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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安龙县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牵头部门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省州驻县单位:

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37号)规定,结合省州工作要求和机构改革职能调整,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明确安龙县财政局为安龙县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牵头部门,依法履行《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有关职责。

安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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