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37号)规定,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明确黄平县财政局为黄平县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牵头部门,依法履行《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有关职责。
特此公告。
黄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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