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财综〔2023〕50号
各市(州)财政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税务局,各县(市、区、特区)财政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税务局:
为持续完善我国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机制,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促进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推动相关行业高质量发展,2023年,中央修订完善了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现将《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10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财政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和税务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学习贯彻,加强征收监管,严格规范执行,采取有效措施推动政策落实。
二、矿业权出让收益中央、省、市(州)、县(市、区、特区)分享比例继续按照《贵州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黔财综〔2018〕1号)规定执行,具体为40:30:6:24。
三、按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的,起始价按《自然资源部 财政部关于制定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的指导意见》(自然资发〔2023〕166号)执行,非油气矿产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为2万元/平方千米乘以矿业权面积、成矿地质条件调整系数及勘查工作程度调整系数。
四、按出让金额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的,除矿业权人自愿一次性缴清外,分期缴纳原则仍按黔财综〔2018〕1号文件规定执行,其中首次征收比例继续按照矿业权出让收益的20%执行。
延续的采矿权,采矿许可证颁证年限为20年(中型)、30年(大型)的,且出让收益金额为5000万元以上的,均摊年限为采矿许可证有效期的一半。
新立的采矿权,采矿许可证颁证年限为5年(小型)、8年(中型)、10年(大型)的,且出让收益金额为5000万元以上的,均摊年限为采矿许可证有效期。
五、自然资源部门出让的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周边、零星分散资源、属同一主体相邻矿业权之间距离300米左右的夹缝区域资源,以及评审备案新增量低于30%的资源,在矿产品销售时按“出让收益率”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
六、《办法》出台前,已挂牌确定矿业权成交价,已签定或尚未签订成交确认书的,可按黔财综〔2018〕1号文件规定出让矿业权并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
七、税务部门依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推送的合同、分期缴款批复等约定的缴纳期限等费源信息开具缴款通知书,通知矿业权人及时缴款,具体操作由税务部门予以明确。
八、矿业权人信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人及电话号码等)发生变更时,矿业权人须及时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更新。
九、矿业权人应按照财综〔2023〕10号文规定,主动到税务部门据实申报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矿业权人不据实按销售收入申报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的,由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十、黔财综〔2018〕1号文件中内容与《办法》不一致的,按照《办法》执行。
附件: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23年11月29日
附件: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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