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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试行部分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规定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市公积金中心:

为进一步提升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水平,切实保障缴存人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4年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决定,对部分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规定予以调整优化,请遵照执行。

一、缴存职工购本市预售商品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取消封顶放款限制条件

列入市级住建部门“白名单”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项目,原则上所属楼栋取得预售许可证,工程施工进度良好,且房地产开发企业为购房人提供抵押连带责任担保的,即可向购房人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未列入“白名单”的项目,由市公积金中心在项目准入时根据项目调查情况,合理确定放款时间;列入“保交房”的预售商品房项目,以及列入属地政府问题楼盘治理的预售商品房项目,根据属地政府“保交房”措施及相关工作要求,积极配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限额

暂停住房公积金贷款限额流动性系数调节管理。单职工家庭贷款限额提高到50万元,生育二孩以上的单职工家庭贷款限额提高到60万元;双职工家庭贷款限额提高到60万元,生育二孩以上的双职工家庭贷款限额提高到72万元。贷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2.5万元的可按照2.5万元测算贷款额度,参贷职工家庭缴存余额达到2.5万元之前,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支持缴存职工家庭代际互助使用住房公积金用于本市住房消费

未婚子女、父母在本市购买共同居住住房的,可以互助提取本市住房公积金,可以共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限额可上浮20%;未婚子女和父母可以互助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提前一次性结清本市首笔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以下情形不计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

(一)缴存职工原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住房发生已按本市“以旧换新”政策处置、被政府统一征收或回购、买卖双方解除新建商品住房购房合同等情形,且原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结清、原提取用于该套住房的住房公积金已全额退回的。

(二)离异后原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住房归属原配偶,原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结清的。

(三)经法院判决解除购房合同及借款合同、还款责任由售房人承担,且原提取用于该套住房的住房公积金已全额退回的。

(四)夫妻仅其中一方在婚前办理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已结清的,不计入婚后家庭贷款次数。

五、鼓励缴存职工“以旧换新”改善住房条件

按本市“以旧换新”政策取得新房的缴存职工家庭,需要支付购房款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六、增加本市购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方式

缴存职工购买本市二手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除按本市原购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流程办理外,买卖双方在办理产权过户后1年内,买方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七、鼓励缴存职工购买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

缴存职工在本市购买新建绿色建筑或新建装配式建筑的,贷款限额上浮10%-20%,其中:购买一星级绿色建筑或A级装配式建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限额上浮10%;购买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或AA级及以上装配式建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限额上浮20%

八、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使用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九、本通知从2024年7月1日起试行,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调整,本市规定与其不符的,从其规定。

十、本通知由市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2024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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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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