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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收榕江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公告

榕江县县城区域及乡镇驻地各单位、广大市民:

为进一步提高我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质量,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加强县域环境卫生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2017 年第 7号令)、《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2017 年第 8 号令)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 年建设部第 157 号令)《贵州省城镇垃圾管理暂行办法》(2003 年省人民政府第 64 号令)等规定,按照污染者付费、产生者付费和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负担的原则,结合我县实际,现将征收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县城区域及乡镇政府驻地范围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医院、企业、个体经营者、营运车辆、居民户、暂住人口等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

二、征收标准

三、征收方式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转发的通知》(黔财非税〔2021〕13号)规定,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具体缴费方式及退费渠道如下:

(一)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县税务局负责征收。实行按年申报,申报期限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缴纳本年度费款,缴费方式为电子税务局网上申报缴费或政务中心办税服务厅柜台申报缴费。

(二)县城供水区域内各类经营场所、城区居民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县税务局委托黔东南水投榕江水务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代征,实行按次申报。

(三)乡镇政府驻地范围内居民的城镇垃圾处理费由县税务局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代征,实行按次申报。

(四)县城区域内未在以上(一)、(二)种方式征收的城镇垃圾处理费收费项目,由县税务局委托贵州嘉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责代征,实行按次申报。

(五)如果发现多缴费款,请前往政务中心办税服务厅办理退费业务。

四、优惠措施

为保证低收入困难群体不因调整收费标准受到较大影响,对榕江县域内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领取国家定期抚恤补助金的优抚对象凭有效证件或相关证明材料,在相关部门认定期内享受整户减半缴纳垃圾处理费。

五、公告及征收时间

榕江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公告期限为2023年10月30日起至11月5日止(共7天),公告期满后从2023年11月6日起开始征收。

六、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

县税务局负责生活垃圾处理费用的征收管理,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必须统一票据,按时上缴县税务部门非税收入专户,不得坐收、坐支。生活垃圾处理费缴费对象应当向收费部门索要缴款票据。

生活垃圾处理费主要用于垃圾的清扫、收集和运输,以及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维护等,严禁挪作他用。

七、处罚规定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对未按规定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应交费款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应交费款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同时,依托县级融媒体、微信公众号等平台依法依规公开不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人员名单,并由实施行政处罚的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将相关行政处罚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贵州),依法实施信用惩戒。

八、投诉举报渠道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遵守有关城镇生活垃圾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并有权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县城区内生活垃圾相关问题投诉举报至榕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投诉电话0855-6676996。各乡镇生活垃圾相关问题投诉举报至榕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投诉电话0855-6622327。




榕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榕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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