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贵州省交易团
一般性展位数量安排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完善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以下简称“广交会”)出口展贵州省交易团一般性展位数量安排和管理,做到展位安排公平、公正、公开,规范展位使用和参展秩序,优化参展企业结构,提高参展绩效,助推贵州外贸高质量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企业参展资格要求
第二条 参展企业须依法在贵州省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营业执照,已办理海关注册登记。
主要包含以下三类市场主体:
(一)流通型企业:指自身不从事出口商品生产,采购或代理国内其他企业的产品出口,或为国内其他企业提供外贸流通服务。
(二)生产型企业:指从事出口商品生产,除了自营本企业产品出口外,一般不为其他企业提供外贸流通服务。
(三)综合型企业:指既从事出口商品生产并自营出口,又为国内其他企业提供外贸流通服务,包括除生产型企业和流通型企业之外的其他所有企业。
第三条 参展企业近三年任一年度出口额达到以下标准:
(一)流通型企业年出口额40万美元以上。
(二)生产型企业年出口额20万美元以上。
(三)综合型企业参照流通型企业标准执行。
往届参展表现良好的企业、未参加过广交会的企业和具有较大出口潜力的生产企业可不受出口额标准的限制。广交会报名截止之日,注册时间不满1年且未达到本条出口额标准的企业,不得推荐参加广交会。
第四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展品禁止参展:
(一)《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参展展品范围(出口)展》规定之外的展品。
(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他有关出口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规定的展品。
(三)涉及商标、专利、版权,但未取得合法权利证书或使用许可合同的展品。
(四)在商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药品等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有不良记录且未经复检合格的展品。
第五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禁止参展:
(一)商务部门向社会公告的违规违法企业,在公告期内禁止参展。
(二)环保、海关、税务、市场监管、外汇、药监等部门通报的违规违法企业,在处罚期限内禁止参展。
(三)被司法机关、仲裁机关或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认定侵权的企业。
(四)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广交会展位且在处罚期限内的企业。
(五)参展表现恶劣、违反贵州省交易团规定、对贵州省交易团声誉和展位使用及管理造成不良影响的企业。
第三章 企业一般性展位申请程序
第六条 符合参展资格的企业,可根据贵州省商务厅关于申请广交会展位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登录广交会官网的“参展易捷通”平台在线申请展位并打印参展申请表,按时提交参展申请表(加盖公章)及有效期内的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至所属市州或贵安新区商务主管部门供现场查验,并提交加盖公章的申请表及有效期内的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留存所属市州或贵安新区商务主管部门。
第七条 企业申请展位的数量最少为一个。
第八条流通型企业仅限在申请某一展区的展位数量到达2个或2个以上时,可与有联合经营或供货关系的非流通企业(联营/供货单位)共同参展(联营参展),并须一并提交有关材料。同一展区最多可申请与两家联营/供货单位共同参展。流通型企业为参展企业,非流通型企业为联营(供货)单位。
第九条 各市州、贵安新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展位申请进行初审评分,并在初审评分后按照时限要求将汇总推荐结果报送省商务厅。
第四章 展位安排及其原则
第十条 贵州省交易团展位由贵州省商务厅进行安排,各市州、贵安新区商务主管部门可在展位安排前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 展位安排遵循以下原则:
