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油气勘查开发工程研究院:
你单位报来《临时用地申请》,经我局审查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同意你单位临时使用钟山区大河镇大箐村土地0.1278公顷,其中农用地0.073公顷(果园0.073公顷)、采矿用地0.0548公顷作为贵州上二叠统龙潭组煤层气重点层段优选和丛式井完井及压裂技术研究与示范项目的临时用地,具体用途为钻井井场。
二、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复垦方案》中确定的土地复垦要求和标准,履行土地复垦职责和义务。在临时用地期满后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并向我局申请进行验收。
三、你单位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批准用途使用,使用过程中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如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今后因城市建设规划调整或钟山区发展需要时,你单位必须无条件搬迁。
四、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为2年(自2023年10月27日至2025年10月26日)。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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