定

1.合作协议由权利人与经济实体签订。签订协议时,县级残联、不作为权利人的转股分红投入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项目产权所属村委会、受益残疾人等相关方要以第三方身份参加合作协议的签订。合作协议中要明确各方权责,依法依规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2.合作协议要对股东合作、退出机制、分红收益、资金收回、资金收回时间和协议终止时间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为加强对资金的监管,降低资金风险,合作协议应一年一签,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延长合作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3.权利人仅为合作协议存续期间对该笔残疾人事业发展资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主体。若经济实体因管理不当和其他原因导致不能履行协议时,权利人会同县级残联与财政部门共同对经济实体进行资产核算,权利人依法收回支付至经济实体的转股分红资金或资产处置资金。若经济实体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经济实体倒闭时,按入股资金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对经济实体进行资产清算时,要优先偿还残疾人事业资金所占股份比例的剩余资产。当合作协议终止,权利人无法寻找到新的转股分红项目承接实体时,应将残疾人事业发展资金按照资金拨付渠道收回县级国库,经县级财政同意,用于其它村、其它经济实体开展转股分红或用于扶持原项目村产业发展。

4.经济实体需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在接受转股分红资金投入后,不得将资金再对外进行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经济实体应按时按约定优先分配残疾人分红资金。

5.受益残疾人不是入股资金或股份的所有人,只享受资金分红受益权。分红资金由经济实体支付至权利人,再由权利人支付给受益残疾人。若受益的残疾人因死亡、康复、退出监测、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等原因致使其不符合受益条件时,县级残联和权利人可终止其分红受益权,另行选择其他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享受该受益,残疾人无权主张股权、股份、分红等任何权利。若经济实体因故无法履行协议、兑现分红时,残疾人不能向权利人和残联主张股权、股份、分红等权利。

四、压实转股分红责任

(一)市(州)残联履行督促指导职责。市(州)残联依据本实施方案,加强部门协调,积极落实上级下划、东西部协作和本级财政投入扶持资金,并及时拨付至县(市、区);负责督促和指导县级残联按规定建立转股分红利益联结机制。

(二)县级残联履行转股分红项目审批权和项目实施监督权。县级残联依据本实施办法,建立有效的风险防控机制。负责转股分红项目的审批,建立经济实体、权利人、经济实体所在乡(镇)、村和受益残疾人之间利益联结机制,组织各方规范签订合法合规合作协议,确保使用残疾人事业发展资金的经济实体带实带牢困难残疾人。不得将转股分红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乡(镇)。同时,县级残联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受益残疾人收益分红等事项进行全程监督。如发现收益分红不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时,需及时通知权利人进行调整。

(三)乡(镇)人民政府履行协助建立利益联结机制职责。不作为权利人的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县级残联,建立权利人、经济实体、受益残疾人利益联结机制。监督管理本辖区内转股分红项目执行情况,确保项目正常运行。

(四)权利人履行转股分红第一执行人职责。要做好摸底调查,主动发现、培育和选择好经济实体和转股分红项目,及时掌握开展转股分红经济实体的运营情况,提前预判风险、防范风险,确保入股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协助县级残联和乡、村两级做好受益残疾人的确认和公示。负责将收益分红分配到户;保持与经济实体的密切联系,及时向村、乡(镇)、县级残联反馈经济实体运行情况。

(五)经济实体履行项目主体职责。开展转股分红的经济实体,要按照县级残联、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和权利人的要求,确定带动困难残疾人方式,签订合作协议,确保受益残疾人按时足额取得转股分红收益,同时要积极带动残疾人就业或发展产业,获得稳定的收入。要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要定期向权利人报送财务报告,接受监管。

五、强化风险防范

(一)做好项目风险评估。各地在选择转股分红项目时,要对经济实体的成立背景、法人简历、财务状况等进行查证,可通过购买服务的形式,选取专家对转股分红项目的生产规模、发展前景、成本估算、销售收入、利润预测、本金偿还等进行可行性评估,通过对转股分红项目所有不确定性要素的充分、系统考量,有效降低转股分红工作的资金风险。

(二)做好合作协议签订。转股分红在完成前期口头协商、风险评估等工作后,要按照贵州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扶贫利益联结机制的指导意见》(黔扶领通﹝2020﹞8号)和本实施方案框架内容,依法签订合作协议,要将各方权责、资金使用、风险管控、违约责任等细化成协议条款。在签订合作协议前,要聘请法律顾问把好协议签订关,对协议条款认真推敲,防止发生歧义和误解,防止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三)做好廉政风险防控。在开展转股分红工作中,残联干部要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思廉政、养正气,做好勤政廉政表率,以率先垂范的作风为残疾人谋致富之路。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工作领导。转股分红工作是我省残联系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在贵州代表团重要讲话精神的重要举措,是推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促进困难残疾人增收致富的重要抓手。各级残联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产业扶贫利益联结机制的部署上,统一到省残联的要求上,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业务部室重点抓;各县级残联主要领导要全方位、全领域、全过程亲自抓部署、抓协调、抓落实、抓成效。

