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贵州省职称评审“一事一议”“一人一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的精神,拓宽高层次人才、特殊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职称评审通道,进一步优化评审服务,我厅制定了《贵州省职称评审一事一议”“一人一策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贵州省职称评审一事一议”“一人一策实施办法

      2.贵州省职称评审“一事一议”“一人一策”推荐申报表


20231121

附件1

贵州省职称评审“一事一议”“一人一策”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拓宽高层次人才、特殊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职称评审通道,进一步优化评审服务,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60号)、《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黔人社通〔20233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坚持破四唯”“立新标,以品德、能力、业绩和贡献为导向,注重业内、社会和市场认可,发现人才、评价人才、使用人才,激发人才创新活力,激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第三条  按照“一事一议”“一人一策”的办法参加职称评审的申报人与我省国有企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建立劳动或聘用合同关系并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以及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未达到退休年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根据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整合贵州省百千万人才引进计划的指导意见》(黔党办发〔20231号)相关规定,引进到我省企事业单位的高层次人才特殊人才、紧缺急需人才。

(二)在我省围绕四新主攻四化主战略、实现四区一高地主定位建设中,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卡脖子问题,作出重大贡献的人才。

贵州经济社会发展和重大战略实施作出突出贡献,难以用硬性条件衡量,具有绝招、绝技、绝活的人才

(四)其他同等层次卓越人才。

第四条  按照“一事一议”“一人一策”的办法参加职称评审的申报人可不受年限、学历、台阶(职称层级)、继续教育学时、基层服务经历的限制,直接根据其业绩学术水平申报相应层级职称,最高层级到正高。 

第五条  职称评审“一事一议”“一人一策”是对达到相应水平但难以用现行职称评审条件评价的高层次人才、特殊人才紧缺急需人才开设的特殊职称评价渠道,是对我省现行职称评价体系的有益补充。

第六条  以下情形,不在“一事一议”“一人一策”申报范围。

(一)申报人学历、资历等符合正常申报要求(含达到破格要求)、应当正常申报职称评审。

(二)国家和我省实行“以考代评”的职称系列(专业)。

(三)实行“考评结合”的职称系列(专业),申报人没有通过国家或我省考试合格。

(四)我省未开展评审的翻译语种、船舶技术、民用航空技术等职称系列(专业)。

(五)申报人所从事行业国家有准入类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要求,申报人未取得相应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受理全省职称评审“一事一议”“一人一策”申报申请,并指定相关评委会组建机构组织实施。

第八条  申报流程及申报要求

(一)申报受理

申报人属于省直单位的,由用人单位申请,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受理;申报人属于市(州)级及以下单位的,用人单位申请,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民营企业未明确行业主管部门的,经注册登记机关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由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受理;申报人是自由职业者的,由其档案所在人事代理机构或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用人单位职责,由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受理

(二)申报资料

贵州省职称评审“一事一议”“一人一策”推荐申报表》(需经2位正高级专家署名推荐)及业绩学术成果印证材料。

(三)申报要求

1.申请职称评审“一事一议”“一人一策”的申报人,在专业技术岗位取得的业绩、成果和贡献,原则上应高于我省现行职称系列(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条件的破格申报要求,或具备相应层次、水平的标志性成果,得到广泛应用或业内认可

2.申报人员所从事行业国家有准入类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要求的,须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第九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确定受理申请后,聘请专家对申报人的业绩学术成果进行基础性审查,确认申报人是否基本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的要求。同意申报的,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在《贵州省职称评审“一事一议”“一人一策”推荐申报表》上对应位置加盖公章,加盖公章后的《贵州省职称评审“一事一议”“一人一策”推荐申报表》作为推荐申报人参加职称评审“一事一议”“一人一策”的依据。

第十条 职称评审“一事一议”“一人一策”实行学术造假“一票否决制”,对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建立推荐专家黑名单制度。对把关不严、推荐严重失实的专家,不再受理其推荐。在全省职称评审专家库的,移出专家库。

第十二条  通过“一事一议”“一人一策”的办法参加职称评审的申报人,评审类型在信息系统中选择“一事一议”,在年度评委会评审工作开始前申报的,不受当年度全省统一的职称申报截止时间的限制,纳入当年度职称评审,单独分组评审。错过当年职称评审时间,由省或市(州)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相关评委会组建单位视情况需要,可以集中或专门组织评审。

第十三条 受理申报职称评审“一事一议”“一人一策”的评委会,应不受任何干扰,独立、公正、真实、客观地对申报人的业绩学术水平进行评价。对于难以用现行职称评审条件评价的,应重点评价其标志性成果是否达到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相应条件,在填写评审意见及备案评审结果时注明。

第十四条  职称评审“一事一议”“一人一策”的申请原则上一人只受理一次,经基础性审查不予推荐或评委会评审不予通过的人员不再受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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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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