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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告诫函

全省广大经营主体:

为确保各经营主体商业广告宣传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自觉抵制违法违规商业广告宣传行为,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环境,贵州省市场监管局特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禁利用或者变相利用党和国家大政方针、党的二十

大相关决议精神、领导人讲话等进行商业广告宣传。

二、严禁借主题教育名义宣传营销相关图书、音像制品、

电子出版物以及其他文化商品。

三、严禁在商业广告中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国共产党党

旗、党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歌、国徽,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旗、军歌、军徽。

四、严禁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的名义或者形象发布商业广告。

五、严禁在商业广告中使用特供专供”等广告宣

传用语。

六、严禁利用商业广告歪曲党的历史或者宣扬历史虚无

主义。

七、严禁在商业广告中宣扬恐怖主义、民族分裂主义、

宗教极端思想,或者含有民族歧视、种族歧视、宗教歧视、性别歧视、地域歧视、职业歧视等内容。

八、严禁在商业广告中使用或者变相使用英雄烈士的姓

名、肖像,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

九、严禁在商业广告中不规范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

等损害国家主权和国家尊严的行为。

十、严禁广告中含有淫秽、色情、暴力、赌博、迷信、“软

色情”等内容,或者各类卖惨、炫富、恶搞等不良内容。严禁利用低俗庸俗媚俗内容制造噱头、吸引眼球,无底线炒作的商业广告宣传行为。

十一、严禁广告中含有煽动过度消费,宣扬奢靡享乐、拜

金主义等违背勤俭节约传统美德的内容。

十二、严禁广告中含有制造“容貌焦虑”、“成绩焦虑”、“健

康焦虑”等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内容。

十三、严禁利用“红军长征”、“遵义会议”、“四渡赤水”、

“西部大开发”、“共同富裕”、“闯新路”等主题进行商业广告炒作宣传。

十四、严禁违法违规使用亚运会、亚残会、大运会等标志

以及其他重大国际体育赛事特殊标志进行商业广告宣传。

十五、严禁在商业广告中擅自使用国家队及其运动员、教

练员等形象、名义,或者借运动会报道、体育明星训练生活等变相发布商业广告。

十六、严禁利用有违法犯罪、有违反公序良俗等行为的明

星艺人、公众人物、“网红”等作为广告代言人。

十七、严禁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商业广告活动;严

禁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商业广告;严禁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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