(二)建立监督制度,压实监管责任。一是经济实体每季度要向权利人报送一次财务报告,每半年和年终向权利人报送一次产业运行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必要时县级残联、乡(镇)人民政府可调阅相关资料。二是经济实体未按期报送的,由权利人提请县级残联和乡(镇)人民政府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拒绝整改的,县级残联和乡(镇)人民政府立即向县级人民政府和财政部门报告并会同权利人启动相应风险防范机制。三是县级残联要按季度实地了解经济实体运行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反馈,并建立经济实体运行和问题反馈台账。四是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辖区内转股分红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并按季度建立监督管理和问题整改台账。五是县级残联和权利人要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对转股分红对象、收益分红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充分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三)加强统筹协调,保障各方权益。各县级残联要结合实际,统筹规划、协调推进,保障县级残联和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权、权利人的资金支配权、经济实体的资金使用权和残疾人的受益权。要守好实体发展和残疾人收益“两条底线”,既要充分考虑经济实体扩大再生产和管理运行的需要,促进经济实体健康持续发展,又要保证所在村(或乡镇)“两类人群”中的重度残疾人全部入股,并获得分红收益。要通过转股分红工作带动提升困难残疾人的自我发展能力,激发其内生动力,力争在保底分红的基础上,帮助困难残疾人获得经营性、工资性、财产性收入。

(四)形成发展合力,推动稳步发展。省、市、县三级残联要加强上下联动,总结脱贫攻坚期间开展转股分红工作的经验,强化残疾人事业发展资金的监督,加强对转股分红工作统筹规划、协同推进和对残疾人的教育引导,推动转股分红工作在乡村振兴期间的健康有序发展。省、市残联适时开展转股分红工作督促检查,了解实施情况,及时发现、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措施有力、资金管理规范、绩效突出、老百姓认可度高的县(市、区)将加大宣传推广力度;对弄虚作假、违反资金使用规定,挤占、挪用的地区,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逐步规范变更,实现有效衔接。各地在脱贫攻坚期间内使用各级财政资金、东西部协作资金和定点帮扶等投入开展的转股分红工作,2020年底合作协议期满的,要及时收回资金,参照本实施方案,开展转股分红工作;2020年底合作协议尚未到期的,要在确保已受益残疾人不变、原分红标准不变的前提下,力争协调各方参照本实施方案相关要求签订补充协议,衔接政策措施、明确工作责任、落实工作要求。

请各市(州)残联于每年6月20日前向省残联教就部申报下一年度项目执行计划,填报《贵州省残疾人事业发展资金转股分红工作申报表》(附件1),以便统筹安排全省转股分红工作。于每年4月5日、7月5日、10月5日和12月20日前将《贵州省残疾人事业发展资金转股分红工作年度汇总表》(附件2)、于12月20日前将全年工作总结报送省残联教就部。

七、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省残联关于印发<贵州省残疾人就业扶贫资金变农村残疾人股金扩大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黔残联发〔2018〕9号)、《省残联关于印发<全力推进残疾人就业扶贫资金转股分红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残联发〔2019〕7号)同时废止。


附件2

残疾人事业发展资金转股分红工作申报表

            乡(镇)残联(盖章)                          申报企业(盖章)

实施转股分红工作的村(或乡镇)基本情况

实施县

实施村

(或乡镇)

权利人

受益残疾人

合计

“两类人群”重度残疾人数(人)

其他重度残疾人数(人)

“两类人群”中非重度残疾人数(人)

其他困难残疾人(人)









经济实体基本情况

实施村(或乡镇)

经济实体名称

经营范围及规模

创办时间

注册或投入资金

(万元)

上年度纯利润(万元)







效益产出情况

预计入股资金投入

(万元)

计划受益残疾人人数(人)

计划入股份额(万元/每人)

预计每名残疾人年度

受益金额(万元)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时间:


















附件3

残疾人“阳光助残·转股分红”

项目申报承诺书

本企业(单位)现申报残疾人“阳光助残·转股分红”项目,承诺对所提供企业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承诺自愿履行《贵州省残疾人“阳光助残·转股分红”实施方案》中的责任和义务,承诺履行“阳光助残·转股分红”合同的责任和义务。

特此承诺。

承诺方:(申报企业法人代表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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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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