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谟县人民政府关于望谟县委片区房屋及土地征收的决定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现将《望谟县人民政府关于望谟县委片区房屋及土地征收的决定》予以公告。

一、征收范围:望谟县委片区红线图(详见附件1)

二、征收主体:望谟县人民政府

三、征收部门:望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望谟县自然资源局

四、征收实施单位:望谟县城市棚户区改造指挥部

五、房屋及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按照《望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望府办发〔2017〕273号)(详见附件2)、《望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望府办发〔2018〕178号)(详见附件3)、《望谟县城城市棚户区改造房屋及土地征收安置补偿方案》及《望谟县城城市棚户区改造房屋及土地征收安置补偿方案的补充说明》的补充规定(望府办发〔2019〕67号)(详见附件4)、《望谟县委片区房屋征收拆迁工作方案》(望府发〔2024〕8号)(详见附件5)。

六、征收签约期限:45日(具体签约时间另行公告)。

七、搬迁期限:协议签署后30日内。

八、被征收人权利:被征收人及利害关系人如对本房屋征收决定不服,可以自本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九、被征收人义务: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签约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按照补偿方案规定的标准签订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完成搬迁。

十、其他事项

(一)上述房屋被依法征收的,该房屋占用的土地(含国有土地及集体土地)一并依法征收。

(二)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规定标准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仍未搬迁的,县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搬迁。

(三)实施征收期间,在征收范围内不得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不得改变现有房屋和土地用途;不得买卖、析产、租赁、抵押房屋。县住建、市监、税务、公安、卫生、公证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附件1:望府发〔2024〕11号 望谟县人民政府关于望谟县委片区房屋及土地征收的决定.pdf

附件2:县委片区征收红线图 Model (1).pdf

附件3:望府办发〔2017〕273号(征收补偿方案).pdf

附件4:望府办发〔2018〕178号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望谟县城城市棚户区改造房屋及土地征收安置补偿方案的补充说明》的通知.pdf

附件5:望府办发〔2019〕67号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望谟县城城市棚户区改造房屋及土地征收安置补偿方案》及《望谟县城城市棚户区改造房屋及土地征收安置补偿方案的补充说明》的补充规定.pdf

附件6:望府发〔2024〕8 号望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望谟县委片区房屋征收拆迁工作方案》的通知.pdf

            


            

                                   望谟县人民政府

                                     2024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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