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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谟县人民政府关于限期拆除北盘江、红水河望谟县水域内非法水上浮动设施、非法捕捞、非法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北盘江、红 水河望谟县水域内非法水上浮动设施、非法捕捞、非法作业设施业主: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  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全面推行河长制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委厅字〔2017〕22 号)《贵州省农委珠江、清水江干流库区  网箱整治工作方案》(黔农发〔2017〕43 号)及《中共黔西南州委办公室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水生态文明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州委办字〔2018〕80 号)《中共 望谟县委办公室 望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江干流望谟 县龙滩库区网箱养殖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望办字〔2017〕102  号)等文件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贵州省河道条例》《贵州省水资源保 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经望谟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 北盘江、红水河望谟县水域内所有非法水上浮动设施、非法捕捞、 非法作业设施等非法行为进行综合整治,现就综合整治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限期拆除范围

北盘江、红水河望谟县水域内非法水上浮动设施、非法捕捞、非法作业设施(含:钓鱼棚、生产生活用棚、拦河网、迷魂阵、地笼网、抬网、 网箱等)。

二、限期拆除期限

1. 自行拆除阶段。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 2024 年1月18日,本通告中的通知送达可通过公告在指定官方媒体和政府网站 上发布。各相关单位和个人(业主)应确保及时查阅相关公告, 政府将不承担因单位和个人未及时查阅公告而未获悉通告内容 所造成的后果。属北盘江、红水河望谟县水域内所有非法水上浮 动设施、非法捕捞、非法作业设施,由业主自行拆除。属外县人员所有的由县外业主自行拆除或撤离我县水域。在自行拆除阶段

结束后,业主应向望谟县人民政府划定的机构提交已拆除非法设施的相关证明,以供核实。 

2.强制拆除阶段。从2024 年1月19日至 2024年2月5日, 截至 2024 年1 月18日24时属北盘江、红水河望谟县水域内未 自行拆除的,将依法启动强制拆除措施。若经强制拆除后有遗留 垃圾或其他废弃物,将由相关业主根据县政府或相关部门预先制 定的清理费用标准及环境修复费用标准承担相应费用,必要时,政府有权先行垫付这些费用,并向相关业主追偿。

三、其他相关事项

1.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对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北盘江、红水 河望谟县水域内设置非法水上浮动设施、非法捕捞、非法作业设 施,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自行拆除的,将依法进行强制拆除,对此造成的损失, 由业主自行承担。

2.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对拒不执行本通 告,阻碍依法拆除非法水上浮动设施、非法捕捞、非法作业设施 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欢迎全县广大干部群众监督、举报在我县水域范围内设置 非法水上浮动设施、非法捕捞、非法作业设施等非法行为,举报电话:0859-4610237(望谟县交通运输局);0859-4610377(望谟县农业农村局)。

4.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望谟县人民政府

2024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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