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关于鼓励利用外资的若干措施(试行) (修订稿)

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支持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的意见》(国发〔2022〕2号)、《国家发改委等六部委关于以制造业为重点促进外资扩增量稳存量提质量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发改外资〔2022〕1586号)、《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内陆开放型经济新高地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党发〔2022〕25号)《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21〕12号)、《省开放型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外贸外资倍增行动计划的通知》(黔开放办字〔2022〕2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深入推进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建设,积极扩大利用外资规模,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措施。

一、推进高质量利用外资

1.支持重点领域引进利用外资。全面落实《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2年版),加快推进电子信息制造、先进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磷化工、铝及铝加工、健康医药、生态特色食品等7大重点产业以及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重点领域的开放,重点引进世界500强企业和我市产业链缺失环节的关键补链外资项目、对产业带动作用大的外资龙头项目及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外资项目。(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改委、市投促局、市大数据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各区〔市、县〕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2.支持重点区域引进利用外资。重点支持在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贵阳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4个国家级开发区和白云经济开发区、清镇经济开发区、开阳经济开发区、息烽经济开发区、乌当经济开发区和修文经济开发区6个省级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省级开发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吸引外资集聚。鼓励省级及省级以上开发区创建产业转移示范区、加工贸易梯度转移重点承接地、国家加工贸易产业园等。在省级及省级以上开发区范围内当年新设外资企业达到10家及以上,且实际使用外资金额达到1000万美元以上的,支持30万元用于外商投资的招商引资和服务提升工作;实际使用外资金额达到3000万美元以上的,支持50万元用于外商投资的招商引资和服务提升工作。(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投促局,乌当区、白云区、清镇市、修文县、息烽县、开阳县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3.支持与重点国家(区域)开展交流合作。加大与德国、日本、新加坡等国家,台湾、香港、澳门等地区的交流合作,打造一批国际合作园区。对经认定为省级国际合作园区,给予园区经营管理主体一次性支持100万元,用于国际合作园区规划编制、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和贷款贴息、项目包装、委托招商、境外推广、重大外资项目落地配套等。(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区〔市、县〕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4.支持多种方式引进外资。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并购投资、境外投资企业利润返投,存量外资企业以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外债转增注册资本。大力吸引境外绿地、股权和风险投资,鼓励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融资返程投资。(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改委、市投促局、市大数据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金融办,各区〔市、县〕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二、加大外商投资促进力度

5.加快构建外资企业全流程服务体系。加强“外商投资服务管家”队伍建设,健全重点外商投资企业联系服务制度,市、区两级分别确定重点服务对象名单,选派优秀干部担任“外商投资服务管家”,当好政策宣传员、项目推进员、问题协调员和企业服务员,为外商投资提供一站式服务。(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区〔市、县〕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6.加大外资企业和外资项目支持力度。对外资企业按照其年度外商直接投资到位情况,享受资金扶持、落地服务、贷款贴息、融资担保和费用减免等优惠政策。对经认定为重点外资企业和重点外资项目、符合我市“1+7”产业布局、设立在省级及省级以上开发区的外资企业给予重点倾斜。(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区〔市、县〕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三、优化外商投资营商环境

7.全面落实外商投资准入。深入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全面落实“非禁即入”。鼓励外商投资新开放领域,争取项目率先落地。保障外商投资平等适用我市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在政府资金安排、土地供应、税费减免、资质许可、标准制定、项目申报和人力资源政策等方面依法享受同等待遇。(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区〔市、县〕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8.优化外商投资审批备案流程。在“多规合一”的基础上,持续优化审批管理机制,全面探索推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等“多审合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等“多证合一”;规划竣工核实测量、人防核实测量、消防核实测量等“多测合一”;规划、消防、人防、档案管理等“多验合一”。(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各区〔市、县〕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9.提高外籍人士工作便利度。连续两次办理1年以上工作类居留许可且无违法违规的外国人,可在第三次申请时按规定签发5年有效期的工作类居留许可。推广高层次外国人工作、居留“一窗受理”“一站服务”。在国内重点高等院校获得本科以上学历的外国优秀留学生,毕业后在我市从事创新创业活动的,可凭高校毕业证书和创新创业等证明材料,申办有效期2至5年的居留许可(国内重点高等学校是指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在教育、医疗、文化等方面为外商提供国际化、个性化、便利化服务。外籍人员子女需在我市入幼儿园或在中小学就读的,可就近安排到有接收外籍学生资格的学校就读。培育完善国际医疗服务体系,引进国际医疗机构和国际化医疗管理团队。(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外事办、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局)

