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拆除公告(1)

当事人:郭维德

地  址:绥阳县碧桂园13幢1-1号

    当事人郭维德,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在绥阳县碧桂园小区13幢1-1号住房修建地下室。绥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1年11月24日立案调查,并于2022年1月10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绥综执01字第292号),限定当事人自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在绥阳碧桂园小区13幢1-1号住房建设的43.37平方米地下室(即:限期15日内消除在绥阳碧桂园小区13幢1-1号住房建设的43.37平方米地下室的违法状态,恢复规划原状)。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拆除义务。2022年7月11日,绥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进行催告,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仍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拆除义务。

     2023年2月28日,绥阳县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依法作出了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书》绥府强执决字〔2023〕1号):“我府将依法组织对你在绥阳县碧桂园13幢1-1号住房建设的43.37㎡地下室进行强制拆除,强制拆除费用由你自行承担”。

    绥阳县自然资源局于2023年2月2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强制执行决定书》(决定书一并告知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遵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现当事人逾期未履行拆除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也未提起行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限当事人于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筑物。逾期仍不拆除的,本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遵义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第三十条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成由绥阳县自然资源局牵头实施强制拆除,洋川街道办、绥阳县公安局、绥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绥阳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等相关部门参与,于公告期满的次日开始组织实施强制拆除,强制拆除的费用由违法当事人承担。

    对于强制拆除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否则将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绥阳县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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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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