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经营主体、行业协会及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市场价格行为,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市场价格秩序稳定,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对我县各经营主体、行业协会及相关单位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加强价格自律,切实履行社会责任;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市场保供稳价工作,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不得利用价格手段侵犯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二、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自觉杜绝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使用虚假的、引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手段实施价格欺诈;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标价内容要真实明确、清晰醒目,价格变动要及时调整。
三、认真规范自身价格行为,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不得囤积居奇或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市场价格过快、过高上涨;不得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变相抬高物价;严禁利用价格联盟或者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价格大幅度上涨。
四、严格遵守《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期间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期间有关价格违法行为认定与处理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经营者销售口罩、消毒液、药品等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商品以及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肉类、蔬菜等生活必需品时,商品进销差价率不得超过35%。
五、除生产自用外,不得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
六、民生商品配送收费应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开和收费与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民生商品配送单位不得利用自身垄断地位变相抬高价格和配送费。互联网平台企业要加强对平台内经营行为的监测管控,约束规范商户、员工、骑手及其他经营参与者的行为,预防和制止价格欺诈、哄抬价格、价外加价等各类价格违法行为。
七、各经营者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价格管理机制和纠错机制,及时妥善处理价格纠纷。
八、各相关行业协会要积极引导经营者合法经营,共同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不得组织经营者串通涨价,操纵市场价格。
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开展价格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借疫情防控之机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物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对经提醒告诫后仍不整改的,将依法处理;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例,依法公开曝光;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剑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广大消费者,请大家理性消费,不跟风抢购、过度囤积,按需购买生活物资及防疫用品。同时,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对有关经营主体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有价格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45、12315热线投诉举报价格违法行为。
剑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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