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黔自然资函〔2023〕893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公布工作的函》要求,全省组织开展了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并形成区片综合地价成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全省调整后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自2023年12月1日起实施,原征地补偿标准同时停止执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60%为安置补助费、40%为土地补偿费;征收未利用地的,全部为土地补偿费。各地要在2023年11月底前完成本辖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公布工作;贵安新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由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
二、做好新老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工作
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后,各地要按照属地原则,针对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后可能发生的问题,研究制定工作预案,建立纠纷处理和协调机制,做好新老标准衔接和宣传解释工作,及时处理新标准执行中出现的问题,防止引发社会矛盾。
三、加强对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组织领导
征地补偿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事关广大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强化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严格依法履行征地程序,做好听证、公告等工作,充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申诉权,防止弄虚作假和侵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情况发生。各地要加强对新标准实施工作的指导,加大政策解读和宣传,严格建设用地报批的审核把关。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四、及时更新征地综合地价数据库
在各地公布新一轮的区片综合地价后,各地要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全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数据库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1698号)要求,及时完成入库工作,以便及时在自然资源部网站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
2023年11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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