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岑巩县人民政府-惠企纾困系列政策宣传手册


惠企纾困系列政策宣传手册


岑巩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2年5月


目录


一、普惠政策


二、惠及工业企业系列政策


三、惠及服务业企业系列政策


四、惠及市场主体培育系列政策


一、普惠政策

1.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2部门关于印发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产业〔2022〕273号);

2.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财金〔2022〕271号);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

5.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6.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7.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

8.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9.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10.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

11.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

12.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2号);

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

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

15.商务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关于加大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做好跨周期调节进一步稳外贸的工作通知(商财函〔2022〕54号);

16.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抓好促进旅游业恢复发展纾困扶持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办产业发〔2022〕55号);

17.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用好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政策进一步支持旅行社恢复发展的通知(办市场发〔2021〕195号);

18.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19.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914号));

20.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促进居民增收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黔府发〔2022〕6号);

21.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工业企业纾困解难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22〕41号);

22.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黔财税〔2022〕8号;

23.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促进市场主体纾困发展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黔财税〔2022〕9号);

24.省商务厅关于做好2022年度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申报及管理工作的通知》(黔商发〔2022〕5号);

25.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新动能产业发展基金设立方案的通知(黔工信办〔2022〕2号);

26.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完善“四化”及生态环保基金运行体制机制的实施意见(黔基金办〔2022〕2号);

27.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省监督管理局关于促进生猪产业稳健发展的实施意见(黔农发〔2022〕7号);

28.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支持民营企业加快改革发展与转型升级的政策措施的通知(黔府办发〔2021〕13号);

29.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对旅游企业积极开展上规(上限)入统培育工作进行奖补支持的实施细则的通知(黔文旅发〔2021〕35号)

30.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贵州银保监局关于印发《贵州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细则》的通知(黔财金〔2020〕61号);

31.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社〔2019〕119号);

32.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邮政管理局贵州省农村邮政快递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16〕10号)。

1.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中小微企业2022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可减半扣除;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按规定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适用政策的中小微企业范围:一是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标准为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二是房地产开发经营,标准为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三是其他行业,标准为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2部门关于印发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产业〔2022〕273号)】

部门解读:办理流程:企业在申报表上填写信息即可扣除。留存资料内容主要有:(1)有关固定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如以货币形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到货时间说明,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竣工决算情况说明等);(2)固定资产记账凭证;(3)核算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

咨询电话:州税务局,8276623;县税务局李勇:3579639、13638085567。

2.延长阶段性税费缓缴政策,将2021年四季度实施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延续实施6个月;继续实施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充电设施奖补、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2部门关于印发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产业〔2022〕273号)】

部门解读:办理流程:纳税人通过登录电子税务局或者办税服务厅依法进行纳税申报后,根据提示确认是否办理延缓缴纳税费;属于新能源汽车目录车型的,纳税人在自行申报或保险公司代

收代缴车船税时,系统自动比对,属于目录里面所列车型的,免征车船税,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无需提交资料。系统自动判断是否符合享受该政策的纳税人,无需提供其他资料。

咨询电话:州税务局,8220742;县税务局李勇:3579639、13638085567。

3.扩大地方“六税两费”减免政策适用主体范围,加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力度。【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2部门关于印发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产业〔2022〕273号)】

部门解读:“六税两费”是指: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扩大适用主体范围是指:“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由原先的小规模纳税人扩围至小规模纳税人、个体工商户和小型微利企业。办理流程:采取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惠的方式,不需额外提交资料,无需事前审核,符合条件纳税人申报即可享受。其他规定:符合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可依法申请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费款或者申请退还。企业所得税减免留存资料内容:所从事行业不属于限制和禁止行业的说明;从业人数的计算过程;资产总额的计算过程。

咨询电话:州税务局,8261565、8276623;县税务局李勇:3579639、13638085567。

4.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2022年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和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14部委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发改财金〔2022〕271号)】

部门解读:享受期限:该项政策为延续性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起延续实施,执行至2022年12月31日。办理流程: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或《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的方式申报办理。其他规定:(1)纳税人2021年已计提尚未抵减完毕的加计抵减额的余额,可以在2022年继续抵减;(2)按照现行规定,纳税人可以在执行期限内补充计提加计抵减额,也就是说,在政策文件发布前(2022年1-3月),纳税人已发生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以在2022年的任意申报期补充计提,无需追溯调整前期申报;(3)加计抵减政策仍是一项阶段性税收优惠,有明确的政策执行期限。按照现行规定,政策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也应停止抵减。

咨询电话:州税务局,8226388;县税务局李勇:3579639、13638085567。

5.2022年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在2022年度将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最高提至90%。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14部委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发改财金〔2022〕271号)】

部门解读: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1)享受人员范围:参加失业保险的用工单位。(2)享受期限:该项政策为延续性政策,自2021年5月1日起延续实施,执行至2022年4月30日。(3)办理流程:用人单位申报失业保险缴费即享受降低费率优惠,不需额外提交资料。(4)特别说明:经对接省厅相关处室,现人社部正在按程序报送继续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待最新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缴费费率的相关细化措施出台后,我州严格抓好贯彻落实。关于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目前,暂未收到关于“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的政策,经对接省厅相关处室,目前人社部政策文件还未下发,待人社部文件下发后,省级才能制定相关实施细则。目前,按照《贵州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实施方案》等文件抓好贯彻执行。

咨询电话: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8221608,县人社局杨晓明:3576901、18386685508。

6.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2022年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租金。各地可统筹各类资金,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对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2022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鼓励各地可根据条例授权和地方实际给予减免。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14部委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发改财金〔2022〕271号)】

部门解读:各国有企业根据省州相关政策制定减免方案及细则,对符合条件的按程序给予减免租金。国资监管机构对因减免租金影响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认可。

咨询电话:州国资委,8250312;县财政局吴其芬:3573855、18212443036。

7.2022年暂停铁路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一年。【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14部委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发改财金〔2022〕271号)】

部门解读:享受期限: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办理流程:企业申报即享受。其他规定:(1)这是一项阶段性支持政策,政策执行到期后,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应按规定继续预缴增值税;(2)这项政策仅涉及对纳税人的预缴事项暂停

预缴增值税,而纳税人发生的应缴纳增值税的事项,应继续照章缴纳增值税。

咨询电话:州税务局,8226388;县税务局李勇:3579639、13638085567。

8.2022年免征轮客渡、公交客运、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14部委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发改财金〔2022〕271号)】

