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莫大昌进行国家司法救助的公示

莫大昌,男,1958年9月27日生,布依族,贵州省贵定县人,住贵州省贵定县新巴镇新华村张码头组11号,公民身份号码:522723195809****15。

莫大昌申请执行陈兴明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因2020年6月4日陈兴明驾驶无号牌三轮电动车载莫大昌侧翻导致莫大昌受伤致残,经交警认定陈兴明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莫大昌无责任。经判决陈兴明赔偿莫大昌医疗费、误工费150679.23元,后莫大昌申请强制执行,经执行程序依法调查陈兴明家庭经济困难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陈兴明因事故受伤严重致残,加上年纪较大,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收入,生活困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法发〔2016〕16号)第三条,《中国贵州省委政法委员会、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人民检察院、贵州省公安厅、贵州省司法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国家司法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黔政法[2021]60号)第七条,《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第十五条的规定,拟对莫大昌给予国家司法救助,救助金伍万元(¥50000元)。

公示期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审查不成立的,将根据程序给予救助。举报电话:0854-8622682

特此公示

龙里县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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