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贵州省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单位清查相关工作的通知
黔经普办〔2023〕18号
各市(州)、县(市、区、特区)经济普查办公室:
按照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统一部署,我省已完成单位清查入户前各项工作任务,经省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定于2023年8月17日正式启动清查入户工作,为保障高质量圆满完成单位清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持依法依规普查
各级普查机构要严格执行《统计法》《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等统计法律法规要求,依法组织单位清查和普查登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要坚决防范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加大查处、通报和曝光力度。
二、严格执行普查方案
各级普查机构要严格执行《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贵州省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实施方案》(另行文印发),严格按照方案中单位清查有关规定开展工作。按照《普查单位划分规定》认定清查对象,对从事经济社会活动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上门清查,仅持有证照、未开展经济社会活动的,不作为清查对象。按照《普查单位清查办法》中规定的流程和时间,认真开展“地毯式”清查和查疑补漏等工作。
三、有序开展各环节工作
各级普查机构要按照“找全、查清、划准”的要求,有序组织开展“地毯式”清查、查遗补漏、编码审核、验收上报等工作,合理安排工作进度,强化数据质量,高质高效完成各项任务。
(一)加强普查“两员”管理
各级普查机构及时组织普查“两员”在培训合格后,及时登录企业微信,正确使用采集设备开展“地毯式”清查;及时组织实地指导,提高普查“两员”业务能力,确保先清查、再补漏。单位清查过程中,不得仅依据证照信息填表,必须实地核实清查对象经营状况,使用软件定位清查对象,据实填报清查表,准确填写运营状态。底册中未包含的清查对象,在实地清查过程中要据实填报。
(二)加强清查对象核查
在查遗补漏工作中,要及时掌握各地数据上报情况和核查情况,原则上要求底册核查率达到100%。重点关注税务状态活跃的清查对象,对核实原因为“找不到且无法电话联系”“不配合未能填表”较多的地区要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分析,查明具体原因,积极向本地经普领导小组报告,争取政府支持,发挥行业主管部门优势,共同查找认定。
(三)加强数据质量审核
各级普查机构要成立编码小组,及时开展数据编码,编制统计用临时代码,补充编制区划代码,辅助编写行业代码,标记视同法人单位(简称:三码一标记);要加强清查数据审核,重点核实主营业务活动描述内容是否达到要求,及时发现数据质量问题,安排回访复核;要组织有关专业开展行业代码和专业性指标审核,进一步提高单位清查数据质量。
(四)强化各项工作调度
各级普查机构要有序推进各项工作,对清查工作进度定期调度,及时掌握清查进度和数据上报情况,督促进展缓慢的地区加快进度,根据工作进展统筹调配调查力量,确保按期高质量完成单位清查工作。
四、强化数据质量管控
各级普查机构要重点核查普查员是否实地入户清查,杜绝依据登记注册资料编造清查表的现象。要加强清查结果分析,通过与部门数据比对、与基本单位名录库比对等方式,做好数据质量评估管控。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单位清查数据质量检查实施方案。重点甄别集中时间、集中地点注册企业,从清查结果中剔除无经济社会活动的“空壳”企业。要以单位清查为契机,统筹做好一套表调查单位年度审核确认工作,全面摸排单位,对符合纳入标准的单位要及时纳统,对不符合标准的要及时退出,为普查登记打好基础。要加强一套表调查单位审核管理,充分利用单位清查数据、各部门数据,强化一套表调查单位审核结果比对验证,进一步把好一套表调查单位源头数据质量。
五、做好入户宣传动员
各级普查机构要在普查“两员”入户期间,主动与当地宣传部门对接,利用当地新闻媒体,持续做好本地区宣传动员工作。通过广播、短信、短视频、LED电子屏幕等多渠道、多举措扩大宣传面,有效提升普查社会知晓率、参与度。及时掌握普查对象登记配合情况,对个别因入户登记引发矛盾的要化解在萌芽状态,避免造成不利影响。
贵州省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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