瓮安县自然资源局于2024年5月23日接到玉山镇人民政府反映有人在小开洲村原宏远磷矿涉嫌盗采国家矿产资源,我局执法人员到达盗采现场后,未发现盗采人员,盗采现场遗留挖掘机1台,我局依法对其进行证据登记保存(详情见下表)。案发至今,因无人认领,根据相关规定,我局现对此挖掘机予以公告:挖掘机所有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及该挖掘机合法来源证明等相关材料到瓮安县自然资源局(河西新区自然资源大楼210室)认领并接受调查处理。逾期未认领的或者提供挖掘机合法来源证据不足的,将按照无主认领财物依法处置,处置所得款上缴国库。
附件:证据登记保存物品明细表
序号 |
日期 |
位置 |
规格 |
数量 |
备注 |
1 |
2024年5月23日 |
永和镇洗马塘村金海达贸易有限公司 |
柳工牌920D |
1 |
|
联系单位:瓮安县自然资源局
联系电话:0854-2789917
瓮安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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