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退役军人事务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

《贵州省退役军人事务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已经第10次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贵州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2023年6月25日


贵州省退役军人事务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

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裁量阶次

适用条件

具体标准

1

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退役军人安置任务,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退役军人安置任务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2.《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五十条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一)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
(二)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
(三)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

不予处罚

虽逾期,但在立案之前改正,或者在立案后至指定的陈述、申辩期间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在立案之前改正,或者在立案后至指定的陈述、申辩期间改正的;或者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主观过错等情形。

不予处罚

减轻处罚

积极配合查处违法行为,认错认罚的,且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或有其他法定减轻情节的。

责令限期改正

从轻处罚

配合查处违法行为,认错认罚的,且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主动供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配合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或有其他法定从轻情节的。

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倍以上3.7倍以下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一般处罚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逾期未改正的;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逾期未改正的;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逾期未改正的。

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3.7倍以上7.3倍以下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从重处罚

两年内,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主观故意且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妨碍、逃避、抗拒检查或者销毁、伪造证据,危害社会稳定、社会影响恶劣,引发群体性信访、重大舆情事件。

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7.3倍以上10倍以下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2

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八条 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因不履行优待义务使抚恤优待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不予处罚

虽逾期,但在立案之前履行,或者在立案后至指定的陈述、申辩期间履行,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在立案之前履行,或者在立案后至指定的陈述、申辩期间履行的;或者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主观过错等情形。

不予处罚

减轻处罚

积极配合查处违法行为,认错认罚的,且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或有其他法定减轻情节的。

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处罚

配合查处违法行为,认错认罚的,且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主动供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配合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或有其他法定从轻情节的。

处2000元以上44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

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

处4400元以上7600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再次实施同种违法行为的;主观故意且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妨碍、逃避、抗拒检查或者销毁、伪造证据,危害社会稳定、社会影响恶劣,引发群体性信访、重大舆情事件。

处76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

抚恤优待对象非法获取抚恤优待待遇的。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九条 抚恤优待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二)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的;
(三)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2.《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警告,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追回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残情的;
(二)冒领抚恤金的;
(三)骗取医药费等费用的;
(四)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和相关待遇的。

不予处罚

在立案之前,或者在立案后至指定的陈述、申辩期间改正违法行为,限期内退回非法所得,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在立案之前改正,或者在立案后至指定的陈述、申辩期间改正的,限期内退回非法所得;违法当事人为不满十四岁的未成年人或者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

不予处罚。

从轻处罚

配合查处违法行为,认错认罚的,且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主动供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配合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或有其他法定从轻情节的。

口头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

一般处罚

在规定时间内未退回非法所得。

书面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

从重处罚

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再次实施同种违法行为的;以暴力、威胁以及提供虚假陈述、伪造、隐匿、销毁证据材料等方式抗拒、阻碍执法的。

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

4

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

《烈士褒扬条例》 第三十八条  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不予处罚

虽逾期,但在立案之前履行,或者在立案后至指定的陈述、申辩期间履行,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在立案之前履行,或者在立案后至指定的陈述、申辩期间履行的;或者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主观过错等情形。

不予处罚。

减轻处罚

积极配合查处违法行为,认错认罚,且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或有其他法定减轻情节的。

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处罚

配合查处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的,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主动供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配合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或有其他法定从轻情节的。

处2000元以上44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

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逾期不改正的。

处4400元以上7600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再次实施同种违法行为的;主观故意且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妨碍、逃避、抗拒检查或者销毁、伪造证据,危害社会稳定、社会影响恶劣,引发群体性信访、重大舆情事件。

处76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注:本基准除特别注明外,所称“以下”均包含本数、“以上”均不包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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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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