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供销社新闻发布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省供销社新闻发布工作,强化政务信息公开,根据党和国家新闻宣传工作有关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新闻发布”,是指通过新闻发言人或其他授权形式,运用新媒体、单位门户网站等平台,发布相关信息、表达观点立场、回应社会关切、解答公众疑问及与公众进行沟通相关工作。
第三条 省供销社各部门(单位)是新闻发布主体,根据各自职能职责履行发布责任,实行权责一致、归口管理、分级发布,做到谁管理、谁发布、谁负责。
第四条 新闻发布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依法依规。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将依法依规发布信息贯穿于省社机关的决策、执行、服务和监督全过程。
(二)公开透明。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信息,应及时准确公开。
(三) 及时主动。及时、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发布全面、客观、真实、准确的新闻信息,澄清不实传言,接受公众公开咨询和质询,解疑释惑,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四) 同步部署。在开展行政工作的同时,将实际工作与新闻发布工作同步考虑、同步部署、同步推进,形成规范完善的新闻发布制度。
(五) 首长负责。省社主要负责人是新闻发布的第一责任人,对新闻发布工作负主要责任。主要责任人授权的负责人可以根据授权发布新闻,并对主要负责人负责。
第二章 新闻发布的内容
第五条 省供销社新闻发布的范围和内容:
(一)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供销社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国发〔2022〕2号文件精神。
(二)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方针政策,省委、省政府、总社重大决策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领导重要批示贯彻落实情况。
(三)常规政务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中要求公开并适合新闻发布的内容。
(四)上级行政机关指定应开展新闻发布的。
(五)全省供销社综合改革经验成果和先进典型。
(六)突发事件信息和“三农”热点、难点问题。
(七)网络、媒体和社会公众舆论监督事项等舆情信息。
(八)重要工作、重要会议和重要活动信息。
第三章新闻发言人及团队建设
第六条 省供销社新闻发言人负责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的组织协调,根据省供销社主要负责人授权,代表省供销社对外发布新闻、声明和有关重要信息,负责召集相关部门召开新闻工作例会。新闻发言人由省供销社分管宣传工作的领导担任。必要时,涉及专业性强的新闻发言人由分管业务领导出席。
第七条 省供销社综合处指定专人担任新闻助理,定期和不定期协调各部门(单位)提供新闻线索,协助受理新闻媒体采访申请,联系新闻单位进行采访。
第四章新闻发布的方式和程序
第八条 各部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新闻发布申请,省社综合处结合新闻时效、发布内容、宣传效果等做好统筹安排。
第九条 要运用多种形式开展新闻发布,通过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组织记者专访、发布新闻稿、传真及电子邮件答复记者问询等形式开展新闻发布。各部门(单位)要全面提升互联网、手机等新媒体运用技能,加大新媒体信息发布力度,以更及时便捷的方法传播供销信息。
第十条 充分利用新媒体手段拓宽信息传播渠道,发挥省供销社门户网站的主渠道作用,及时发布省供销社重要会议、重大活动、重大政策等信息,提高新闻发布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十一条 申请新闻发布的处室负责提供新闻通稿或新闻素材,研究室负责人审核,重大事件的新闻稿件报分管领导同意主要领导审批,交综合处备案后发布。
第十二条 各部门(单位)发布新闻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合适方式进行。常规政务信息应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发布;头条及社务要闻等应视公众关注情况及媒体采访诉求,及时组织新闻发布;对于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反映的问题,应及时调查处理和回应,并公开处理结果。
第十三条 要积极主动接受新闻媒体采访,为记者采访提供便利和保障,不得以有偿服务方式向新闻媒体提供新闻信息。在受理记者采访申请过程中,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新闻记者出示合法有效证件。
第五章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
第十四条 对省社机关和直属单位内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在省供销社党组统一领导下,由省供销社相关部门(单位)提供调查情况,经省供销社主要领导审定后,由综合处商研究室统一对外发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向媒体公布事故统计数字和事故情况。
第十五条 对省社机关和直属单位内重特大突发事件的首次信息发布,发布时间不得超过事件发生后3小时,因信息报送迟缓等原因,造成事件发生后3小时内不能进行发布的,须在接报后1小时内发布。首次信息发布主要发布事件简要信息,根据事态发展及处置工作进展,可开展后续发布。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
第十六条 对重特大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应按照相关现场新闻报道制度和新闻记者采访(许可)制度施行采访,以维持良好的现场采访秩序,避免出现失误报道。对于具有较大政治、经济和社会影响的重特大事故,可采取适当新闻管制,由省供销社报请省政府以新闻发布会形式向媒体公布。
第六章新闻发布会的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出席省政府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时,主持词、发布词、背景材料、答题口径等发布内容由相关部门(单位)牵头组织起草,报分管领导或出席新闻发布会的领导审定,省社综合处负责协助落实新闻发布会的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省供销社自主召开的新闻发布会,发布内容由相关部门(单位)起草送分管领导审定,并提前5个工作日报综合处备案,综合处负责落实联系新闻单位等相关事宜。
第七章工作保障
第十九条 省社党组全面领导新闻发布工作,相关部门(单位)分工负责。
第二十条 严肃新闻发布纪律。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以单位名义和公职身份擅自发布贵州省供销社新闻信息;新闻发言人不得以个人名义对外发布信息;新闻发布内容必须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与省委、省政府决策精神相一致,做到严肃、准确、权威,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第二十一条 新闻媒体故意歪曲事实、进行虚假报道,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媒体及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二条 新闻发言人每年按时参加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组织的新闻发布工作培训会议。
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试行,由省社综合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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