部门解读:享受期限: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办理流程:企业在申报表上填写优惠信息即可享受。其他规定:(1)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这项政策,不限制适用主体,不加设免税条件,只要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均可以自主申报免税。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2)该项政策追溯至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在政策文件发布前纳税人已就此缴纳的增值税款,是退还给纳税人,还是抵减纳税人以后期间的应缴增值税,充分尊重纳税人意愿,根据纳税人选择办理。

咨询电话:州税务局,8226388;县税务局李勇:3579639、13638085567。

9.2022年中央财政对符合要求的新能源公交车,继续按照既定标准给予购置补贴,且退坡幅度低于非公共领域购置车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14部委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发改财金〔2022〕271号)】

部门解读:关于新能源车辆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均为财政部、工信部、科技部和发改委联合出台,如《关于2022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1]466号)、《关于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0]86号)等相关政策均为以上四部门发布,且购置补贴直接补贴给车辆生产企业。具体咨询行业部门。

咨询电话:州工业和信息化局,8221152;州财政局,8222369;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王铁肩:18084550590;县财政局吴其芬:3573855、18212443036。

10.2022年暂停航空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一年。【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14部委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发改财金〔2022〕271号)】

部门解读:享受期限: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办理流程:企业申报即享受。其他规定:(1)这是一项阶段性支持政策,政策执行到期后,航空运输企业分支机构应按规定继续预缴增值税;(2)这项政策仅涉及对纳税人的预缴事项暂停预缴增值税,而纳税人发生的应缴纳增县税务局值税的事项,应继续照章缴纳增值税。

咨询电话:州税务局,8226388;县税务局李勇:3579639、13638085567。

11.《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1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60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相关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部门解读:该项政策是对所列税收文件的延续,所列文件于2021年12月31日到期,本公告把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办理流程:企业在申报表上填写优惠信息即可享受。所列文件内各项资料均留存备查。其他说明:本公告于2022年1月29日发布,已征的相关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咨询电话:州税务局,8223224;县税务局李勇:3579639、13638085567。

12.自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于初创科技型企业需符合的条件,从业人数继续按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按均不超过5000万元执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的其他条件不变。在此期间已投资满2年及新发生的投资,可按财税〔2018〕55号文件和本公告规定适用税收政策。【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

部门解读:办理流程:企业在申报表上填写优惠信息即可享受。留存资料内容主要有:发展改革或证监部门出具的符合创业投资企业条件的年度证明材料;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现金投资时的投资合同(协议)、章程、实际出资的相关证明材料;创业投资企业与其关联方持有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的说明;被投资企业符合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的有关资料:(1)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销售收入和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比例的情况说明;(2)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的证明材料;(3)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情况说明;(4)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总额比例的情况说明。

咨询电话:州税务局,8261565、8276623;州财政局,8222369;县税务局李勇:3579639、13638085567,县财政局龙菲:3575404、18786441494。

13.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部门解读:享受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贵州省减征比例:按最高幅度,即50%的幅度减征“六税两费”。办理流程:采取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惠的方式,不需额外提交资料,无需事前审核,符合条件纳税人申报即可享受。其他规定:符合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可依法申请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费款或者申请退还。

咨询电话:州税务局,8261565;县税务局李勇:3579639、13638085567。

14.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部门解读:可叠加享受是指:纳税人同时符合多个优惠政策条件的,享受完其他政策之后,再行减征50%征收”六税两费”。办理流程:采取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惠的方式,不需额外提交资料,无需事前审核,符合条件纳税人申报即可享受。其他规定:符合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可依法申请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费款或者申请退还。

咨询电话:州税务局,8261565;县税务局李勇:3579639、13638085567。

15.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中小微企业可按季(月)在预缴申报时享受上述政策。本公告发布前企业在2022年已购置的设备、器具,可在本公告发布后的预缴申报、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中小微企业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自行选择享受上述政策,当年度未选择享受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享受。【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部门解读:办理流程:企业在申报表上填写信息即可扣除。留存资料内容主要有:有关固定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如以货币形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到货时间说明,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竣工决算情况说明等;固定资产记账凭证;核算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

咨询电话:州税务局,8276623;县税务局李勇:3579639、13638085567。

16.《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39号)第七条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部门解读:享受期限:该项政策为延续性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起延续实施,执行至2022年12月31日。办理流程: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或《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的方式申报办理。其他规定:

(1)纳税人2021年已计提尚未抵减完毕的加计抵减额的余额,可以在2022年继续抵减;(2)按照现行规定,纳税人可以在执行期限内补充计提加计抵减额,也就是说,在政策文件发布前(2022年1-3月),纳税人已发生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以在2022年的任意申报期补充计提,无需追溯调整前期申报;(3)加计抵减政策仍是一项阶段性税收优惠,有明确的政策执行期限。按照现行规定,政策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也应停止抵减。

咨询电话:州税务局,8261565、8226388;州财政局,8222369;县税务局李勇:3579639、13638085567,县财政局龙菲:3575404、18786441494。

17.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2022年2月纳税申报期至文件发布之日已预缴的增值税予以退还。【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部门解读:享受期限: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办理流程:企业申报即享受。其他说明:(1)这是一项阶段性支持政策,政策执行到期后,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应按规定继续预缴增值税。(2)这项政策仅涉及对纳税人的预缴事项暂停预缴增值税,而纳税人发生的应缴纳增值税的事项,应继续照章缴纳增值税。(3)对文件发布前应暂停已预缴的增值税,可按规定申请退还。

咨询电话:州税务局,8226388;县税务局李勇:3579639、13638085567。

18.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在本公告发布之前已征收入库的按上述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已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办理免税。【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部门解读:享受期限: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办理流程:企业申报即享受。其他说明:(1)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这项政策,不限制适用主体,不加设免税条件,只要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均可以自主申报免税。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2)该项政策追溯至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在政策文件发布前纳税人已就此缴纳的增值税款,是退还给纳税人,还是抵减纳税人以后期间的应缴增值税,充分尊重纳税人意愿,根据纳税人选择办理。已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办理免税。

咨询电话:州税务局,8226388;县税务局李勇:3579639、13638085567。

19.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适用。(1)适用“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以下简称汇算清缴)结果为准。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按规定办理汇算清缴后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的,除本条第(二)

项规定外,可自办理汇算清缴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纳税人依据2021年办理2020年度汇算清缴的结果确定是否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2)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的,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可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设立时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的,

