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发办〔2016〕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7〕8号)、《关于扎实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080号)、《贵州省农业用水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发改价格〔2017〕1754号)、《关于稳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通知》(黔农水改办〔2022〕2号《黄果树旅游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黄管委办通〔2019〕83号)的通知,为有序推进我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合理配置利用水资源,让农田水利工程良性运行和发挥长远效益,促进农业灌溉节约用水和农业可持续发展,我局经过成本测算等相关工作,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本办法适用于黄果树旅游区辖区内的水利工程农业供水价格管理。包括引(提)湖、河、库灌区,供排一体灌区和井灌区等水利工程。
本办法所称农业供水价格,是指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管护单位或供水经营者(以下简称供水单位)通过拦、蓄、引、排、提(抽)等水利工程设施销售给农业用水户的原水价格。其中,农业用水户包括从事粮食作物、经济作物、林果、水产养殖等生产单位、其他组织或个人。
按照国家规定,水利工程农业供水价格实行统一政策、分类管理,区分不同情况实行政府定价或协商定价。其中,国有大中型灌溉工程供水价格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具备条件的可以实行协商定价;国有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小型灌区和社会资本投资兴建的供水工程供水价格,可实行政府定价,也可实行协商定价。
水利工程农业供水价格原则上按单个工程、灌溉单元或工程管护单元分别核定:同一行政区域内工程状况、地理环境、水资源条件和管护方式相近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也可按区域统一核定。
水利工程农业供水价格应以农业用水计量设施测量的用水量据实核定,不能获取用水水量数据的,也可采取“以时折水”、“以电折水”或“以亩次计价”等计价方式计价。
二、农业供水价格的构成
(一)水利工程农业供水价格由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利润和税金构成。
(二)供水生产成本是指正常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折旧费、 直接材料费、修理费、原水费和水资源税等。
1.职工薪酬,是指水利工程运行维护人员获得的各种报酬及相关支出等,包括职工工资、 工会经费、 职工教育经费、住房公积金和社会基本保险费。
2.固定资产折旧,是指在国定资产使用寿命期内,系统分地的费用,其中便按照规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折旧额进行,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用寿命是指固定资的预计寿命,产品成提供劳务的数量:应计折旧额是指应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原价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金额,未投入实际使用的、不能提供价值有效证明的、由政府外助成者社会无偿投入的资产,以及评估增值的部分,在政府核定成本时,不得计提折旧或者摊销费用。
3.直接材料费是指水利工程运行维护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原材料、原水、辅助材料、备品备件、燃料、动力以及其他直接材料支出等费用。
4.修理费由大修理费和日常维护费构成。
5.原水费是指供水经营者购入原水发生的费用。
6.水资源税是指对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税金。征收办法和标准按照国家和管委会有关规定执行。
(三)费用是指为组织和管理供水生产经营而发生的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等。
1.管理费用是指供水经营者的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供水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如差旅费、办公费等。
2.财务费用是指供水经营者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在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金融机构手续及筹资发生的其它财务费用。
(四)利润是指供水单位从事正常供水生产经营庄获得的合理收益、按净资产利润审核定。在补偿供水生产成本、费用的基础上,按供水净资产计提利洞,净资产利润亭按不超过国内银行长期贷款基准年利率核算.水利工程除保障农业供水外还有其它功能的,农业供水净资产要按农业供水分配系数分摊。
(五)税金是指供水经营者按国家税法规定应该缴纳,并可计入水价的税金。
(六)以电折水的价格构成。包括原水费(水资源
税)、电费、工程(机械)折旧、运行维护费、人员管理费等。
1.原水费为一度电平均所提(抽)水量乘以当地原水价格和水资源税的费用,当地不收取原水费或不收取水资源税的,此项也可不计取,具体由工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确定。
2.电费为当地农业用电一度电的价格。
3.工程(机械)折旧、运行维护费、人员管理费按上述水利工程核算办法计取。
(七) 以时折水的价格构成。包括原水费(水资源税)、工程(机械)折旧、动力费、运行维护费、人员管理费等。
1.原水费为一小时平均所提(抽、排、引)取水乘以所取用当地原水价格或水资源税的费用。
2.动力费是指为实现供水消耗电力、热力等而形成的费用。
3.其它费用的计取同上述水利工程核算办法。
(八)水源价格可以是上游水利工程供水价格,也可以是当地水源价格或地下水价格,具体按实际取用水方式而定。
三、农业供水价格的核定原则与分类
(一)供水价格按构成范围分为运行维护成本水价、全成本水价和微盈利水价。其中,运行维护成本水价包括工程运行维护费、动力费、水资源费、人员经费等项目;全成本水价包括运行维护成本水价和固定资产折旧费;微盈利水价包括全成本水价和利润、税金。
(二)水利工程农业供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的原则制定,并根据供水生产成本、费用等变化情况适时调整。水利工程农业供水价格原则按运行维护成本水平核定,水资源紧缺、用水户承受能力强的地区可达到完全成本水平,高附加值经济物、设施农业和养殖业集中区可提高到微盈利水平。社会资本投资兴建的水利工程农业供水价格按达到全成本水平或微盈利水平核定。
(三)水利工程同时具有供水、排涝、防洪等用途的,核定农业供水价格时,水利工程的资产和成本费用, 应在供水、排涝、防洪等各项用途中合理分摊、分类补偿。具体分摊和核算办法,按财政、价格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水利工程向农业用水户供水,可根据国家、区域农业发展政策,区分不同的农业种养结构、缺水程度、供水来源等,实行分类水价。其中,经济作物和养殖业用水价格高于其他用水类型,严重缺水地区的用水价格高于其他地区,较长缺水时期的用水价格高于其他时期,地下水保护区和超采区地下水用水价格高于当地地表水。
(五)各镇根据水资源禀赋条件和农业用水实际情兄,可分别推行分档水价、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两部制水价等;供水量或需水量受季节变化影响显著的地区,可以推行丰枯季节水价;供水量季度变化较大的或用水量季度变化较大的区域,可分别推行丰低枯高、峰高谷低等的错峰水价。
(六)农业用水到户价格,要逐步推行可计量的终端水价,暂不具备条件的,可继续执行终端水价最高限价。终端水价是指供水单位骨干工程供水价格,加未级渠系维护费核定的价格。末级渠系维护费是指按照补偿乡镇及以下供水渠系合理维护管理费用原则核定的价格。
四、运行成本测算
(一)日常维护费用测算。
根据《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试行)》中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作为计算依据。该项目所在地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高效节水实际灌溉面积和分类分级统计表如下: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高效节水灌溉区面积和分类分级统计表 单位:万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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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
分级 |
工程名称 |
灌溉面积 |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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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效节水灌区 |
管道灌溉 |
黄果树旅游区2020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
0.3594 |
0.35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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