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此通告发布之日起,以中元节为重点,在望谟县城区内实行祭祀物品焚烧禁烧。禁止焚烧区域内,任何时间不得焚烧香蜡纸烛等祭祀物品。禁止焚烧区域的产权人或管理人应当设置明显的禁止焚烧祭祀物品的警示标志。
二、县城区禁止焚烧区域及时段
1.王母广场、天马大道、太阳高地、望江新城、天河花园、观山月大酒店之间合围区域;
2.安居路、王母派出所、平洞大道六中、县人民医院、县纪委之间合围区域;
3.县城区各主次街道。
未列入祭祀禁烧区域,在下列地点100米范围内禁止祭祀焚烧:
(1)文物保护单位、展览馆、图书馆、文化馆、档案馆等公共文化场所;
(2)车站、码头,公共停车场等人员流动场所;
(3)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4)3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公园、小游园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5)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老院;
(6)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域。
4.根据环境空气质量管控需要,临时扩大的禁烧区域。
上述区域和场所内任何时段均禁止燃烧香蜡纸烛等祭祀物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划定的禁止区域内有任何形式的祭祀焚烧行为或者为祭祀焚烧提供设施及场地等。
三、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应教育、引导未成年人遵守本通告。
四、全县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党员干部要带头落实以中元节为重点时段禁烧区禁止焚烧祭祀物品的规定,在禁烧区域内任何时间、地点焚烧祭祀物品的个人和组织,将依法依规依纪处理。
五、在禁止焚烧的时间、地点焚烧香蜡纸烛等祭祀物品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焚烧,可以并处1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或向公安、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举报违法违规焚烧香蜡纸烛等祭祀物品的行为。(县公安局王母派出所举报电话:0859-4613110、 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举报电话:0859-4613379 )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除日期另行通知。
特此通告
望谟县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3日
望谟县中元节祭祀焚烧定点区域及时段表
序号 |
街道办 |
区域(或小区名称) |
规定燃放地点(具体位置) |
集中燃烧时段 |
燃烧方式 |
燃烧管控责任单位(部门) |
燃烧管控责任人 |
备注 |
1 |
王母街道 |
金鼎御府/王母星河 |
无 |
农历七月13-15日 |
|
|
|
由街道办(物业小区)设置焚烧器具 |
2 |
王母街道 |
金鼎佳苑 |
无 |
农历七月13-15日 |
|
|
|
由街道办(物业小区)设置焚烧器具 |
3 |
王母街道 |
阳光河岸 |
无 |
农历七月13-15日 |
|
|
|
由街道办(物业小区)设置焚烧器具 |
4 |
王母街道 |
良佳苑 |
无 |
农历七月13-15日 |
|
|
|
由街道办(物业小区)设置焚烧器具 |
5 |
王母街道 |
观山水公馆 |
小广场旁边 |
农历七月13-15日 |
设焚烧器具 |
盛和物业观山水公馆 |
潘峰 |
由街道办(物业小区)设置焚烧器具 |
6 |
王母街道 |
太阳高地 |
无 |
农历七月13-15日 |
|
|
|
由街道办(物业小区)设置焚烧器具 |
7 |
王母街道 |
锦湖华庭 |
无 |
农历七月13-15日 |
|
|
|
由街道办(物业小区)设置焚烧器具 |
8 |
王母街道 |
万象城 |
万象城五栋外围(靠五中旁空地) |
农历七月13-15日 |
设焚烧器具、周边配备灭火器 |
中鼎万象物业 |
罗正林 |
物业公司设置焚烧器具、灭火器等 |
9 |
蟠桃街道 |
茗中花园 |
无 |
农历七月13-15日 |
|
|
|
由街道办(物业小区)设置焚烧器具 |
10 |
蟠桃街道 |
聚贤居 |
无 |
农历七月13-15日 |
|
|
|
由街道办(物业小区)设置焚烧器具 |
11 |
蟠桃街道 |
甘莱村 |
武装部门口空地 |
农历七月13-15日 |
设焚烧器具 |
蟠桃街道 |
罗如颖 |
由街道办(物业小区)设置焚烧器具 |
12 |
蟠桃街道 |
城南社区 |
里线坡空地 |
农历七月13-15日 |
设焚烧器具 |
蟠桃街道 |
黄林 |
由街道办(物业小区)设置焚烧器具 |
13 |
蟠桃街道 |
蟠桃园社区 |
幼儿园旁空地 |
农历七月13-15日 |
设焚烧器具 |
蟠桃街道 |
罗加利 |
由街道办(物业小区)设置焚烧器具 |
14 |
蟠桃街道 |
平郎社区 |
社区广场 |
农历七月13-15日 |
设焚烧器具 |
蟠桃街道 |
于杰 |
由街道办(物业小区)设置焚烧器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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