设立当月依照有关规定按次申报有关“六税两费”时,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的一般纳税人,自办理汇算清缴的次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按次申报的,自首次办理汇算清缴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按规定申报当月及之前的“六税两费”的,依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确定是否可申报享受减免优惠。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已按规定申报缴纳“六税两费”的,不再根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进行更正。(3)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微利企业、新设立企业,逾期办理或更正汇算清缴申报的,应当依据逾期办理或更正申报的结果,按照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六税两费”减免税期间申报享受减免优惠,并应当对“六税两费”申报进行相应更正。【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

部门解读:本项内容系对小型微利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适用范围的解释。享受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办理流程:采取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惠的方式,不需额外提交资料,无需事前审核,符合条件纳税人申报即可享受。其他说明:(1)小型微利企业判定及适用说明:存量企业,即已有汇算清缴结论的,确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系统自动识别享受,新设立企业,尚未有汇算清缴结果的,纳税人自行填报资产总额、从业人数,符合条件即可享受。(2)符合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可依法申请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费款或者申请退还。

咨询电话:州税务局,8261565;县税务局李勇:3579639、13638085567。

20.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时“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上述纳税人如果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和新设立企业的情形,或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仍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

部门解读:本项内容系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身份转换政策适用的补充说明,按照规定进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系统会自动识别,于生效之日起不再享受。经税务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的,由税务机关手动选择,不适用减免政策。享受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办理流程:采取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惠的方式,不需额外提交资料,无需事前审核,符合条件纳税人申报即可享受。其他说明:符合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可依法申请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费款或者申请退还。

咨询电话:州税务局,8261565;县税务局李勇:3579639、13638085567。

21.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

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部门解读:办理流程:企业在申报表上填写优惠信息即可享受。留存资料内容主要有:(1)所从事行业不属于限制和禁止行业的说明;(2)从业人数的计算过程;(3)资产总额的计算过程。享受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咨询电话:州税务局,8276623;县税务局李勇:3579639、13638085567。

22.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涉及的保障措施和其他事项,参照《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

部门解读:办理流程:填写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即可享受。可以直接在个人所得税APP上按照引导填报,也可以填写纸质的《信息报告表》,填报内容包括配偶及子女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如身份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等)及号码以及本人与配偶之间扣除分配比例等信息。留存备查资料内容: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等资料,如婴幼儿的居民身份证;婴幼儿名下的中国护照、外国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等可证明身份的证件,均可作为填报证件。享受期限:2022年1月1日起。

咨询电话:州税务局,8236434;县税务局李勇:3579639、13638085567。

23.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在2022年12月31日前,退税条件按照本公告第三条规定执行。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部门解读:(1)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2)办理留抵退税的小微企业、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3)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均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时间为申请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的起始时间,当期未申请的,以后纳税申报期也可以按规定申请。(4)在申请办理留抵退税时仅需要提交一张《退(抵)税申请表》。《退(抵)税申请表》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线上提交,也可以通过办税服务厅线下提交。(5)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个体工商户,已按照省税务机关公布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参加评价的,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自愿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参照企业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参加评价。自愿申请参加纳税信用评价的,自新的评价结果发布后,按照新的评价结果确定是否符合申请留抵退税条件。

咨询电话:州税务局,8226388;县税务局李勇:3579639、13638085567。

24.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10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部门解读: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其他条件同上。

咨询电话:州税务局,8226388;县税务局李勇:3579639、13638085567。

25.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

部门解读:办理流程:企业在申报表上填写优惠信息即可享受。留存资料内容:(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6)“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8)《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选择预缴享受的企业留存备查);(9)科技型中小企业取得的入库登记编号证明资料。

咨询电话:州税务局,8276623;县税务局李勇:3579639、13638085567。

26.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第一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3月31日。【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

部门解读:办理流程:企业在申报表上填写优惠信息即可享受。其他说明:(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2)此项政策适用主体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3)从政策规定可以看出,今年对小规模纳税人的优惠力度进一步加大,自2022年4月1日至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由原减按1%征收率征收,改为直接免征增值税,也就是说,叠加现有的起征点等增值税优惠政策,除少数适用5%征收率的业务外,免税政策几乎覆盖所有小规模纳税人,优惠力度非常大。(4)小规模纳税人不涉及进项税额抵扣问题,可以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和下游企业抵扣要求,对自己取得的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部分享受免税政策,部分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放弃免税无需提供书面声明材料,在开具3%等征收率发票时系统会记录纳税人未开具免税发票的原因。

咨询电话:州税务局,8226388;县税务局李勇:3579639、13638085567。

27.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应按规定开具免税普通发票。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

部门解读:实施时间: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其他规定:(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应按规定开具免税普通发票。需要强调的是,小规模纳税人应开具税率栏次标注“免税”的普通发票,而不要选择3%、1%、0等征收率,请纳税人一定注意此要求。(2)小规模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放弃免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咨询电话:州税务局,8226388;县税务局李勇:3579639、13638085567。

28.继续推进减税降费。切实落实常态化疫情防控各项措施,严格落实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等政策。在政策期内,允许符合条件的物流辅助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企业,依法核准其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关于印发贵州省支持民营企业加快改革发展与转型升级的政策措施的通知(黔府办发〔2021〕13号)】

部门解读:(1)物流辅助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享受期限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物流辅助服务业适用该政策。办理流程,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的方式申报办理。(2)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等政策,办理流程:纳税人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减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减免税申报,申报即可享受。留存资料:将不动产权属证明、土地用途证明、租赁协议等资料留存备查。(3)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企业依法核准其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办理流程:纳税人通过登录电子税务局或者办税服务厅依法进行延期缴纳税款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省局派发调查巡查任务→主管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到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调查核实→省税务机关依照规定对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准。纳税人留存资料有:《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原件及复印件报送申请日当天的银行对账单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若由代理人代为办理的则需提供代理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件。

咨询电话:州税务局,8226388、8261565、8220742;县税务局李勇:3579639、13638085567。

29.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78号)第三条规定可以申请减缴专利收费的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条件,由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3500元(年4.2万元)的个人,调整为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5000元(年6万元)的个人;由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的企业,调整为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的企业。【《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部门解读:该政策申请批准后即享受(未公示审核实现,核准后兑现)。(1)请求专利费用减缴的条件为:一是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5000元(年6万元)的个人;二是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的企业三是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或者共有专利权人的,应当分别符合前款规定。(2)专利费用减缴所需材料:个人方面,身份证明和收入证明(由工作单位或县级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企业方面,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方面,法人证明材料复印件(机关可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3)专利费用减缴备案办理流程:登陆专利事务服务系统“专利费用减缴备案系统”,注册费减业务用户,提交费减备案申请(http://cpservice.cnipa/cnindex/jsp),将专利费用减缴所需资料扫描并在系统中上传进行审核(国家局直接审核)。

