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遵义市汇川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委各工作部门,区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区人武部,各派驻机构,各区属国有企业:

《遵义市汇川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4年6月18日



遵义市汇川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024年修订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和水平,建立“防范有力、指挥有序、快速高效、统一协调”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体系,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和危害,维护环境安全,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健康、可持续、高质量发展。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国家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贵州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遵义市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遵义市汇川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汇川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突发环境事件,或发生在行政区域外但有可能对汇川区造成较大影响的环境污染事件,以及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重污染天气应对、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土壤污染环境事件应对、辐射污染突发事件应对等工作按照其他相关专项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1.4  事件分级

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相关规定,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见附件1。

1.5  工作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

1.6  预案体系

汇川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由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预案、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饮用水水源地、重污染天气、土壤污染、辐射污染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响应方案等组成。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指挥机构

2.1.1  区级应急指挥机构

(1)区生态环境安全应急指挥部

区人民政府设立区生态环境安全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负责统一协调全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由区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区长任指挥长,区政府办公室联系生态环境工作的副主任、遵义市生态环境局汇川分局(以下简称“区生态环境分局”)局长、区应急局局长和事发地镇(街道)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

主要职责:统一指挥协调汇川区行政区域内一般及以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负责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并配合完成上级生态环境安全应急指挥部交办的任务,指导事发地镇(街道)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区指挥部由区纪委区监委、区委政法委、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公安分局、区发改局、区教体局、区工科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文旅局、区卫健局、区应急局、区大数据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林业局、区综合执法局、市交管局二大队、区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单位)和各镇(街道)组成。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可增加政府相关其他部门参加应急处置工作。各成员单位具体职责如下:

区纪委区监委: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突发环境事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区委政法委:负责督促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区委宣传部:负责统一协调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工作;实时、准确、全面、客观地进行宣传报道。

区委网信办: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网络舆情监测、研判,指导开展线上处置,把握舆论导向。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处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协助处置安全生产事故、自然灾害等引发的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环境应急监测、分析并及时提供监测数据;跟踪环境污染动态情况,提出控制、消除突发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建议;提出对现场泄漏污染物的处置和环境修复建议;配合公安部门对突发环境事件中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负责制定、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织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可能受影响的区域进行污染损害评估;收集、汇总、分析突发环境事件资料。

区应急局:负责指导协调各镇(街道)、各部门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环境污染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和救灾工作,协调应急救援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当地人民政府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和管理、分配救助款物,妥善安排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组织应急救援物资统筹调配,做好自然灾害生活救助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供应;依法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区发改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立项审批工作。

区教体局:负责协调、组织和开展中小学师生突发环境事件紧急避险和应急疏散等基础知识、基本常识教育。

区工科局:负责协调电力部门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提供电力应急保障,组织协调相关工业企业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区大数据局:负责协调通信部门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提供通信应急保障。

区公安分局:实施110接警与12345环保举报热线联动,遇突发环境事件及时通报区人民政府、区生态环境分局及相关职能部门;维护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的社会稳定及应急处置现场秩序;负责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依法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区民政局:组织开展受灾困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指导地方做好紧急转移人员安置和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助做好污染事故死亡人员善后工作;指导社会力量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按照现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及分级负担原则,结合区级财力情况和突发事件应对需求,配合相关部门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

区住建局:参与因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抢险、救援工作,并负责组织应急所需的工程抢险设备的调集。

区综合执法局:负责组织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抢修和维护,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导致的市政基础设施的修复工作;负责协调处置事故现场遗留的生活垃圾(含餐厨废弃物)及建筑垃圾,参与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区交通局:配合公安交管部门对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外围道路交通的疏导;负责事故现场危险品转送道路运输工作;参与因交通事故引发的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和调查;负责应急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保障工作;协助收集道路和水路污染物;协调公交公司参与人员疏散、物资运输保障。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对在突发环境事件中农田土壤、农作物受污染情况的核定,组织协调相关农业环境污染应急处理和受污染威胁的农业珍稀野生植物资源保护工作;协助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现场的村民和农业生产物资、畜禽的疏散和转移工作;负责调查评估突发环境事件引起的农业污染事故和对农业生产影响。

区水务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水污染的现场处置,工程防护措施实施、污染物清理、储蓄水资源调配、污染处置工程建设等工作;参与突发环境事件水污染的调查、监测和评价工作;组织协调进入市政管网的水体污染物的控制和处置;负责组织制定所管辖水库、城市污水处理单位、河道管理范围内突发环境事件水污染的防范措施,并监督实施;制定饮用水紧急供水方案并协调实施,按照应急处置要求提供水利水文等信息资料。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因自然灾害导致的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现场及周边地质监测、预防和治理工作;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结束后涉及自然资源管理领域的相关生态修复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区商务局:负责组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现场及周边群众生活必需品的物资供应保障。

