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都水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参保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确认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107、《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取消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集中认证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8252号)精神,为做好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工作,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切实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有效遏制欺诈、冒领社会保险待遇行为,保障社保基金安全。现将2024年三都县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证对象

(一)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含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企业离退休人员企业领取遗属生活补助人员)

(二)享受定期工伤保险伤残津贴及工亡亲属生活补助费人员

二、完成时限

2024630前完成领取待遇资格认证。以后每12个月为一个认证周期,即以本人上次认证时点起12个月内认证一次,以此类推。

、认证方式

社会保险认证采取自主认证为主,授权认证为辅方式,进一步简政便民,做到应认尽认。在2024630日之前完成年度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减少、杜绝死亡冒领确保待遇足额发放,保障社保基金安全。根据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员的不同情况,做好互联网电子认证和日常管理工作,实现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电子认证、手工认证和异地认证。

1.电子认证。一是已开通社保卡的待遇领取人员在个人手机上安装贵州社保”“贵州人社”“掌上12333等手机APP贵州人社微信公众号进行自主认证;未申领社保卡和未使用社保卡领取待遇的人员请及时办卡和绑卡,以便使用电子认证APP进行自主认证;二是授权指定人员在手机上安装贵州社保APP,使用代人认证对辖区指定人群、高龄老人、行动不便和其他有需要的人员进行上门认证;三是待遇领取人员信息未进行照片采集、人脸建模的,可选择到就近的镇(街道)社保经办机构进行信息采集、认证。

2.手工认证。一是城乡居民不能采用电子认证的特殊人员,可采取入户登记或安排时间集中在村(社区)居委会等方式进行认证,填写《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表》,并请工作人员签字盖章确认,装订存档,同时做好已认证待遇人员登记工作。二是对患病、瘫痪等特殊情况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和享受定期工伤保险伤残津贴及工亡亲属生活补助费等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员,其家属将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员所居住村(社区)生存情况说明交所属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或县社保经办机构

3.异地认证。异地居住的待遇领取人员可采取电子认证,也可以由户籍地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寄发《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异地居住待遇领取资格协助认证表》《异地居住机关单位离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表》《黔南州领取工伤保险待遇资格认证核查情况表,经待遇领取人员现居住地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或县级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盖章后,按期寄送回其待遇领取地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县级社保经办机构。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待遇资格认证工作。2024年在全县推行保险待遇资格电子认证工作,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统筹安排,建立工作台账,按照12个月的认证周期实行跟踪管理,630日之前全面完成待遇人员资格认证,确保参保人待遇利益。

(二)加电子认证宣传力度。利用宣传栏、微信、QQ、电话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资格认证的认证方式和要求,让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积极推行电子认证,营造良好的氛围。

(三)细化工作任务落实到位。明确专职管理人员,按照分级管理、分级授权的原则落实责任,按照“谁经手,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追责问责制度,确保认证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

(四)加强认证工作业务指导。2024年起,社会保险待遇资格认证全面取消“老来”APP进行待遇资格认证,各镇(街道)主管部门要认真对经办认证人员、待遇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实现待遇人员通过贵州社保”“贵州人社”“掌上12333等手机APP贵州人社微信公众号自助认证和授权人员对辖区内待遇领取人员进行认证。未超过12个月认证周期的待遇人员,于630前完成待遇资格认证,即将超过12个月认证周期的待遇人员,需于超期前完成待遇资格认证。逾期未通过认证的,由各镇(街道)、主管部门对未办理认证的人员进行逐个通知,及时完成待遇资格认证。通知后仍未做待遇资格认证暂时社会保险待遇,待其补办相关手续并经镇(街道)、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从停发之月起补发并续发社会保险待遇。

(五)强化法治意识促进依法行政。社会保险待遇资格认证工作中,发现领取待遇人员死亡的,由认证工作人员填写死亡人员登记表签字盖章后统一上报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或主管部门,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或主管部门汇总签字盖章后于当月报县社保经办机构。对未及时申报死亡、冒领养老待遇或故意造假骗取养老金行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采取属地管理、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追回社会保险金,情节严重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六)建立健全举报投诉制度。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公布举报投诉电话,鼓励社会各界人士对冒领、多领、骗取社会保险金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附件1: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表.xls

      附件2: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异地居住待遇领取资格协助认证表.xls

      附件3:异地居住机关企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表.xls

      附件4:黔南州领取工伤保险待遇资格认证核查情况表.xlsx

      附件5:待遇资格认证你问我答.pdf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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