(一)量化评分原则。展位安排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实行量化评分,以评分为重要指标,结合本条其他展位安排原则统筹安排。
(二)绩效优先原则。对上一年度海关统计出口额在申请参展企业当中位居前列的,或上一年度海关统计出口额增幅高于全省平均水平的企业,可给予展位优先安排。
(三)进退有序原则。广泛动员、积极组织,鼓励和支持未参加过广交会的企业特别是我省优质品牌企业参展;对参加多届广交会都未实现出口或出口实绩未有明显提升的企业,要慎重考虑参展必要性,退出参展。
(四)数量控制原则。原则上一家企业单个展区安排一个展位,单个展区数量最多不超过2个,全部展区数量不超过6个。其中:
1.流通型企业:年出口额2000万美元及以下的流通型企业,全部展区展位总数量安排不超过4个;年出口额2000万美元以上的流通型企业全部展区展位总数量安排可酌情增加,但单个展区安排展位数量不超过2个。
2.生产型企业:展位安排仅限企业主营产品对应的展区,一般不超过2个,全部展区展位数量上限为6个。
3.综合型企业:参照流通型企业执行。
(五)市州、贵安新区商务主管部门建议参考原则。为推进形成上下联动工作格局,各市州、贵安新区商务主管部门可根据以上原则在展位安排前提出建议,供省商务厅参考。
第五章 展位安排评分主体
第十二条 各市州、贵安新区商务主管部门按照评分标准对申请参展企业进行初步评分,汇总评分及推荐结果报送贵州省商务厅。贵州省商务厅对各市州、贵安新区商务主管部门初步评分进行复核,可通过随机抽查、全口径核查等方式进行,最终以贵州省商务厅评分为准。贵州省商务厅按照第十一条规定拟定展位安排方案,经省商务厅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对外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按照广交会组展工作流程提交展位安排方案。
第六章 展位安排评分标准
第十三条展位安排量化评分实行100分计分制。具体指标构成如下:
(一)出口额指标(35分):
1.各类型企业前三年任一年度出口额达到本办法第三条要求得10分。
2.以本办法第三条出口额标准为基准,生产型企业前三年平均出口额每增加20万美元加1分,流通企业及综合企业前三年年度平均出口额每增加40万美元加1分,累计不超过35分。
(二)行业自律指标(5分):积极应对国外针对我出口产品发起的“两反”(反倾销、反补贴)两保(保障措施、特别保障措施)”调查,积极参加行业集体协调,积极维护行业出口质量安全。须提供佐证材料,每提供一项得1分,累计不超过5分。
(三)国际通行认证指标(7分):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或行业认证的有效证书持有者须与一般性展位申请企业一致,且覆盖产品属于申请的对应展区参展展品。主要包括:
1.ISO9000 系列质量管理体系。
2.ISO14000 系列环境管理体系。
3.OSO45000系列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4.SA8000社会责任标准。
5.Oeko-Tex Standard 100生态纺织品认证。
6.HACCP食品生产企业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管理体系。
7.ISO/TS16949汽车行业质量体系。以上各项认证均须提供佐证材料,每提供1项得7分,累计不超过7分。
(四)高新技术企业(5分):获得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称号的得3分,获得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称号的得2分。累计不超过5分,须提供佐证材料。
(五)研发创新指标(10分):
1.按照企业拥有的实用新型、发明专利或外观专利(10项外观专利按1项发明专利折算)计算分值。每拥有一项得1分,累计不超过5分。
2.获得国家认定的企业称号:制造业单项冠军、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每项计3分;专精特新“小巨人”、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每项计2分,累计不超过5分。上述两条须提供法定有效期内的专利证书以及相关佐证材料,专利证书持有者须与展位申请企业一致,且覆盖产品属于申请的对应展区参展展品。
(六)境内外商标注册指标(5分):
1.境内注册商标每1个加1分,累计不超过2分。
2.境外商标在一个国家(地区)注册得1分,每增加一个国家(地区)注册加1分,累计不超过3分。须提供境内外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持有者须与展位申请企业一致,且覆盖产品属于申请的对应展区参展展品。
