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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山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通告

为有效预防和控制森林火灾发生,切实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森林防火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火期:2023年10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

二、禁火范围:全县所有林地及距林地100米区域内。

三、禁止行为:

(一)严禁未经许可携带火种进入林区(地);

(二)严禁农事活动时烧灰积肥、烧田坎土坎、焚烧包谷杆、焚烧稻草;

(三)严禁在林区内烧木炭;

(四)严禁燃放烟花爆竹、放孔明灯、玩火自娱;

(五)严禁吸烟、点火取暖、照明、野炊;

(六)严禁祭祀活动时烧坟山、烧香、烧纸、点蜡烛和燃放烟花爆竹;

(七)严禁未经批准进行炼山造林等生产性用火;

(八)严禁未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在禁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涉火活动;

(九)严禁其他野外用火及易诱发森林火灾的活动。

四、禁火措施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森林防火属地管理责任,明确目标、分解任务、细化责任;严格落实乡(镇)、村、护林员三级及森林经营主体防灭火责任,坚持谁管辖、谁负责,明确各级责任人和工作职责,真正做到“山有人管、林有人护、责有人担”。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迅速对禁火范围进行戒严,主要进山道口要设置检查站(或执勤点),安排人员值守。同时加强对重点地段、重要时间段的巡查,对精神障碍患者和老弱痴病残幼等要落实监护人和监管措施,对野外用火严防死守,坚决杜绝森林火灾发生。

(三)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值班值守和应急处置。要严格执行24小时领导带班和专人值班制度,及时上报火情,确保信息畅通。要修订完善应急预案,及时补充森林防火物资装备,森林消防应急队伍要24小时备勤,落实靠前驻防制度,保持应急待命状态,接到火情报告后,要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科学指挥,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打早、打小、打了”。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强化监督检查。要认真组织开展督导检查,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要亲自带队,深入一线检查防火责任、野外火源管控措施、队伍建设、扑火准备等工作落实情况,确保森林防火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五)各森林防灭火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职尽责,共同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县森防办(县应急局)要牵头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森林火灾处置及森林火灾综合预防工作。林业部门履行森林防灭火工作行业工作责任,组织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宣传教育、火情早期处理等工作,当气象信息火险等级达3级及以上、禁火期、重要节日、重要活动期间要督促护林员在岗履职并做好抽查工作。公安部门要负责森林火灾违法违规案件的立案、侦破和查处,协同开展森林防火宣传、火灾隐患排查、重点区域巡护、违规用火处罚等工作。气象部门要负责气象预报、监测,及时发布森林火险等级。

五、责任追究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禁火令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黔东南州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造成重大损失、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公职人员违反禁火令规定的从重处罚并通报纪委监委进行党纪政纪立案查处。

六、森林火灾报警和举报电话

森林防火,人人有责。广大人民群众一旦发现森林火情,请立即拨打以下报警电话,并向当地政府报告。

县森防办(县应急局)报警电话:0855-3331880 

县林业局报警电话:0855-3331514 

县森林公安局报警电话:0855-3331023 

火警电话:119

特此通告。

雷山县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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