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防控森林火灾,维护林区社会和谐稳定,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及《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相关规定,现将森林防火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火时间
2023年10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
二、禁火范围
全县林(区)地及距林(区)地边缘100米区域内。
三、禁止行为
(一)严禁未经许可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禁火区域。
(二)严禁农事活动时烧灰积肥、烧田坎土坎、焚烧包谷杆、焚烧稻草。
(三)严禁在禁火区域内烧木炭、烧蜂窝、烧山狩猎、烧火驱兽。
(四)严禁在禁火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放孔明灯、玩火自娱。
(五)严禁在禁火区域内吸烟,点火取暖、照明、野炊和举办篝火等活动。
(六)严禁祭祀活动时烧坟山、烧香、烧纸、点蜡烛和燃放烟花爆竹。
(七)严禁未经批准进行炼山造林等生产性用火。
(八)严禁未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在禁火区域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涉火活动。
(九)严禁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活动、行为。
四、森林、林地的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管护)范围内负有森林防火责任。
五、各乡镇(街道)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县应急局、县林业局、县公安局及有关森林防火成员单位要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加大森林火灾的防控力度,加强巡逻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森林火灾隐患,并负责组织森林火灾的扑救。同时,实行森林防火24小时值班制度,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对火源进行严格管理。
六、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个人,应自觉接受森林防火部门的登记检查,并负有森林防火的责任和义务。凡阻挠、妨碍检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七、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黔东南州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造成重大损失、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森林火灾报警电话:
县林业局:0855—2623110 0855—2623229
县公安局:110
县应急局:0855—2622886
县消防救援大队:119
麻江县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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