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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餐饮场所燃气使用安全管理的通告

各餐饮服务经营单位:

为预防和减少燃气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加强雷山县餐饮场所燃气使用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燃气的餐饮服务经营单位(以下简称餐饮服务经营单位)是餐饮场所燃气使用安全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当组织本单位建立并落实燃气设施管理及燃气使用安全生产责任制、操作规程,保证从业人员经安全培训合格后上岗作业。

二、餐饮服务经营单位要定期进行燃气安全检查,并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或者应急处置方案,保证从业和施救人员掌握相关应急知识。每日营业开始前和结束后,要落实专人对营业区域燃气设施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并建立台账。

三、尚未完成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餐饮服务经营单位必须于2023年11月18日前,按照规定在用气场所、燃气储存场所安装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可燃气体报警装置,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使用防爆型照明器等电气设备。

四、餐饮服务经营单位应当使用合格的燃气钢瓶,不得使用无警示标签、无电子标签、过期或者报废的钢瓶。钢瓶不得私接三通供多台灶具使用,应当采用一瓶一管一灶具的方式。燃气灶具应安装熄火保护装置,燃具进气管与供气管间应采用管螺纹连接,燃气输送用不锈钢波纹软管及管件,不得安装可调节减压阀,不锈钢波纹软管中间应没有接口且长度控制在1.2米到2.0米之间;软管不得穿越墙壁、窗户和门。

五、餐饮服务经营单位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应当使用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的单位供应的液化石油气,每次购气后留存购气凭证。严禁向无燃气经营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购置液化石油气。

(二)不得在高层建筑、地下室、半地下室和通风不良的场所储存、使用液化石油气。

(三)放置钢瓶和使用燃气的房间内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腐蚀性物品和使用明火。

六、对未按时间节点安装使用燃气泄漏报警装置的餐饮服务经营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由相应部门依法依规采取罚款和停业等手段予以处罚。

为规范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使用行为,希望相关经营企业和广大人民群众予以监督、配合和支持,积极举报非法使用燃气行为。


雷山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

2023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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