区卫健局:负责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医疗救治方案,组织医疗机构开展现场受伤、中毒人员的身体健康检查、医疗救护、医疗鉴定工作,统计突发事件医疗救治的伤亡人数;组织指导对事故现场的消毒消杀工作;承担医疗机构内医疗污水、医疗废物类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中生活饮用水、公共场所的卫生监测;负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健康危害评估。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业产品生产环节质量的监督和管理等工作;负责协助涉及特种设备事故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组织开展有关特种设备的事故调查。对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区域内的食品、药品安全进行监管,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监管。依法依规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药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使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引发次生灾害。

区林业局:负责组织林业生态外来物种入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负责参与森林火灾、破坏森林资源、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地等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工作;参与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林业资源损害的评估和生态恢复重建工作。

区文旅局:负责协调事发地人民政府做好受突发环境事件景区的游客紧急疏散安置工作。

市交管局二大队: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周边道路交通秩序管制,保障应急救援道路畅通;参与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的防火、灭火、危险化学品泄漏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

各镇、街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负责建立本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机制,组织编制本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宣传、培训和演练工作;做好环境应急队伍建设和应急人员培训工作,加强环境应急值守和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上报工作;负责组织、指挥、协调本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和先期处置工作;按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要求,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处置、转移人员安置、应急保障和生态修复工作;组织实施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的社会稳定工作。

本预案未列出的其他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区指挥部的指令,按照本部门、本单位职责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

(2)区生态环境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区指挥部下设区生态环境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办公室”),作为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生态环境分局,由区生态环境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主要职责:负责全区突发环境事件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组织各成员单位和专家对事件级别及其危害程度和范围进行分析研判,及时向区指挥部汇报;根据区指挥部的决定,组织实施启动、变更、信息发布或终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负责日常环境应急管理有关工作;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1.2镇(街道)级应急指挥机构

各镇(街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成立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或相邻其他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影响本行政区域环境的事件应急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转移人员安置、社会维稳、应急保障和事后生态修复等工作;根据上级安排或应急需要协助周边地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对需要区人民政府协调处置的跨镇(街道)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由有关镇(街道)向区人民政府提出请求。鼓励相近、相邻区域的镇(街道)及其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应对区域性、流域性突发环境事件的联合应急预案。

2.1.3  企业事业单位应急机构

企业事业单位是本单位生态环境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是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健全应急机制,编制应急预案,设置应急机构、建立应急队伍、储备应急物资、整治环境隐患,完善防控措施、加强应急预警、强化应急处置,定期开展演练。事件发生后,按规定及时报告事件信息,组织本单位救援力量在第一时间开展应急处置。

2.2现场指挥部机构

区指挥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处置需要成立现场生态环境安全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并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由区指挥部领导担任或由区指挥部授权相关人员担任现场总指挥。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对事发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的指挥;全面掌握事件发展态势,及时向区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为上级决策提出建议;督促检查各项防治措施落实情况。

现场指挥部可根据现场实际处置的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组、污染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医疗救援组、应急保障组、新闻宣传组、社会稳定组、事故调查组、善后处置组、专家技术组等应急工作组。应急工作组由一个或多个成员单位组成,组长由现场总指挥指定,承担具体的应急处置任务。具体组成单位和职责分工如下:

(1)综合协调组

由区应急局牵头,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公安分局、区交通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务局、区卫健局、区自然资源局、区林业局、区工科局、区文旅局、区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单位),属地镇(街道)等组成。

主要职责:协助现场指挥部指挥长开展现场处置的指挥调度工作,协调现场指挥部各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督办、落实指挥长批示、指示,调度汇总上报各工作组工作进展情况;负责环境应急救援物资组织、调配工作;协调调动救助物资、救援资源和救援队伍,负责相关资料收集、管理和归档工作。

(2)污染处置组

由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区公安分局、区应急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交通局、区水务局、区综合执法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林业局、市交管局二大队等部门(单位),属地镇(街道)等组成。

主要职责:收集汇总相关数据,及时掌握突发事件的地点及影响范围,组织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确定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不同情况下的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方式和途径,疏散受威胁人员转移至安全紧急避险场所。

(3)应急监测组

由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区自然资源局、区应急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务局等部门(单位),属地镇(街道)等组成。

主要职责: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及事发地水文、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确定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布点和频次,组织开展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4)医学救援组