咨询电话:州市场监督管理局,8222817;县市场监管局杨锐煊:3570968、15329657569。

30.受理商标续展注册费收费标准,由1000元降为500元。变更费收费标准,由250元降为150元。对提交网上申请并接受电子发文的商标业务,免收变更费,其他收费项目,包括受理商标注册费、补发商标注册证费、受理转让注册商标费、受理商标续展注册费、受理续展注册迟延费、受理商标评审费、出据商标证明费、受理集体商标注册费、受理证明商标注册费、商标异议费、撤销商标费、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费,按现行标准的90%收费。【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914号))】

部门解读:关于网上缴费:(1)代理机构已经在网上平台注册正式用户的,所提交申请的缴费书无交款码,须登陆代理机构账户在商标网上申请系统进行在线支付。(2)代理机构未在网上申请平台注册正式用户的,须在网上申请平台注册简易用户后凭缴费码进行在线支付。关于申请人直接办理:(1)申请人通过商标网服务系统提交的,缴费通知书无缴费码,须登陆提交申请的账户在商标网上服务系统进行在线支付。(2)申请人直接在商标局注册大厅、中关村办事处、京外商标审协中心、受理窗口递交申请的,收到缴费通知书后须登录注册网上申请平台用户凭缴费码在线支付缴纳费用,未注册网上申请平台正式用户,可以注册简易用户缴纳费用。(3)特殊情况。适用缴费通知书有缴费码的,但因特殊情况确实无法通过该缴费码在网上申请平台完成缴费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缴纳:持有缴费码的缴费通知书通过银行汇款缴费。当事人直接在商标局注册大厅交文的,可以持有缴费码的缴费通知书到商标注册大厅缴费。当事人在京外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地方受理窗口直接办理并通过网上方式提交申请的,可以持有缴费码的缴费通知书到京外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受理窗口,根据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受理窗口出示的商标网上服务系统中的二维码缴纳费用。商标申请当事人及代理机构应自收到商标局缴费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商标局缴纳费用,其中国内业务发放《缴费通知书》,国际业务发放《商标国际注册缴费通知书》。

咨询电话:州市场监督管理局,8222817;县市场监管局杨锐煊:3570968、15329657569。

31.省文化和旅游厅安排1000万元对旅游企业进行奖补,在全省涉旅服务企业中,对2021年达到入库入统标准,并首次(不含往年入统的企业)进入统计联网直报系统名录库的旅游企业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10万元。【关于印发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对旅游企业积极开展上规(上限)入统培育工作进行奖补支持的实施细则的通知(黔文旅发〔2021〕35号)】

部门解读:针对2021年全州成功培育上规入统涉旅企业,并向省文化和旅游厅推荐我州32家企业申报首次入统的全省奖补支持,其中已有10家获得奖补支持,共计100万元,目前奖补资金已到位。此外,根据《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开展文化和旅游企业上规入统培育工作实施方案》文件要求,我们将加强对州内涉旅服务企业企业上规入统培育力度。

咨询电话:州文体广电旅游局,8271081;县文体广电旅游张秀华:13595516669。

32.2022年继续实施旅行社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旅行社维持80%的暂退比例,鼓励有条例的地方进一步提高暂退比例。【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14部委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发改财金〔2022〕271号)】

部门解读: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关于进一步调整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相关政策的通知》(文旅发电〔2022〕61号)要求,享受暂退保证金政策的旅行社,可向企业所在各市(州)文化和旅游局申请将暂退比例提高至100%,补足保证金期限延至2023年3月31日。目前,州文体广电旅游局已下发工作提示,各县(市)对符合条件的旅行社进行认真梳理,积极指导帮助旅行社办理暂退、暂缓。此项工作,计划6月中旬完成。

咨询电话:州文体广电旅游局,8271081;县文体广电旅游张秀华:13595516669。

33.严格执行《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用好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政策进一步支持旅行社恢复发展的通知》(办市场发〔2021〕195号),延长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暂退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对提出暂退保证金申请的旅行社,符合条件的,做到应退尽退。【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抓好促进旅游业恢复发展纾困扶持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办产业发〔2022〕55号)】

部门解读: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用好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政策进一步支持旅行社恢复发展的通知》要求,已下发工作提示,各县(市)认真梳理符合要求的旅行社,暂退质保金80%。按照文件要求“2020年2月6日至2021年10月8日期间,依法交纳保证金、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提出暂退保证金申请的,暂退标准为应缴纳数额的80%,补足期限为2022年12月31日”,已暂退7家旅行社,共计88万元。后续,我州将持续加大工作力度,切实落实好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相关政策。

咨询电话:州文体广电旅游局,8271081;县文体广电旅游张秀华:13595516669。

34.已按照《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暂退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支持旅行社应对经营困难的通知》(文旅发电〔2020〕33号)要求暂退80%保证金的旅行社,补足保证金期限延至2022年12月31日。2020年2月6日至2021年10月18日(含当日)期间全国所有已依法交纳保证金、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提出暂退保证金申请的,暂退标准为应交纳数额的80%,补足保证金期限为2022年12月31日。旅行社在享受暂退80%保证金政策期内,又达到《旅行社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可依法再降低50%保证金。通过银行担保及保险形式交纳的保证金、被法院冻结的保证金不在暂退范围之内。2021年10月19日(含当日)以后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应依法足额交纳保证金。开展保证金试点地区以保险交纳保证金的旅行社,投保的保证金保证保险额度应与全额交纳保证金的数额一致;符合依法降低50%保证金的,可按照50%保证金额度标准投保。【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用好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政策进一步支持旅行社恢复发展的通知(办市场发〔2021〕195号)】

部门解读:支持旅行社积极应对当前经营困难,履行社会责任。初步统计,2021年以来,共有73家(其中:总社38家,分社35家)旅行社及其分社申请暂退质保金。截至目前,已暂退保证金682万元(其中总社:540万元,分社142万元)。下一步,我们将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认真落实暂退质保金相关要求。