(七)品牌荣誉指标(5分):获得国家级或省级品牌称号,每拥有一项得2分,累计不超过5分。须提供佐证材料。
(八)广交会参展表现(5分):
1.在当届广交会之前的5年内,在广交会设计创新奖(CF奖)中每获至尊金奖1次加4分,每获可持续发展奖1次加3分,每获金奖1次加3分,每获银奖1次加2分,每获铜奖1次加1分。
2.在当届广交会之前的5年内,每获广交会绿色特装奖或广交会绿色展位奖金奖1次加2分,每获广交会绿色展位奖银奖、铜奖或人气奖1次加1分。绿色特装不合格的参展企业,从第2次不合格起计,每1次不合格扣1分。
3.在当届广交会之前的5年内,在广交会“i-邀请”活动评比中每获金奖1次加2分,每获银奖1次加1分。以上分值可以累计,总分上限5分。
(九)其他指标项(23分):
1.企业自行提供有利于促进本企业出口的证明材料,每项1分,此条总分上限5分。
2.对于往届广交会参展企业,遵守贵州省交易团规定和参展纪律,包括按时缴纳申请资料、参展费用、按时上报成交数据、配合团部检查展位、提交参展总结等,每完成一项得2分,累计不超过10分;对于未参加过广交会的企业,流通型企业得5分,综合型企业得5分,生产型企业得10分。
3.各级政府、部门将企业或企业项目列入重点支持文件,每拥有1项得1分,最高不超过5分。
4.鼓励环保、节能等产品参展,展品为环保、节能产品的企业,得3分。以上3.4两项须提供佐证材料。
第七章 对参展企业及展位使用的管理责任
第十四条 贵州省商务厅履行以下责任:
(一)切实强化我省参加广交会的组织管理,做好动员、保障、协调、调度等组织管理工作。牵头成立贵州省交易团,并指导各市州、贵安新区成立交易分团。贵州省交易团团部设在省商务厅国际贸易促进处,各市州、贵安新区交易分团团部分别设在各市州、贵安新区商务主管部门,由交易团团部统一协调、安排部署、组织参加每届广交会,各市州、贵安新区交易分团负责落实各项具体工作。
(二)负责贵州省交易团展位安排及使用管理。
(三)广交会期间,组成展位检查组对展位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工作贯穿参展责任书签订、展位预收费、现场筹展全过程,确保参展企业全覆盖,并按规定向大会提交展位检查报告。
(四)与商务部、中国对外贸易中心、商(协)会衔接,协调解决企业在申请展位以及筹展、参展、撤展中出现的问题,指导督促企业认真参展,组织企业参加大会举办的各项贸易促进活动,取得参展实效。
(五)建立广交会贵州省参展企业库。向社会公开征集展商,广泛动员符合广交会参展条件的企业进入参展企业库,从参展企业库中精选企业参展,实现展位安排的动态管理。
(六)建立和扩大境外采购购商渠道。通过各种方式将我省参展整体情况和参展企业情况向境外采购商推广,让更多境外采购商了解和联系贵州参展企业,到贵州企业展位上洽谈、采购,促成订单签订。
(七)广交会组委会及有关领导交办事项。
第十五条 各市州、贵安新区商务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责任:
(一)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展位,审核申请企业的资质及真实性,初审评分后进行推荐。
(二)负责督促参展企业按时交纳参展费用、认真准备展品、按规定上传线上展资料、按时布展,展后及时提交参展总结。
(三)负责所属企业展位的自检自查工作,每届广交会至少赴粤参加一期(一次)自查自检工作,并按时将自查情况向省商务厅报告。对没有现场自检自查的期数要及时向省商务厅报告,由省商务厅负责检查,确保展位检查全覆盖,坚决杜绝展位空置和倒卖等违规行为。配合贵州省商务厅处置好展位空置、倒卖以及展品知识产权纠纷等工作。
(四)贵州省商务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章 参展企业展位使用及参展要求
第十六条 参展企业须如实在广交会网络管理系统进行备案登记,按广交会规定使用展位,与贵州省交易团签订广交会出口展展位使用责任书,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七条 展会期间,各参展企业须指定专人负责展位使用。展位负责人须为该展位参展企业正式合同制员工并具有广交会核发的当届参展商证。参展企业每届广交会按规定时间将展位负责人情况录入广交会参展易捷通系统。每位展位负责人只能负责本企业在某一展区的一个或多个连片展位,工作时间必须在岗,须配合相关部门对展位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须每天按时提交成交数据。
第十八条 广交会出口展展位仅限已经审核合格并获得参展展位的企业(简称参展企业)使用。严禁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以及展览期间空置展位。展位实际使用者须与展位楣板标明的参展企业一致。展位楣板(参展证明)须包含企业名称、所属交易团、展位号、营业执照、法人代表、展位负责人等信息。参展证明须在现场展位显著位置摆放,对现场未能提供参展证明的企业按违规使用展位处理。存在以下情况的,视为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