由区卫健局牵头,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公安分局、区工科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综合执法局、消防救援大队、市交管局二大队等部门(单位),属地镇(街道)等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场所及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开通绿色救护通道,确保救护通道畅通。

(5)应急保障组

由区发改局牵头,区应急局、区工科局、区大数据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住建局、区综合执法局、区交通局、区水务局、区商务局、区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单位),属地镇(街道)等组成。

主要职责: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现场供应;组织应急经费、电力、通信、车辆等保障;开展应急测绘,及时获取突发事件的地点、影响范围和周边地理、地形情况。

(6)新闻宣传组

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委网信办、区应急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公安分局、区文旅局、区工科局等部门(单位),属地镇(街道)等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收集分析社会舆情和公众动态,加强媒体和互联网管理,正确引导舆论;适时向社会公开事件信息和应急处置情况,及时宣传、普及相关知识,避免引起社会恐慌;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7)社会稳定组

由区公安分局牵头,区工科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民政局等部门(单位),属地镇(街道)等组成。

主要职责: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现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

(8)事故调查组

由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区纪委区监委、区公安分局、区应急局、区工科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局、区住建局、区水务局等部门(单位),属地镇(街道)等组成。

主要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环境污染损害调查,评估、核实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对应急处置过程进行分析总结,对涉事单位和履职不到位的个人提出处理意见。

(9)善后处置组

由区应急局牵头,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健局、区民政局、区住建局、区司法局、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单位),属地镇(街道)等组成。

主要职责: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积极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受灾范围的评估及生态环境恢复工作。妥善安置、救治伤残人员;组织相关物资供应部门或单位,对调用物资及使用情况进行及时清理,根据国家政策明确补偿责任单位并督促其及时予以补偿;协调社会力量,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10)专家技术组

由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类别,由区指挥部成员单位中的技术专家组成,必要时可吸入外部其他成员支持。

主要职责:负责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技术研判,开展污染源、污染途径、处置措施等相关分析,及时形成专家意见,对污染处置、应急监测等提供技术指导,为突发环境事件的科学处置提供决策建议。

工作组设置、组成和职责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调整。

3  预防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预防

3.1.1  监测和风险分析

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例行环境监测数据、辐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

各镇(街道)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信息监控。

(1)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环境污染事件、放射性物质泄漏导致的辐射事件信息的接收处理及预警信息监控,会同水务、农业农村等部门对水体富营养化导致的藻类污染事件的处理及预警信息进行监控。

(2)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负责交通事故、危险品运输引起的污染事件(包括船舶、港口污染事件,危险品运输过程中泄漏、爆炸事件)信息的接收、处理及预警信息监控。

(3)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渔业水域污染事件的信息接报,并通报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渔业水域污染事件的分级、管辖、调查与取证、处理及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监控。

(4)林业部门负责林业生态破坏事件和林业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信息的接收、处理及预警信息监控。

(5)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地质矿产生态破坏事件信息的接收、处理及预警信息监控。

(6)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人体健康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中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事件、饮用水环境卫生事件信息的接收、处理及预警信息监控。

(7)应急管理和相关部门负责自然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处理及预警信息监控。

(8)水务部门负责涉水污染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处理及预警信息监控。

3.1.2  风险预防

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和治理,健全风险防控措施,消除环境风险隐患。按要求对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进行报备,并完善应急物资储备,常态化开展应急人员培训。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环境隐患排查的监督管理,做好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工作。

3.1.3  预防职责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各镇(街道)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工作。

(1)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预测、分析和风险评估,完善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专项预案。

(2)开展污染源和生物物种资源调查和普查。

(3)加强源头防控,督促落实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4)统筹协调与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其他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防止因其他突发事件次生或者因处置不当而引发突发环境事件。

(5)统筹安排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

3.2预警

按照早预防、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及突发环境事件的等级、发展趋势、危害程度,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或提出相应的预警建议,组织实施相应的预警响应措施。

3.2.1预警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将预警级别分为四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红色预警:可能发生或者引发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橙色预警:可能发生或者引发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黄色预警:可能发生或者引发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蓝色预警:可能发生或者引发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

3.2.2预警信息发布

(1)发布主体

红色、橙色预警由省人民政府发布。

黄色预警信息由市人民政府发布。

蓝色预警信息由区人民政府发布。具体由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编制,报请区指挥部批准后,由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发布,报区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发布内容

基本情况、事件类别、预警级别、预警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可能污染的后果、警示事项、应采取措施、发布机关、发布时间等。