咨询电话:州文体广电旅游局,8271081;县文体广电旅游张秀华:13595516669。

35.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小微企业予以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支持。在国家规定的贷款额度、利息和贴息期限内,按照实际贷款额度、利率和计息期限计算。自2021年1月1日起,新发放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和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财政部门可按照不超过其当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费用补贴。【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贵州银保监局关于印发《贵州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细则》的通知(黔财金〔2020〕61号)】

部门解读:(1)个人、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个人、小微企业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资格审核,通过资格审核后,向当地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和经办银行提交担保和贷款申请,符合相关担保和贷款条件的,与经办银行签订创业担保贷款合同。经办银行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有关规定,计算创业担保贷款应贴息金额,按季度向市县财政部门申请贴息资金。(2)定向费用补贴:农村金融机构(网点)自开业当年(含)起的5年内享受补贴政策。对符合下列各项条件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财政部门可按照不超过其当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费用补贴:一是当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二是村镇银行的年均存贷比高于50%(含50%)。三是当年涉农贷款和小微企业贷款平均余额占全部贷款平均余额的比例高于70%(含70%)。四是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咨询电话:州财政局,8222369;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8221276;县财政局吴其芬:3573855、18212443036,县人社局吴光菊:13885583899。

36.加强岗位扶持。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乡镇、村的邮政综合服务机构设置公益性岗位。公益性人员用工由邮政企业会同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就业困难人员中聘用,邮政企业免费负责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并按规定支付相应报酬。【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邮政管理局贵州省农村邮政快递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16〕10号)】

部门解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在乡镇、村的邮政综合服务机构设置公益性岗位,申请要件、业务培训、人员聘用等具体事项以当地邮政企业为准。

咨询电话:州邮政管理局,8267739。

37.对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自用的房产、土地,在2022年度免征3个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关于促进市场主体纾困发展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黔财税〔2022〕9号)】

部门解读:该项政策为我省自行发布的减免税政策,属于“核准类”减免税事项,相比原先的困难性减免,适用主体范围更广、条件更宽松、流程更简便。办理流程为:纳税人提出申请,企业纳税人和建账的个体工商户提供书面申请、2021年度财务报表及不动产权属证明,2022年新开业的纳税人,按照纳税人开业时间和申请减免税款所属期,提供2022年的季度或半年度财务报表;未建账的个体工商户提供书面申请、资金证明(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送的银行账户在申请减免税款所属期上月末的银行对账单)及不动产权属证明。收到纳税人申请后,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享受减免优惠,属于征前减免,符合条件的申报即可享受。

咨询电话:州税务局,8261565;县税务局李勇:3579639、13638085567。

38.对生产经营困难的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以及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纳税人自用的房产、土地,在2022年度免征3个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关于促进市场主体纾困发展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黔财税〔2022〕9号)】

部门解读:该项政策为我省自行发布的减免税政策,属于“核准类”减免税事项,相比原先的困难性减免,适用主体范围更广、条件更宽松、流程更简便。办理流程:纳税人提出申请,企业纳税人和建账的个体工商户提供书面申请、2021年度财务报表及不动产权属证明,2022年新开业的纳税人,按照纳税人开业时间和申请减免税款所属期,提供2022年的季度或半年度财务报表;未建账的个体工商户提供书面申请、资金证明(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送的银行账户在申请减免税款所属期上月末的银行对账单)及不动产权属证明。收到纳税人申请后,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享受减免优惠,属于征前减免,符合条件的申报即可享受。

咨询电话:州税务局,8261565;县税务局李勇:3579639、13638085567。

39.积极落实好国家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延续实施扶持制造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减税降费政策。对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至300万元部分,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022年4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加大增值税留抵退税力度,自2022年4月1日起,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息技术服务业”等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全面解决制造业等行业留抵退税问题。【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工业企业纾困解难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22〕41号)】

部门解读:(1)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2)办理留抵退税的小微企业、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3)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均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4)在申请办理留抵退税时仅需要提交一张《退(抵)税申请表》。《退(抵)税申请表》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线上提交,也可以通过办税服务厅线下提交。(5)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个体工商户,已按照省税务机关公布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参加评价的,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自愿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参照企业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参加评价。自愿申请参加纳税信用评价的,自新的评价结果发布后,按照新的评价结果确定是否符合申请留抵退税条件。(6)对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至300万元部分,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享受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办理流程:企业在申报表上填写优惠信息即可享受。留存资料内容为:所从事行业不属于限制和禁止行业的说明,从业人数的计算过程,资产总额的计算过程。

咨询电话:州税务局,8226388、8276623;县税务局李勇:3579639、13638085567。

40.积极落实好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鼓励企业加大职工教育投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工业企业纾困解难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22〕41号)】

部门解读:享受期限,长期。办理流程:企业在申报表上填写信息即可扣除。留存资料内容:税前扣除凭证、合同协议、支付依据、付款凭证。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

咨询电话:州税务局,8276623;县税务局李勇:3579639、13638085567。

41.积极落实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加速折旧政策。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中小微企业2022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可减半扣除;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按规定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适用政策的中小微企业范围:一是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标准为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二是房地产开发经营,标准为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三是其他行业,标准为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工业企业纾困解难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22〕41号)】

部门解读:享受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办理流程为:企业在申报表上填写信息即可扣除。留存资料内容主要为:有关固定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如以货币形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到货时间说明,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竣工决算情况说明等;固定资产记账凭证;核算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

咨询电话:州税务局,8276623;县税务局李勇:3579639、13638085567。

42.延续实施“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并扩大适用范围。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继续按50%税额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并将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纳入政策适用范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上述“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对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自用的房产、士地,在2022年度免征3个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工业企业纾困解难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22〕41号)】

部门解读:(1)“六税两费”减免具体操作流程:采取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惠的方式,不需额外提交资料,无需事前审核,符合条件纳税人申报即可享受。符合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可依法申请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费款或者申请退还。(2)生产经营困难房土两税减免优惠政策属于“核准类”减免税事项。办理流程:纳税人提出申请,企业纳税人和建账的个体工商户提供书面申请、2021年度财务报表及不动产权属证明,2022年新开业的纳税人,按照纳税人开业时间和申请减免税款所属期,提供2022年的季度或半年度财务报表;未建账的个体工商户提供书面申请、资金证明(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送的银行账户在申请减免税款所属期上月末的银行对账单)及不动产权属证明。收到纳税人申请后,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享受减免优惠,属于征前减免,符合条件的申报即可享受。