四、保障外商投资合法权益

10.全面贯彻外商投资法。全面严格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其配套法规,向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做好解读和培训工作。加快制定地方相关配套政策,确保各项制度得到切实有效执行。(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司法局)

11.建立健全外资企业投诉处理工作机制。落实《贵州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实施细则》、《贵阳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及处理办法》,加强宣传,提升政策知晓度。建立督办和通报制度,及时回访企业,评估外商投诉服务效果,不断提升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服务工作质量。(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区〔市、县〕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12.强化监管政策执行的规范性。完善“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科学设定随机抽查范围和频次,实施柔性执法和审慎包容监管。在市场监管等领域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进一步规范、统一全市行政处罚行为。(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

13.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透明度。制定外商投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加强合法性审核,并事先征求外商投资企业、相关商协会的意见建议。涉及企业投资和生产经营活动调整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合理确定公布及施行时间,给企业预留调整时间。发布涉及外商投资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及时提供英文参考译文。(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司法局,各区〔市、县〕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14.严格依法保护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综合执法、维权援助工作,加大对侵犯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的惩处力度。定期通报涉外知识产权保护相关重大事项和进展。支持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取得的发明、发现和其他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参与国家和省、市各类奖项评审。(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

15.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参与国家、行业标准制定。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在标准立项、起草、技术审查及标准实施信息反馈、评估等过程中提出意见和建议,并按照规定承担标准起草、技术审查及标准的外文翻译工作。引导吸纳企业参加贵州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积极推荐企业参加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16.保障外资企业依法平等参与政府采购。各单位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供应商条件确定、评标标准等方面,不得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歧视待遇。外商投资企业发现政府采购中存在违法违规与歧视性采购行为的,可以依法提出询问、质疑和投诉,相关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答复或处理决定。(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五、完善相关配套政策

17.保障外资项目用地。对总投资1亿美元以上项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由市级尽保。(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区〔市、县〕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18.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在筑设立总部或研发中心。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在筑设立总部或研发中心。在贵阳市辖区内外资企业设立的总部类型、认定标准等按照贵阳市支持总部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予以支持。在贵阳市辖区外资企业设立的研发中心,积极引导企业按照《贵州省外资研发中心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支持政策资格审核办法》申请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予以支持。(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区〔市、县〕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19.鼓励外资招商与第三方机构合作。支持各区(县、市)和开发区与第三方机构签订委托招商协议,积极推进市场化、专业化外资招商。具体委托事宜由所在区级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根据本区域实际情况拟定并组织实施。鼓励政府驻外机构(办事处)开展外资招商,对外资项目落地产生实际贡献的驻外机构(办事处)授予“驻(X)外资招商工作站”称号,对开展外资招商工作经费方面加大支持力度。(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20.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地方各项减税降费政策。推行税收优惠清单式管理,集中开展减税降费政策宣传辅导。用好用足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3号)要求,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22号》要求,对属于《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2年版)》范围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和配套件、备件,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所列商品外,依法免征关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筑城海关、市发改委)

六、其它

21.本政策措施中所指实际利用外资金额不含外方股东贷款,不含投资性公司投资,所指企业为房地产业、金融业及类金融类企业以外的外资企业,同一企业(项目)同类事项满足多项支持条件的,或者同时满足市级其他政策文件规定的同类支持条件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进行支持。

22.本措施中除重点外资企业支持外,其余资金除有明确说明的,对于同一主体,按照从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

23.对于特别重大的外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形式给予支持。

24.申报具体程序为市商务局下发资金申报通知至各区(市、县)、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各区(市、县)、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受理申报材料,初审合格后报市商务局,由市商务局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审核,审核结果经市商务局认定后予以兑现。

25.本措施涉及支持资金(除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外)整合市级对外开放和行业发展引导等资金承担,年度支持资金总额不足的由市商务局在自身部门预算中调剂解决;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可比照政策执行,资金自行承担。各区(市、县)、开发区可结合实际制定配套措施。

26.本措施由市商务局牵头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有效,市商务局将根据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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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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