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县发展和改革局 威宁县水务局
关于调整我县城乡供水价格的通知
贵州水投水务集团威宁有限公司、贵州水投水务集团威宁乡镇供水有限公司、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各部门:
根据2021年8月23日威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威宁县水务重点工作专题会议纪要》(威府专议〔2021〕61号)和《威宁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十八届11次)安排,依据2021年国家发改委住建部印发《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第45号令)、《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46号令)等文件规定,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县城乡供水价格标准调整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乡供水价格标准调整
(一)居民生活用水价格
1.已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阶梯水价分为三级,比价关系为1:1.5:3,第一阶梯水价按照补偿成本的水平确定。第一级水量按覆盖80%居民家庭用户、第二级水量按覆盖95%居民家庭用户的基本原则确定。
第一级水价由现行2.50元/m³调整为3.00元/m³。用水量按年核定,水量基数调整为132(含132) m³/户·年或44(含44) m³/人·年。
第二级水价由现行3.75元/m³调整为4.50元/m³。用水量按年核定,水量基数调整为132m³/户·年-175(含175)m3/户·年或44-58.4(含58.4) m³/人·年。
第三级水价由现行7.50元/m³调整为9.00元/m³。用水量按年核定,水量基数调整为用水量超过175m³/户·年或58.4m³/人·年。
执行周期:兼顾季节性用水差异,居民用水实行阶梯水价以年(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执行周期。
“户”的认定:居民用户原则上按3人确认为一户,并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的住宅为一“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供水企业为居民安装的水表为单位,家庭人口在3人及以下的,按户确认其阶梯水量;超过3人的家庭,经向供水企业办理申报手续后,可按实际经常居住人口数确认其阶梯水量。
2.未实行“一户一表 ”的合表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供水价格按第一、二阶梯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确定,即按3.75元/m³执行。
3.低收入群体中的特困人员(指按规定程序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成年人)家庭第一级水价2.50元/m³执行,第二级水价3.75元/m³,第三级水价7.50元/m³。
(二)非居民用水和特种用水价格
1.非居民用水价格由现行3.75元/m³调整为4.68元/m³。
2.特种用水价格由现行12.50元/m³调整为15.25元/m³。
3.非居民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加价幅度调整为超定额50%以下(含50%)的部分按基准水价的1.5倍计收;超定额50%以上的部分按基准水价的2倍计收。
4.计划用水量的核定。由用水户以年为单位,向供水企业申报;由供水企业按照用水户所属行业类别、运营规模,根据《贵州省行业用水定额》等规定的行业用水标准进行核定。
5.计费方式。非居民用水户及特种用水户按月抄表并结算水费,当累计水量达到每年计划用水量后,开始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
6.加价收入使用。实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后增加的收入,应当主要用于管网和户表改造,水质提升、弥补供水成本上涨等。
(三)本次供水价格标准调整不含污水处理费
二、建立城镇供水价格与原水价格等上下游联动机制
为及时反映水资源费的刚性影响和疏导供水企业成本,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要求,建立供水价格与原水价格等上下游联动机制,即将城镇供水价格与原水采购成本实行同向联动调整,因执行联动机制而产生的价格水平变动不再举行听证会。经核定,我县杨湾桥水库原水价格为0.55元/m³,黑石应急供水原水价格为0.32元/m³,麻乍应急供水原水价格为0.33元/m³。本次调价同步建立城镇供水价格与原水价格等上下游联动机制。联动机制建立后,将根据供水企业成本变动、节水需求、居民承受能力等因素,结合各类原水采购价格、各水源地核定取水量等适时联动调整城乡供水价格,让城乡供水价格逐步回归合理水平,促进城乡供水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城镇供水价格联动额=原水费平均采购单价变动值÷(1-核定自来水厂自用水率)÷(1-核定管网漏损率)×(1+销售自来水增值税征收率)+水源地至自来水厂输水动力费单位变动值。
原水费平均采购单价变动值=(Σ原水费调整后各类原水采购价格×各水源地核定取水量−本个监管周期核定原水费)÷本个监管周期核定年均取水量。
当水源地发生局部或全部调整时,水源地至自来水厂输水动力费单位变动值=水源地部分或全部调整后至自来水厂输水单位动力费-本个监管周期核定的水源地至自来水厂输水单位动力费;当水源地未发生调整时,水源地至自来水厂输水动力费单位变动值为0。
三、意见和建议
(一)督促企业加强管理,提升服务质量
供水企业要加强管网巡查检修力度,切实降低管网漏损率。供水水质、水压应当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等要求,确保居民用水安全。落实好低收入群体中的特困人员水价优惠政策并科学制定简易便民的用水申报办法。供水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和企业门户网站公示各类水价、延伸服务价格、代收费标准,以及文件依据、服务咨询电话、举报投诉电话,并每年定期公布上一年度取水量、供水量、售水量、售水收入、水质监测报告等相关信息。
(二)加快“一户一表”改造工作步伐,稳步推进中高层二次供水管理
阶梯水价制度虽已建立,但因我县供水不正常,“一户一表”改造不到位,导致至今未实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推进“一户一表”改造是实行阶梯水价制度的重要基础条件,下一步,将督促供水企业切实加快“一户一表”改造进度,为全面实施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及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创造条件,全面执行阶梯水价。全力推进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积极鼓励供水企业逐步将设施的管理延伸至居民家庭水表,对二次供水设施实施专业运行维护。
(三)加强水价水质监管,确保供水质量
1.对调整后的供水价格,由供水企业在各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2.供水企业的供水水质、水压应当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等要求,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用户有权向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供水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3.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镇供水水质监管体系,加强水质监管,保证安全可靠供水。
4.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加强供水服务行为监督,对擅自停止供水、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供水设施故障报修但未及时予以检修的,依法予以处罚。
(四)强化宣传引导
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城乡水资源紧缺现状,引导各类用水主题树立节水观念、增强节水意识、提高节约用水自觉性。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2年6月1日用水量开始执行。
威宁县发展和改革局 威宁县水务局
2022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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