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助力乡村振兴战略,深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推进不动产登记便民利民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18〕60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9号)、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转发《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的通知》的通知黔自然资函〔2022〕200 号、《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配合开展贵阳市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项目的工作>的通知》(筑资源规划通〔2022〕59号)文件要求等有关规定和精神,贵阳市自然资源局在所辖行政区域内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工作范围
贵阳市南明区所辖行政区域内所有农村集体土地。
二、调查登记对象
本次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和登记对象为依法拥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国有土地依法确定给农民集体使用的乡(镇)、村和权属界线清晰且无争议的村民小组等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集体土地权利人)。
确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遵循“主体平等”和“村民自治”的原则,按照乡(镇)、村和村民小组农民集体三类所有权主体,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凡是村民小组(原生产队)土地权属界线存在且清晰的,土地应确认给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发证到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对于村民小组(原生产队)土地权属界线不存在、并得到绝大多数村民认可的,应本着尊重历史、承认现实的原则,对这部分土地承认现状,明确由村农民集体所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应依法确认给乡(镇)农民集体。
三、工作流程
1.申请调查
集体土地权利人向贵阳市南明区自然资源局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不动产权籍调查申请书、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提供法人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2.地籍调查
通过内业比对和实地调查核实的方式,判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边界是否属实,是否存在已征收为国有,集体组织是否更名、合并、分立,集体土地所有权范围是否调整,疑问宗地是否争议已经处理、边界有无调整等情况。整理佐证资料,完成宗地范围矢量界线调整,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工作。
3.审核公告
贵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依法对申请材料和地籍调查成果进行审核,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由贵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予以公告。
4.登记发证
经公告无异议的,由贵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该集体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进行登记颁证。
四、申请主体和时限
属于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由其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依法申请登记并持有土地权利证书。对于村民小组组织机构不健全的,可以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登记、保管土地权利证书。
涉及依法“合村并组”的,“合村并组”后土地所有权主体保持不变的,所有权仍然确权给原农民集体,由原农民集体提出申请;“合村并组”后土地所有权主体发生变化、并得到绝大多数村民认可的,履行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的法定程序后,按照变化后的主体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由该主体提出申请。
集体土地权利人须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11月30日前向南明区自然资源局提出变更调查和登记申请。因故不能如期申请的,必须在本通告规定的申请期限内,提交报告并经批准后方可延期申请。
五、登记期限
2023年11月底前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调查和登记发证。
六、其他事项
1.各乡镇应当加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调查和登记发证工作的组织领导,各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要明确专人积极配合,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2.依法申请变更调查和登记并在地籍调查中出席现场指界,是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土地权利人必须依照南明区自然资源局下发指界通知书所规定的时间、地点办理手续并出席现场指界。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出席现场指界的,按违约缺席指界规定办理,权属界线以法律规定及相邻指界人的指界作为确权、定界的依据。
3.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及界线有争议的,可以向贵阳市南明区自然资源局申请,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4.禁止借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调查和登记,违规抢建,违法占用土地。对出现的违法用地、占地行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违法占用的土地,不得确权登记。
特此通告。
贵阳市南明区自然资源局
2022年9月29日
(联系人:张霞,联系电话:85829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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