咨询电话:州税务局,8276623;县税务局李勇:3579639、13638085567。

43.积极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此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完善小型微利企业指标监控,实时跟踪管理,及时纠正应享未享,不应享而享受、超额享受、未足额享受等。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工业企业纾困解难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22〕41号)】

部门解读:办理流程:企业在申报表上填写优惠信息即可享受。留存资料内容:所从事行业不属于限制和禁止行业的说明;从业人数的计算过程;资产总额的计算过程。

咨询电话:州税务局:8276623;县税务局李勇:3579639、13638085567。

44.降低企业社保负担。2022年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失业保险费率按1%执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工业企业纾困解难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22〕41号)】

部门解读:享受人员范围是参加失业保险的用工单位。享受期限:该项政策为延续性政策,自2021年5月1日起延续实施,执行至2022年4月30日。办理流程:用人单位申报失业保险缴费即享受降低费率优惠,不需额外提交资料。特别说明:经对接省人社厅,现人社部正在按程序报送继续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待最新省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缴费费率的相关细化措施出台后,我州加大宣传力度,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咨询电话: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8221608;县人社局:杨晓明:18386685508。

45.落实人民银行信贷激励政策。2022年人民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按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1%提供激励资金。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工业企业纾困解难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22〕41号)】

部门解读:目前,将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支持工具转换为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从2022年起到2023年6月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放的普惠小微贷款,按贷款余额增量的1%提供资金。我州正组织符合条件的法人金融机构开展一季度的奖励资金申报工作。

咨询电话:州金融办8266600,人行黔东南州中心支行8062387,黔东南银保监分局8220767;县金融发展服务中心杨秀丽:15885800266,人行岑巩支行杨鹏:3571678、15085972334。

46.落实国家煤电等行业绿色低碳转型金融政策。用好国家碳减排支持工具和2000亿元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鼓励省内金融机构争取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工业企业纾困解难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22〕41号)】

部门解读:积极支持和鼓励州内金融机构通过人行争取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额度,大力支持我州符合条件的企业发展。

咨询电话:州金融办8266600,人行黔东南州中心支行8062387,黔东南银保监分局8220767;县金融发展服务中心杨秀丽:15885800266,人行岑巩支行杨鹏:3571678、15085972334。

47.落实国家出口退税政策。对加工贸易企业在国家实行出口产品征退税率一致政策后应退未退的税额,允许转入进项税额抵扣增值税。将外贸企业取得的出口信保赔款视为收汇,予以办理退税。【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工业企业纾困解难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22〕41号)】

部门解读:享受时限: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办理流程:企业申报即享受。其它说明:对加工贸易企业出口产品征退税率一致后,因征退税率不一致等原因而多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企业转入进项税额予以抵扣;企业申报退税的出口业务,因无法收汇而取得出口信用保险赔款的,将出口信用保险赔款视为收汇,予以办理出口退税。

咨询电话:州税务局,8226388;县税务局李勇:3579639、13638085567。

48.实施企业上市高质量发展行动,加强上市后备工业企业资源库建设,积极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在京沪深证券交易所和境外上市。对注册地在我省的企业,上市挂牌后切实发挥产业集群引领、科技创新引领等作用,经评定后给予奖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工业企业纾困解难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22〕41号)】

部门解读:全州正大力实施“四转”工程,帮助企业做大做强,

推动上市发展,打破目前全州无上市企业的局面。届时结合统计部门反馈的上市企业名单,按程序组织评定,按照省相关政策给予奖励。

咨询电话:州金融办,8258128;县金融发展服务中心杨秀丽:15885800266。

49.《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0号)规定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政策,缓缴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规定的各项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规定的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6个月。【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2号)】

部门解读:办理流程,纳税人通过登录电子税务局或者办税服务厅依法进行纳税申报后,根据提示确认是否办理延缓缴纳税费。纳税人留存资料为系统自动判断是否符合享受该政策的纳税人,无需提供其他资料。

咨询电话:州税务局,8220742;县税务局李勇:3579639、13638085567。

50.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继续按50%的税额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简称“六税两费”);同时,将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纳入政策适用范围,即按50%的税额减征“六税两费”。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黔财税〔2022〕8号】

部门解读:办理流程为:采取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惠的方式,不需额外提交资料,无需事前审核,符合条件纳税人申报即可享受。符合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可依法申请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费款或者申请退还。

咨询电话:州税务局,8261565;县税务局李勇:3579639、13638085567。

51.对招用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补贴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小微企业、民营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最长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社〔2019〕119号)】

部门解读:享受人员范围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贵州省就业促进条例》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补贴标准:(1)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2)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鼓励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小微企业、民营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最长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范围为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部分),补贴期限为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当月起的12个月,由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实施。申请流程及需提供的材料:(1)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和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民营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可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基本身份类证明(或毕业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

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不再提供,调整为人社部门内部核查。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2)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灵活就业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基本身份类证明(或毕业证书)复印件、灵活就业证明材料等。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不再提供,调整为人社部门内部核查。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社〔2019〕119号)】

咨询电话: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8261337,县人社局:王媛:3557300、18212428601。

52.小微企业、民营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每吸纳1名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800元的一次性补贴。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建筑业小微作业企业等生产经营主体每吸纳1名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和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每人500元的吸纳就业一次性补贴。【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社〔2019〕119号)】

部门解读:享受人员范围:(1)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奖励:小微企业、民营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2)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一次性补贴: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建筑业小微作业企业等生产经营主体。补贴标准:(1)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奖励:800元/人;(2)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一次性补贴:500元/人。申请流程及需提供的材料:招用高校毕业生、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和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的小微企业、民营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可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吸纳就业一次性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招用人员名单、基本身份类证明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等。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不再提供,调整为人社部门内部核查。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咨询电话: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8261337;县人社局:王媛:3557300、18212428601。

53.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开展有组织劳务输出,输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和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且提供1年以上跟踪服务的,当地人社部门通过政府购买输出成果的方式,按照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跟踪服务补贴。【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社〔2019〕119号)】

部门解读:享受人员范围: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补贴标准:500元/人。申请流程及需提供的材料: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申请一次性跟踪服务补贴,应向同级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扶贫、生态移民部门出具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易地扶贫搬迁家庭成员认定证明、就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企业发放工资明细账(单)、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省内就业的不再提供,调整为人社部门内部核查)等。

咨询电话: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8261337;县人社局王媛:3557300、18212428601。