(3)发布方式

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短信、电子显示屏等,及时向社会发布应对工作提示。

3.2.3预警措施

(1)发布蓝色、黄色预警后,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

①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②发布预警公告,宣布进入预警期,并将预警公告与信息报送市人民政府。

③责令有关部门及时收集、报告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④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随时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分析和评估,预测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别。

⑤定时向社会公布与社会公众有关的突发环境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⑥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2)当发布红色、橙色预警时,还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①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②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③根据预警级别,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负有监管责任的人民政府或部门可以对排放污染物可能导致事件发生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实行停运、限产、停产等相应措施,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④调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⑤依法采取的预警措施所涉及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义务。

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3.2.4预警级别的调整和预警解除

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后,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由发布单位宣布解除预警,终止响应措施。预警信息发布、级别调整或者解除预警,按照规定程序备案。

3.3信息报告与通报

3.3.1报告时限和程序

企事业单位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判断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时,应立即开展事件先期处置,并按照程序和规定,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生态环境部门报告相关信息。

相关部门发现突发事故(事件)有可能产生次生、衍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及时将信息通报同级生态环境部门。

生态环境部门在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

初步认定为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区人民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事件发生后15分钟内电话报告,40分钟内书面报告市人民政府及市生态环境部门。

初步认定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区人民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初步认定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区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初报时间从达到最大级别时算起。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区指挥部应当按照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类金属污染的;

(4)有可能产生跨省影响的;

(5)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社会影响较大的发生不明化学品污染或易燃易爆品倾覆;

(6)生态环境部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区人民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先于镇(街道)获悉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可以要求镇(街道)核实并报告相应信息,镇(街道)应当依照相关规定报告信息。

3.3.2报告内容与方式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终报。

初报在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终报在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影响消除后上报。

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或需要补充报告的情况。

终报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书面报告中应当写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3.3.3信息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区域的同级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接到通报的人民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及时调查了解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报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3.3.4信息报告追责

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工作中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应急响应

4.1响应分级

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分级响应的原则。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四级: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区人民政府负责应对。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2  响应程序

4.2.1  I级、II级响应

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启动I级或II级响应,并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当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在国家、省、市应急救援力量到达前,应当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

1.核实有关情况,并按规定向市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局报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及工作进展有关情况。

2.启动汇川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区指挥部组织应急队伍,第一时间赶赴事发现场,并根据应急工作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依据职责启动实施具体行动方案,在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组成应急专家组,分析研判情况。根据专家组的建议,组织、协调、调度全区相关应急救援资源,支援现场处置。

国家、省、市生态环境应急指挥机构成立后,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指挥下,配合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4.2.2  III级响应

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启动级响应,区指挥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在市应急救援力量到达前,应当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

1.启动汇川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根据应急工作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统一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启动实施具体行动方案,组织开展应急处置。

2.按规定向市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局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情况和应急救援实施情况。

3.组成应急专家组,分析研判情况。根据专家组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随时待命,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4.派出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参加、指导现场应急处置。必要时提请上级增援。

市生态环境应急指挥机构成立后,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指挥下,配合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4.2.3  IV级响应

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区人民政府负责启动IV级响应,并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应当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

1.启动汇川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成立区指挥部,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并根据应急工作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2.区人民政府、区生态环境分局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局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情况和应急救援实施情况。

3.区生态环境局视情况组织有关专家分析情况,调集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随时待命。必要时,请求市人民政府派出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参与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并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4.3  响应措施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涉事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4.3.1先期处置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扩散。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组织力量进行先期处置,根据事件严重程度和污染物性质,采取必要的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迅速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加强对事件现场的管控,立即向有关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情况。

当地人民政府根据事态的严重程度,决定是否启动相关专项应急预案或总体应急预案,并及时协调可能影响到的下游及相关地区人民政府联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3.2现场污染处置

现场指挥部应当组织成立现场处置组,会同技术专家组,充分发挥应急专家的专业优势,制定综合治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根据污染物质的性质,分别采取必要的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当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现场处置组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及时切断污染源。

4.3.3应急监测

加强大气、水体、土壤和辐射等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因素,明确应急监测方案,确定监测内容,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根据检测结果与技术专家组的分析研判,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4.3.4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原则,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第一时间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渠道向社会发布基本情况,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事态进展、应对措施和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区委宣传部会同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应急局等部门(单位)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对突发环境事件监测、预警和应急响应的信息、应急响应措施实施后的总结评估及环境质量信息,确保发布信息的准确性和权威性。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处置信息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发布。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区人民政府及区指挥部要组织做好舆情分析和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4.3.5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注重做好老年人、儿童、残疾人士关爱工作,确保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有必要医疗条件。

