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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明确骗提住房公积金行为认定和惩戒措施的通知

各管理部、受委托银行,全市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全面、准确贯彻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精神,根据2019年以来本市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预防惩治工作实际,现就住房公积金骗提行为认定和惩戒措施相关问题作如下明确。

一、骗提住房公积金行为的认定

骗提住房公积金,是指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违反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定,提供虚假证明资料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利用虚假的身份信息、婚姻状况证明、户籍证明、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等身份证明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

2.利用虚假的购、建、修住房合同、借款合同、无房证明等证明材料或出具虚假自证承诺提取住房公积金。

3.利用虚假的不动产权证等权属证书提取住房公积金。

4.利用虚假的购房发票等票据提取住房公积金。

5.利用虚假的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异地购房证明、异地贷款证明、银行还贷证明等证明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

6.利用虚假的房产信息、贷款信息、离职证明、危房鉴定书等提取住房公积金。

7.虚构其他提取条件或利用其它虚假资料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骗提住房公积金行为惩治措施

(一)本市缴存职工骗提住房公积金的,一经查实即列入住房公积金管理黑名单,视情节轻重分类实施惩戒。

被列入黑名单的当事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作冻结处理,黑名单解除前,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或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间调离本市的,违规信息一并转移到工作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当事人未达到黑名单解除条件的,不得解除黑名单。黑名单的解除应符合以下规定:

1.当事人骗提未遂,态度端正,积极配合事件调查处理的,黑名单解除时间为骗提行为查实之日后1年;骗提未遂,态度恶劣且不配合市公积金中心调查取证的,黑名单解除时间为骗提行为查实之日后5年。

2.当事人骗提既遂,在市公积金中心调查过程中态度端正,配合调查并在规定时限内退回全部违规提取资金的,黑名单解除时间为当事人退回全部违规提取资金后1年。

3.当事人骗提既遂,未经市公积金中心研究同意,超过规定时限退回违规提取资金的,黑名单解除时间为当事人退回全部违规提取资金后2年。

4.当事人骗提既遂,拒绝退回违规提取资金,市公积金中心通过执法机关强制执行或其他方式追回违规提取资金的,黑名单解除时间为追回全部违规提取资金后5年。

5.当事人因离退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出境定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离职封存满6个月等,达到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解除黑名单。

当事人有特殊困难的,查实后,经市公积金中心研究决定,可以酌情缩短黑名单惩戒时间。

(二)其他惩戒措施

1.骗提当事人态度恶劣,拒不配合调查处理的,市公积金中心有权采取以下措施实施惩戒。

(1)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骗提行为当事人失信信息。

(2)按程序向骗提行为当事人所在单位进行通报,当事人属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职工的,同时向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2.违规提取当事人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向公安机关举报。

三、本通知印发之前发生的尚未完全归还违规提取资金的骗提行为,适用本通知规定。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在此之前本市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2022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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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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