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龙县消防救援大队委托执法公示

为了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范消防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委托机关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贵州省消防条例》《黔西南州消防救援事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进一步推动黔西南州消防工作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关于加强基层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建设的实施方案》的规定,现将我大队委托执法工作情况进行如下公示。

一、签订单位

安龙县栖凤街道办事处、安龙县招堤街道办事处、安龙县钱相街道办事处、安龙县春潭街道办事处、安龙县五福街道办事处、安龙县笃山镇人民政府、安龙县龙山镇人民政府、安龙县万峰湖镇人民政府、安龙县海子镇人民政府、安龙县洒雨镇人民政府、安龙县普坪镇人民政府。

二、委托执法范围

负责本乡镇(街道)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消防安全监管工作。

三、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乡(镇)、街道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区消防救援机构的名义对消防安全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监督检查权

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的履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贵州省消防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职责义务的行为,行使监督检查权。发现单位和个人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责令违法单位和个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

(二)部分行政处罚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六、七项、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贵州省消防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委托执法职责

(一)委托单位职责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因违法导致案件错误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人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偿;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4.委托单位应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开展执法资格及业务技能培训,并为其办理消防监督执法资格证;

5.委托单位为受委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及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表格;

6.委托单位将部分行政执法权委托给受委托单位后,委托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承担受委托单位在履行委托行政执法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费用。

(二)受委托单位职责

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5.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6.受委托单位在执法项目办结30日内立卷归档并集中统一交由委托单位保存;

7.建立相关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行政执法相关制度;

8.每月底前按要求向委托单位报送委托行政执法报表,定期汇报执法情况,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

9.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0.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者超越委托权限,乱施行政处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11.实施行政执法委托引发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由受委托单位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具体工作,需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由委托消防部门负责。

五、委托期限

从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止。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到期之后由委托单位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委托书;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委托。

安龙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4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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