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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医疗保障局职工医保待遇宣传折页

一、住院报销

参保人员住院治疗,设置统筹基金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全额负担。年度起付标准为:在职职工200元;退休人员100元。

一个自然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个人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3.5万元。参保人员住院费用扣除按规定应由本人全额自负的部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比例为: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就医的,报销比例为80%;在县级以下医院就医的,报销比例为85%

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累计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年度个人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扣除本人全额自负部分后,由大额医疗保险基金与参保人员共同负担。

医疗费用超出基本医保年度限额20万元以内部分,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报销90%

医疗费用超出基本医保年度限额20万元以上部分,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报销85%

二、普通门诊统筹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普通门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项目的医疗费用纳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参保人员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年度起付标准确定为150元。根据不同医疗机构级别设置梯度支付比例,在职职工支付比例为: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等)支付比例为70%,二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60%,三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50%;退休人员按在职职工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执行。年度基金最高支付限额2000元,仅限参保人员本人使用。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凭定点医疗机构流转的门诊电子处方在门诊统筹药店购买医保目录内药品发生的费用,符合毕节市职工医保门诊统筹管理规定的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定点零售药店门诊统筹的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在职职工统一为70%,退休人员支付比例高于在职职工5个百分点,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按毕节市职工医保门诊统筹相应待遇政策执行。

三、门诊慢特病

职工医保门诊慢特病包括19种慢性病和26种特殊疾病,其中,慢性病设有年度150元的起付标准,办理多种慢性病的一年只支付一次起付线。具体病种名称和待遇标准见下表:

城镇职工医保门诊慢性病病种表

序号

病种名称

复审时间

年支付限额(元)

支付比例

年度起付线

(元)

1

青光眼

免于复审

1500

按照同级住院待遇标准

150

2

尘肺病理性(非工伤)

三年复审

2000

按照同级住院待遇标准

150

3

阿尔茨海默病

免于复审

4000

按照同级住院待遇标准

150

4

风湿性心脏病

免于复审

5000

按照同级住院待遇标准

150

5

非耐药活动性结核病

一年复审

5000

按照同级住院待遇标准

150

6

肝硬化代偿期

三年复审

5000

按照同级住院待遇标准

150

7

肝豆状核变性

免于复审

8000

按照同级住院待遇标准

150

8

肝硬化失代偿期

三年复审

10000

按照同级住院待遇标准

150

9

艾滋病病毒感染

免于复审

10000

按照同级住院待遇标准

150

10

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三年复审

12000

按照同级住院待遇标准

150

11

扩张型心肌病

免于复审

12000

按照同级住院待遇标准

150

12

I型糖尿病

免于复审

12000

按照同级住院待遇标准

150

13

糖尿病(并心、脑、肾、周围神经病变及视网膜病变)

免于复审

12000

按照同级住院待遇标准

150

14

脑卒中(脑出血、脑梗死、蛛网膜下腔出血)无后遗症

免于复审

2000

按照同级住院待遇标准

150

15

脑卒中(脑出血、脑梗死、蛛网膜下腔出血)后遗症

免于复审

12000

按照同级住院待遇标准

150

16

原发性高血压(并心、脑、肾损害)

免于复审

12000

按照同级住院待遇标准

150

17

冠心病(并心肌梗塞、严重心律失常、心脏扩大)

免于复审

12000

按照同级住院待遇标准

150

18

重症肌无力

三年复审

15000

按照同级住院待遇标准

150

19

帕金森病

免于复审

15000

按照同级住院待遇标准

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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