54.省级每年认定一批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数量多、成效好的先进就业扶贫基地和就业扶贫车间,分别给予每个就业扶贫基地3万元、每个就业扶贫车间1万元的一次性奖补;认定为省级就业扶贫示范基地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助。【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社〔2019〕119号)】

部门解读:享受对象范围:省级就业帮扶先进车间、省级就业帮扶先进基地、省级就业帮扶示范基地。补贴标准:省级每年下文明确当年标准,组织认定一批省级就业帮扶车间、基地,对省人社厅认定的省级就业帮扶先进车间、省级就业帮扶先进基地、省级就业帮扶示范基地分别给予1万元、3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所需资金从所在县(市)就业补助资金列支。申请流程及需提供的材料:按照省制定的相关评审办法执行。详情咨询州人社部门。

咨询电话: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8680630;县人社局王媛:3557300、18212428601。

55.对开展出口备案的企业和产品给予认证费用支持。【《省商务厅关于做好2022年度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申报及管理工作的通知》(黔商发〔2022〕5号)】

部门解读:对开展出口备案的企业和产品,按照《省商务厅2022年度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申报及管理工作的通知》进行支持,对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开展的境内外国际展会、线上国际贸易对接会、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认证、境外专利申请、境外商标注册、国际网络宣传推广、提升风险管理能力等国际市场开拓活动实际发生费用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具体申报条件请电话咨询州商务局外经贸科。

咨询电话:州商务局,8223698、8261566;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王铁肩:18084550590。

56.用好碳减排支持工具和2000亿元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推动金融机构加快信贷投放进度,支持碳减排和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重大项目建设。【贵州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黔财税〔2022〕8号】

部门解读:积极支持和鼓励州内金融机构通过人行争取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额度,并用于支持我州符合条件的企业发展。

咨询电话:州金融办8266600,人行黔东南州中心支行8062387,黔东南银保监分局8220767;县金融发展服务中心杨秀丽:15885800266,人行岑巩支行杨鹏:3571678、15085972334。

57.强化中小微企业支持保障。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及时深入了解中小微外贸企业面临的突出困难和金融需求,完善地方统保平台,在保持政策连续稳定基础上,加大“一对一”服务精准直达,增强企业政策获得感。中信保公司各营业机构要切实加大出口信用保险对中小微企业的服务支持力度,扩大中小微外贸企业覆盖面和承保规模,针对性降低中小微企业投保成本,优化理赔追偿服务措施。升级资信服务产品,提高风险信息的即时查询和动态推送能力,不断提升中小微企业线上化、便利化、专业化服务水平。【商务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关于加大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做好跨周期调节进一步稳外贸的工作通知(商财函〔2022〕54号)】部门解读:指导督促各法人机构加大小微企业贷款投放力度,制定小微企业专项信贷计划,开展定期监测分析及考核,扎实做好年度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督促法人机构落实有关政策。

咨询电话:州金融办8266600,人行黔东南州中心支行8062387,黔东南银保监分局8220767;县金融发展服务中心杨秀丽:15885800266,人行岑巩支行杨鹏:3571678、15085972334。

58.省级财政出资设立贵州省新动能产业发展基金(以工商登记为准,以下简称新动能基金),其中2022年基金总规模为100亿元,重点支持新能源电池及材料、酱酒、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工业产业发展。不再设立新型工业化基金下的新材料和新动能产业发展基金(2021年批准设立)。【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新动能产业发展基金设立方案的通知(黔工信办〔2022〕2号)】

部门解读:省级财政向新动能基金出资100亿元,重点支持新能源电池及材料、酱酒、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工业产业发展。申报要件主要为: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项目可研报告复印件,环评、能评批复复印件;发改备案、核准、批复等文件复印件。

咨询电话:州工业和信息化局,8223317;州财政局,8222369;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罗祥利:15535171242,县财政局吴其芬:3573855、18212443036。

59.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基金股权投资的引导作用,带动新兴产业尽快成长,强化基金招商引资功能,适时调整“四化”及生态环保基金规模。2022年省级财政新增安排200亿元注入“四化"及生态环保基金,其中:贵州省新型工业化发展基金70亿元,贵州省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基金45亿元,贵州省文化旅游产业投资基金45亿元,贵州省新型城镇化投资基金30亿元,贵州省生态环保发展基金10亿元,5支基金总规模达到400亿元。另行安排100亿元设立新能源领域的政府投资基金,纳入贵州省新型工业化发展基金考核范围,具体方案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拟定后另行上报。按照“总额控制,结构优化"的原则,建立基金动态调节机制,取消银行跟贷的硬约束。加快基金执行进度,2022年一季度末完成基金新增规模20%的投放,未完成目标任务的由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管委会办公室)进行通报;二季度末完成基金新增规模60%的投放,未完成目标任务的由管委会办公室对各基金进行动态调整;三季度末完成基金新增规模全部投资计划。【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完善“四化”及生态环保基金运行体制机制的实施意见(黔基金办〔2022〕2号)】

部门解读:各支基金按归口主管部门来进行申报,其中,新型工业化发展基金重点支持先进装备制造、现代制造服务业、前沿技术产业、现代能源、新能源汽车、基础材料、现代化工、特色食品、优质烟酒、健康医药、新型建材、民族特色轻工等产业项目或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新动能发展专项基金重点支持新能源电池及材料、酱酒、战略性新兴产业等;新型城镇化投资基金重点支持城市更新、产城融合、特色小城镇等领域;农业现代化发展基金重点投向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供给、现代特色农业、农业生产及流通服务、绿色循环产业、农业科技装备业、现代化智慧农业、特色林业及林下经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等项目;文化旅游产业投资基金重点支持文旅装备制造、红色旅游、山地旅游、旅游融合发展、文化旅游景区、园区和街区建设等等;生态环保发展基金重点支持流域治理、市政及工业污水处理、城乡供排水一体化建设、农村综合整治、固危无害化资源化轻量化处理、土壤修复、清洁生产、循环经济、节能环保、产业绿色升级等。申报流程:企业自主申报—区县审核—市州审核—省级审核—推荐至基金管理人立项—基金管理人尽调—风控评审—投决会决策。

咨询电话:州财政局8222369,州金融办8266600,州工业和信息化局8223317;县财政局吴其芬:3573855、18212443036,县金融发展服务中心杨秀丽:15885800266,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罗祥利:15535171242,县农业农村局李开华15285258556,县发展改革局瞿文毕15870255520,县文体广电旅游张秀华:13595516669,州生态环境局岑巩县分局罗晓玉15885836511。

