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会保险补贴
1.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小微企业、民营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吸纳高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最长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范围为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部分),补贴期限为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当月起的12个月。
2.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
二、就业见习补贴
3.对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艰苦边远地区、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可扩大至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中职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给予就业见习补贴。见习时间为3—12个月,最长不超过一年。见习期间,见习人员生活补助费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其中最低工资标准的60%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见习期间,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与住院医疗商业保险,保险费用从就业补助资金中按每人300元的标准进行补贴。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0%进行补贴。对见习单位(基地)留用见习期满人员的,按1000元/人标准给于单位一次性补助。对见习期未满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各地可给予剩余期限见习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三、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4.对企业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照1000元/人标准发放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小微企业、民营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每吸纳1名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800元的一次性补贴。
5.对吸纳三类人员(脱贫人口、易地搬迁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就业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农民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就业帮扶车间、小微企业等生产经营主体,按规定给予每人500元的吸纳就业一次性补贴,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25年12月31日。
6.对吸纳新返乡农村劳动力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3个月的各类生产经营主体,按每人500元的标准发放吸纳就业一次性补贴,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25年12月31日。
7.对与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3个月以上的企业,按照5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实施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四、一次性跟踪服务补贴
8.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公司、劳务合作社、劳务经纪人等组织三类人员(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易地搬迁人口)就业,协助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及以上的,按照每人500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跟踪服务补贴,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25年12月31日。
9.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公司、劳务合作社、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组织非三类人员(脱贫人口、易地搬迁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的农村劳动力跨省务工就业,协助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及以上的,按每人1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跟踪服务补贴,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25年12月31日。
五、创业扶持政策
10.自主创业补贴。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离校5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农民工、复员退伍军人,按规定给予一次性5000元创业补贴。
11.创业场所租赁补贴。对租用符合规划、安全和环保要求的经营场地创业,并且未享受场所租赁费用减免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农民工、复员退伍军人给予每月500元场租补贴,对实际月租金低于500元的,据实补贴,每一个创业扶持对象享受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
12.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对符合创业担保贷款借款条件的个人可按规定申请不超过2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的创业担保贷款,并享受财政部分(LPR-150BP剩余部分)利率的贴息。对符合创业担保贷款借款条件的个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个人贷款总额度的10%。
13.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可按规定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最长期限不超过2年的创业担保贷款。并享受部分(LPR-150BP剩余部分)利率的财政贴息。
14.创业孵化基地(农民工创业示范园、点)补助。按规定申报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补助;认定为省级农民工创业示范园的,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认定为省级农民工创业示范点的,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农民工创业示范园)的,根据入驻实体数量、孵化效果和带动就业成效,给予不少于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认定为市级农民工创业示范点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六、技能培训补贴
15.企业职工技能提升培训。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对培训后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取证人数给予培训补贴,补贴标准按照《贵州省职业技能培训工种目录》分类实施。急需紧缺工种类初级工、中级工培训每人每天130元,高级工培训每人每天150元;一类工种初级工、中级工培训每人每天120元,高级工培训每人每天140元;二类工种初级工、中级工培训每人每天110元,高级工培训每人每天130元;三类工种初级工、中级工培训按每人每天100元,高级工培训按每人每天120元。专项职业能力培训补贴标准按三类初级工补贴标准的70%执行。未取证的不予补贴。
16.企业职工证书直接补贴。对企业职工通过自学或个人缴费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特种(设备)作业证书,按照“谁支出培训成本,补贴谁”的原则,给予企业或劳动者个人证书直接补贴。
17.企业职工“短平快”培训。将县域内十大工业产业、八大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和服务业创新十大工程企业职工纳入短平快培训对象,培训工种拓宽到各类技能技术或技能技术中的技能单元。由企业、合作社、帮扶车间等市场主体自行组织职工、社员开展培训,培训时间不超过3天,按照评价合格人数给予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60元。
七、就业帮扶车间(基地)一次性奖补
18.对被认定为省级就业帮扶车间、省级就业帮扶先进基地、省级就业帮扶示范基地的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分别给予1万元、3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被认定为县级就业帮扶车间、县级就业帮扶基地,分别给予0.5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奖补。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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