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宁自治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



当前,我县已进入森林防火高火险季节,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发生,维护林区社会和谐稳定,切实保障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发布镇宁自治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

一、禁火时间:每年101日—次年531日。

二、禁火范围:全县所辖行政区域林区及林区边缘300米范围内,旅游景点、公路沿线、高铁沿线及城镇周边山头地块内。

三、禁火行为

(一)禁止携带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

(二)禁止在林区及周边烧荒烧炭、烧地埂草、烧草木灰、烧秸秆、烧野蜂、玩火自娱;

(三)禁止在林区内吸烟、野炊、烧火取暖、点火把照明;

(四)禁止在林区内焚香点烛、烧纸、燃放烟花爆竹;

(五)禁止进入林区玩火,尤其是痴、呆、傻、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六)禁止在旅游景点、公路沿线、高铁沿线及城镇周边等易引发火灾的区域内用火;

(七)禁止未经批准擅自野外生产用火。

四、森林、林地的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管护)范围内负有森林防火责任。

五、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个人,应自觉接受森林防火部门及防火人员的登记检查,并负有森林防火的责任和义务。凡阻扰、妨碍检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六、各乡(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依法依规履行职责,落实措施加强森林火灾的防控,加强林区巡逻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森林火灾隐患,并负责组织森林火灾的扑救,实行森林防火24小时值班制度并公布森林火灾报警电话。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对火源进行严格管理。

七、凡违反本禁令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职能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国家公职人员的,由有关部门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及时举报,举报电话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0851—362299120851-36220111

县林业局:0851-36222662

环翠街道办事处:0851-36222761

宁西街道办事处:0851-36221192

双龙山街道办事处:0851-36810127

白马湖街道办事处:0851-36231888

丁旗街道办事处:0851-36789323

扁担山镇人民政府:0851-36825018

募役镇人民政府:0851-36710018

江龙镇人民政府:0851-36720003

马厂镇人民政府:0851-36723019

本寨镇人民政府:0851-36820001

六马镇人民政府:0851-36725068

良田镇人民政府:0851-36726018

革利乡人民政府:0851-36729166

沙子乡人民政府:0851-36724003

简嘎乡人民政府:0851-36790099


镇宁自治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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