4.3.6医学救援

迅速组织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况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的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4.3.7  市场监管和调控

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的质量监管,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

4.3.8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

4.4  响应终止

当事件条件已经排除、污染物得到有效控制、事件现场的各专项应急处置工作已无继续的必要时,由区人民政府终止应急响应。

4.4.1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区人民政府终止应急响应: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发生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经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基本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经无继续的必要;

(5)已经采取一切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4.2终止程序

(1)现场指挥部向启动应急响应的区指挥部提出响应终止建议,报区人民政府同意;

(2)启动应急响应的区指挥部下达响应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区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需要指派有关单位继续组织开展环境监测和评价等后续工作。

5  后期处置

5.1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根据《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成立调查组开展事件调查,及时准确查明事件原因,确认事件性质,认定事件责任,总结事件经验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和处理意见。

5.2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区人民政府要依法依规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5.3善后处置

区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制定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协调保险机构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提出改进措施,并向上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5.4总结评估

区人民政府要及时总结、评估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并于应急终止60天内报市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

评估总结主要涵盖以下内容:一是环境事件等级、发生原因及造成的影响;二是环境应急任务完成情况;三是是否符合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总要求;四是采取的重要防护措施与方法是否得当;五是出动环境应急队伍的规模、仪器装备的使用、环境应急程度与速度是否与任务相适应;六是环境应急处置中对利益与代价、风险、困难关系的处理是否科学合理;七是发布的公告及公众信息的内容是否真实,时机是否得当,对公众心理产生了何种影响;八是需要得出的其他结论等。

6应急保障

6.1预案保障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各责任主体组织制定、完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做到责任落实、组织落实、方案落实、保障落实。

6.2  队伍保障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及镇(街道)要加强环境应急队伍建设,建立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知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技能的预备应急力量,形成由指挥部成员单位、镇(街道)和相关企业组成的环境应急网络,保证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

鼓励环境风险企业间建立应急救援联动机制,鼓励发展和引进突发事件应对特种专业救援队伍,鼓励发展多元化社会应急救援服务,建立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

6.3  物资和资金保障

构建区指挥部成员单位、镇(街道)、企业三级应急物资储备体系。区指挥部成员单位、镇(街道)可采取实物储备、协议储备和信息储备等方式,加强环境应急物资储备。督促重点风险企业加强对储备物资的动态管理,保证及时补充和更新。

紧急情况下,区人民政府可以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应急结束后依法给予补偿。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和分级负担的原则,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对需要,保障应急处置所需经费。

6.4技术保障

区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现场应急处置先进技术、装备的研究和应用,依托大数据技术实现环境应急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提高环境应急决策的科学性。加强环境应急专家库的建设,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提供技术支撑,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加强环境应急专业技术队伍建设,保证随时投入应急的后续支援和提供技术支持,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提供技术保障。

6.5医疗卫生保障

各地人民政府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掌握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资源信息,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医疗救治准备,建设专业救治机构网络,组建专业救治队伍,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设施、设备、药品和器械,提高突发环境事件的医疗救治能力。

6.6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通信、电力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应急通信、电力保障体系,确保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期间通信联络、信息传递和电力需求;交通运输部门要依职责健全公路、水运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交警部门要加强应急交通管制,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的车辆优先通行。

6.7  基本生活保障

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提供事件影响地区人员应急避难需要的场所,保障转移群众和救援人员所需的食物、饮品供应,提供临时居住场所及其他生活必需品。

6.8  联动保障

建立完善部门联动机制,实行信息共享,有关部门在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初判断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要及时通报生态环境部门;建立健全社会应急动员机制,充实救援队伍,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6.9  宣传培训与演练

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积极做好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重点环境敏感区域和场所环境危险因素辨识以及突发环境事件避险、自救、互救等应急处置知识的普及工作,切实提高公众环境应急意识和能力。充分发挥报刊、网站、广播、电视等媒体的主渠道作用,广泛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宣传教育,扩大覆盖面和影响力。

加强突发环境事件专业技术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环境应急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并对现有应急预案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与完善。

7奖励与追责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在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依据有关法律和规定处理。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预案管理。当法律法规、机构职责、风险源、应急资源以及其他重要信息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及时评估修订应急预案。

镇(街道)参照本预案,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或修订本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8.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汇川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遵义市汇川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版)同时废止。

9  附件

1.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2.突发环境事件响应流程图

3.突发环境事件一般处置措施

4.预警信息发布模板

5.信息报告模板(初报;续报;处理结果报告)

6.遵义市生态环境应急专家库名单

7.遵义市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名单

附件1-7.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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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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