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用人单位、在建工程项目、广大劳动者: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严厉打击恶意讨薪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严厉打击恶意欠薪和恶意讨薪行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加强对恶意欠薪行为的打击力度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拖欠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达一万元的,拖欠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达五万元的,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由司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以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拒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2.拖欠劳动者报酬后逃跑、藏匿的;
3.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
4.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二)恶意拖欠劳动者工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由司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造成劳动者或者其被赡养人、被扶养人、被抚养人的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重大疾病无法及时医治或者失学的;
2.对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使用暴力或者进行暴力威胁的;
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人社部门依法依规将恶意拖欠工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单位和个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在社会公开曝光,通报给住建、市场监管等部门,并上传至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等平台,政府及有关部门在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联合限制。
二、加强对恶意讨薪行为的打击力度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要采取合法途径和正确方式讨薪,严禁采用下列方式讨薪,如有违反,视其情节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处警告、罚款或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违反社会治安管理规定,采取拉横幅、堵塞道路、阻碍交通、封锁出入口等方式,造成严重影响的;
2.采取跳楼、爬吊塔、切断水电、冲击施工现场、围堵售楼部等方式,妨碍正常施工、影响办公秩序、造成严重损失的;
3.采取敲诈、勒索、胁迫等方式索取工程款、材料款、劳务款或农民工工资,涉嫌欺诈或以合同纠纷为由蓄意闹事的;
4.编造虚假的农民工身份信息、拖欠工资数额、花名册、出勤记录、工资欠条、承包合同、工程款结算证明等资料(含瞒报、虚报、无中生有等)来要求解决工资的;
5.串通部分农民工,伪造证据,虚报、冒领工资,或者煽动农民工采取激进手段要挟、勒索,超额索赔以获取非法利益的;
6.施工方将工程款与农民工工资捆绑在一起,借农民工工资的名义讨要工程款的;
7.以务工为名,带领较多农民工到现场,如用人单位拒绝,则高价索要撤场费、误工费等;
8.在施工过程中不服从管理、不按要求组织人员施工、工程质量差,施工方以此为由解除施工承包关系,承包负责人与农民工高价索要撤场费、误工费等;
9.组织农民工或非施工现场人员参加聚集或闹事的,如围堵国家机关、冲击办公区域等;
10.不服从政府部门管理,威胁相关政府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等严重影响政府有关部门调处的。
(二)对参与恶意讨薪的单位和人员,人社部门通报给住建等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住建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相关规定,扣除企业信用积分,符合条件的,列入三都县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视情节轻重,6个月至3年内禁止进入三都县建筑市场,将直接参与恶意讨薪的人员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进行通报。
三、加强监督举报力度
对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恶意欠薪和恶意讨薪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人社、公安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投诉。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854-3923004
三都水族自治县公安局:0854-3926110
三都水族自治县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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