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37号)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明确正安县财政局为正安县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的牵头部门,依法履行《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有关职责。
特此公告。
2024年7月2日
收藏考试
招考订阅
*声明:本站发布的招考动态来源于考试官方网站,本站整理编辑,若涉及版权或错误,请联系本站予以更改或删除。点击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