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着力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提升市民文明健康素养,提高城市管理常态化、精细化、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物业管理条例》《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贵州省城市养犬管理规定》和《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县城区深入开展环境秩序专项整治行动。为确保此次行动有序推进,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时间
2023年9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
二、整治内容
(一)专项整治行动范围主要包括:县城公共区域、主次干道及背街小巷,特别是商贸城、综合市场、农贸市场、双拥广场、凤凰大道、民主路、解放路等重点区域和路段。
(二)专项整治行动内容主要包括:严格落实“门前三包”,集中整治市容市貌、交通秩序、噪声污染、建筑工地等。
(三)在县城区内,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居民户等,都应严格落实市容和环境卫生“门前三包”等责任区制度;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出店占道经营,不得乱停乱放、不得乱拉乱晒、不得乱贴乱画、不得向街面排放污物,不得在公共区域种植蔬菜及饲养家禽,确保责任区环境卫生整洁有序。
(四)对在城市道路、街面乱设摊点、出店占道经营、占道堆物作业、修车、堆放货物的依法予以查处;对利用交通工具或中高音喇叭在县城规定范围流动经营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对违章搭建的建(构)筑物依法予以拆除;对乱堆乱放、乱搭乱挂的物品和破旧残缺的各类广告牌予以清除。
(五)机动车辆必须停放在停车泊位线内,严禁逆向停车、逆向行驶;摩托车、自行车必须停放在规定停放处;严禁驾驶安装遮阳棚、遮阳伞的摩托车、电动车上路行驶;严禁无牌无证车辆上路行驶;严禁驾乘摩托车、电动车未戴安全头盔,县城城区道路严禁违法停车;严禁行人不走斑马线横穿马路,不遵守交通信号规定闯红灯。
(六)城区施工工地必须规范设置围挡,文明施工;施工现场进出口路面应采取专人冲洗和清理措施,施工车辆应保持清洁;运输车辆不得超限超载、乱停乱卸、泄漏和遗撒砂石等。
(七)依法清除长期占用公共场地闲置废弃的家具、建筑材料、办公资料、器材设备、报废车辆、户外广告等物资物品。
(八)禁止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大小便、乱倒油污脏水、乱扔烟头和果皮纸屑等。严禁在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吸烟。禁止从车辆内或者建(构)筑物上向外抛掷杂物、废弃物。
(九)禁止擅自设立户外广告牌匾、立柱广告、墙体广告,随意散发、张贴、喷绘小广告、“牛皮癣”等影响市容市貌的违法行为。
(十)禁止在县城主次干道及行道树上乱牵乱挂强弱电网线等,由供电、移动、联通、电信等部门对已敷设线路进行清理,临街建筑严禁弱电网线架空接入,县城内各单位办公楼、居住小区等建筑物强弱线路必须规范敷设,不得出现随意悬挂、拖地等情况,废弃线路不及时清理等,存在上述情况的由管理单位或个人自行清理规范,未进行清理的将依法予以拆除。
(十一)犬只的饲养,应当实行圈养或者拴养,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携带犬只到县动物疫病防控相关机构进行狂犬病的强制免疫,领取免疫证明和免疫标识。在县城区域出现非法养犬造成影响县城市容卫生行为或者传染病的,县公安、卫生、畜牧兽医、综合行政执法予以查处或捕杀。
(十二)党员、国家公职人员、离退休人员及其家属要模范带头遵守城市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配合参加各项集中整治行动,带头按期整改存在的问题。
(十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五日内,县直各机关单位和个人要认真开展自查,自觉开展整理、整顿、清扫行动,按期整改、拆除、清理到位。逾期不整改、拆除、清理的,将作为无主物品,由相关部门进行清除或依法强制清除。对在整治过程中阻挠、妨碍公务执法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麻江县城镇精致管理行动指导组办公室
(麻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代章)
2023年8月30日
(来源:麻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张禹,审核:王吉元,编辑:陈家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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