(一)以非参展企业的名义对外签约。
(二)在出口展展位内派发或展示非参展企业的宣传资料,包括印有非参展企业名称的名片、宣传非参展企业或其产品的网站、光盘或纸质材料等。
(三)以任何方式将出口展展位转让、转售、分包、分租。
(四)未报、虚报、假报出口展展位负责人,或未按要求办理出口展展位负责人变更手续。
(五)参展企业无法提供与广交会备案登记企业信息资料相符的广交会参展证明或其他证明材料。
(六)经大会展位检查组确认的其他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的行为。
第十九条 展位联营参展的具体要求:
(一)如需联营参展,流通型企业须在展位申请阶段通过参展易捷通系统提交联营企业信息,一并提交有关材料报贵州省交易团团部审核。展位安排结果公布后,参展企业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联营企业确认,否则不能联营参展。
(二)以从联营方式参展当年起计,下一年申请广交会展位时,无出口实绩的参展企业参展当年出口额须达到100万美元(含),有出口实绩的参展企业参展当年出口额须达到100万美元(含)且比上一年度递增10%。未达到该标准的企业将取消该联营展位使用权。
(三)除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况外,联营参展存在以下情况的,也视为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
1.参展企业向联营(供货)单位收取超出正常展位费用的其他费用。
2.在一个联营展位内联营(供货)单位超过1家的。
3.在出口展展位内派发或展示非参展企业或非备案联营(供货)单位的宣传资料,包括印有非参展企业或者非备案联营(供货)单位名称的名片、宣传非参展企业或非备案联营(供货)单位或其产品的网站、光盘或纸质材料等。
4.参展企业未在出口展展位内摆放包括联营(供货)单位信息的参展证明。
5.联营参展超出流通型企业与非流通型企业联营类型限制范围。
6.经大会展位检查组确认的其他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的行为。
第二十条 品牌展位及其粘连的一般性展位禁止企业联营参展。
第二十一条 参展企业须接受广交会大会、贵州省交易团团部对展位的检查和管理。涉嫌违规使用展位的企业须积极配合广交会大会、贵州省交易团团部及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取证,落实有关处理措施。
第二十二条 参展企业在获得展位后必须在每期开展前提交参展人员名单,包括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合同制员工的证明材料,并提交参展展品详细资料及图片。
第二十三条 参展企业必须在每期展会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参展总结,包括参展亮点、接待采购商数量及主要国别或地区、成交订单额、成交国别(地区)等,合同订单须提交复印件。
第九章 奖惩措施
第二十四条 实施如下奖励措施:
(一)参展效益明显的企业,贵州省商务厅将在下届广交会给予优先安排展位或酌情增加展位。
(二)对组织工作得力的市州、贵安新区商务主管部门,贵州省商务厅将在下届广交会给予展位安排倾斜。
第二十五条 实施如下惩罚措施:
(一)贵州省商务厅展位检查组将于每期开展后检查当期所有参展企业所有展位使用情况,对空置展位的企业,取消其从下届起连续4届广交会参展资格,空置展位的展位费全额收取,不予退回。对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的参展企业,列入黑名单,取消今后广交会及省商务厅其他境内外展会参展资格,取消参展企业法人代表名下其他企业下届参展资格,并取消法人代表及展位负责人连续12届进馆办证资格。
(二)对取消参展资格企业所属市州或贵安新区商务主管部门,贵州省商务厅将通报批评,以当届广交会展位数为基数,扣减其下届广交会展位数量,并视情扣减其当年度所享受的外经贸政策资金。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乡村振兴特色产品展区展位数量安排和使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贵州省商务厅。现行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生效,并结合工作实际,适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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