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姜登乾进行国家司法救助的公示

姜登乾,男,1962年4月3日生,汉族,住息烽县流长乡水尾村大寨组,公民身份号:5225231962040****98。

姜登乾与李开全、朱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姜登乾在现场施工时操作切割机割伤左手,后送医院治疗,经鉴定申请人伤残等级为十级,姜登乾家庭本就不富裕,因提供劳务受伤住院及休养产生的费用,使其生活更加困难,加之其妻子因生病长期住院,花费巨额医药费用,申请人需要照顾妻子无法外出务工,仅靠低保金维持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法发〔2016〕16号)第三条第二款、第十二条,《中国贵州省委政法委员会、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人民检察院、贵州省公安厅、贵州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国家司法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黔政法[2021]60号)第七条,《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第十五条的规定,拟对姜登乾给予国家司法救助,救助金壹万壹仟元(¥11000.00元)。

公示期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审查不成立的,将根据程序给予救助。举报电话:0854-8622682

特此公示

龙里县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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