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黔东南州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更新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按照《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黔自然资函〔2023〕893号),黔东南州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更新标准(以下简称“新征地补偿标准”)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自2023年12月1日起实施,原征地补偿标准同时停止执行。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的重要意义

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是进一步加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群众合法权益的一项重大举措,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的重要性,要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制定和执行新征地补偿标准的原则、依据和有关内容,争取得到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

二、认真做好新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工作

新征地补偿标准公布后,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同地同价、协调平衡、公开透明的原则实施征地补偿。同时,在征地过程中,要严格履行告知、确认、听证等程序,充分尊重被征地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申诉权,做好批前告知和批后公告。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60%为安置补助费、40%为土地补偿费;征收未利用地的,全部为土地补偿费。被征收土地上有青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季该作物的实际产值补偿。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按照当地有关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标准给予补偿;没有规定、约定或者约定不成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损失价值确定。

三、做好新老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工作

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后,各县(市)要按照属地原则,针对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后可能发生的问题,研究制定工作预案,建立纠纷处理和协调机制,做好新老标准衔接和宣传解释工作,对新标准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处理,防止引发社会矛盾,确保新老征地补偿标准顺利衔接、平稳过渡。

四、加强对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组织领导

征地补偿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事关广大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强化组织领导,各级监察、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审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各地实施工作的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和侵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情况发生。州自然资源局要加强对各地实施工作的指导,对报批建设用地进行严格审核把关。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州人民政府报告。

附件:黔东南州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更新标准

2023年11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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