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政府机构改革,按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令第737号)第5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明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的牵头部门”现确定花溪区财政局为花溪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的牵头部门,依法履行《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有关职责。特此公告。
花溪区人民政府
2024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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