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锦屏县防范和处置
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牵头部门的通知
〔2024〕—2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37号)规定,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明确锦屏县财政局为锦屏县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牵头部门,依法履行《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有关职责。
锦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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