60.对满足吸纳就业人数的小微企业,可申请最高30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对合伙或组织创业的经营实体、小微企业,可按照吸纳就业人员数量给予人均最高20万元信贷支持。鼓励银行对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开展“随借随还”金融服务。【关于印发贵州省促进居民增收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黔府发〔2022〕6号)】

部门解读:定期组织召开信贷形势分析会议,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强化对返乡农民工、脱贫人口、新市民等重点人群创就也就的金融支持。及加大宣传银保监会及贵州银保监局有关政策,指导督促各法人机构加大小微企业贷款投放力度,制定小微企业专项信贷计划,开展定期监测分析及考核,做扎实做好年度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督促法人机构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有关政策,做好延期还本付息政策接续工作。

咨询电话:州金融办8266600,人行黔东南州中心支行8062387,黔东南银保监分局8220767;县金融发展服务中心杨秀丽:15885800266,人行岑巩支行杨鹏:3571678、15085972334。

61.中央财政通过服务业发展资金,支持开展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发改财金〔2022〕271号)】

部门解读:加大对《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通知》等系列政策的宣传,重点对开展县域商业体系建设相关项目的企业进行支持,尤其是对2022—2025年实施县域商业体系建设支持内容的项目进行支持。

咨询电话:州商务局,8223635;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王铁肩:18084550590。

62.中央财政继续通过服务业发展资金,支持10个省进一步加强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完善农产品流通骨干网络等。用好省级服务业发展资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发改财金〔2022〕271号)】

部门解读:鉴于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10个试点省份尚未明确,我们将加大与省厅对接力度。目前,根据《贵州省商贸物流高质量发展专项行动工作方案(2022—2025年)》等文件,重点做好农产品供应链、流通企业的培育工作。

咨询电话:县农业农村局李开华15285258556,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王铁肩:18084550590。

63.做大做强12个农业特色优势产业,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60%用于发展产业,支持培育龙头企业、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等农业经营主体,通过反租倒包、股份合作等模式,提高农民经营性收入。【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促进居民增收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黔府发〔2022〕6号)】

部门解读:根据衔接资金管理办法,衔接资金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县。县级安排具体项目和资金时优先保障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需要,并逐年提高用于产业发展的比例,兼顾脱贫人口和非贫困人口、脱贫村和非贫困村,推动均衡发展。县级行业(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提出衔接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资金和项目具体

使用管理、项目实施管理、绩效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相关企业可咨询县级对应行业部门申请要件和审核标准。衔接资金用于产业发展部分因不属于一次性补助,各级财政部门拨付时间应当根据中央、省、州、县四级衔接资金管理办法和合同约定确定。

咨询电话:州乡村振兴局,8232021;州财政局,8223068;县乡村振兴局高应攀:15121457346,县财政局刘江琴:3571109、18286518532。

64.对新培育的国家级、省级农业龙头企业且与农民建立利益联结机制并带动500户、200户以上农民增收的经营主体,分别给予每户企业50万元、20万元奖补。每年对龙头企业利益联结机制落实情况开展一次专项督查。【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促进居民增收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黔府发〔2022〕6号)】

部门解读:省级龙头企业认定标准:(1)企业经营产品。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休闲农业或农业社会化服务为主业,主业销售收入(交易额)占企业销售收入(交易总额)的70%以上。(2)企业经营规模。种植类:总资产8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500万元以上、销售收入1500万元以上。家畜养殖类:总资产2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1000万元以上、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家禽养殖类:总资产1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1000万元以上、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水产养殖类:总资产8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500万元以上、销售收入800万元以上。农产品加工类:总资产3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1500万元以,上、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休闲农业类:总资产1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500万元以上、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社会化服务类:总资产1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500万元以上、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含大宗农产品物流):年交易额标准2亿元以上。(3)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一年期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企业诚信守法经营,应按时发放工资、按时缴纳社会保险、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无重大涉税违法行为,产销率达90%以上。企业负债与信用。(4)企业资产负债率应低于70%,近2年内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5)企业带动能力。省级重点龙头企业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农户,通过建立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覆盖的农户数量一般应达到500户以上。(6)企业产品竞争力。在省内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处于领先水平,企业有注册商标和品牌;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特色生态发展要求,并获得相关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认证,近2年内没有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申报企业原则上是经认定的市(州)级重点龙头企业。

国家级龙头企业认定标准:(1)企业经营的产品。企业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2)生产、加工、流通企业规模。总资产规模5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2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6000万元上。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8亿元以上。(3)企业效益。企业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当年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平均水平,2020年LPR按照3.85%标准执行;企业诚信守法经营,应按时发放工资、按时缴纳社会保险、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无重大涉税违法行为,产销率达93%以上。(4)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有银行贷款的企业,近2年内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5)企业带动能力。鼓励龙头企业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直接带动农户。通过建立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户的数量一般应达到1500户以上。企业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过程中,通过合同、合作和股份合作方式从农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自建基地直接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70%以上。(6)企业产品竞争力。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处于领先水平,企业有注册商标和品牌。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绿色发展要求,并获得相关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认证,近2年内没有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申报企业原则上是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

咨询电话:州农业农村局,8509343;县农业农村局张岑珍:15121436044。

65.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平台)创建,助推城镇居民创业增收,对于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创业孵化基地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补助。【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促进居民增收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黔府发〔2022〕6号)】

部门解读:根据《关于加强我省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的指导意见》(黔人社厅通〔2014〕250号)文件精神,被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市(州)级创业孵化基地的可申报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由省人社厅认定的省级创业孵化基地,从省级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5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人社部认定为国家级的创业孵化基地,由人社部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补贴。

咨询电话: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8234360;县人社局王媛:3557300、18212428601。

66.对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农民工、复员退伍军人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高校毕业生到12个农业特色优势产业领办创办农业企业,重点围绕农产品流通、农业种养殖等农业领域创业的,给予1万元一次性创业补贴。【关于印发贵州省促进居民增收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黔府发〔2022〕6号)】

部门解读:享受人员范围: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农民工、复员退伍军人。补贴标准:5000元、1万元。申请流程及需提供的材料: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申请一次性自主创业补贴应向注册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基本身份类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等。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创业者本人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不再提供,调整为人社部门内部核查。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或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

咨询电话: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8261337;县人社局王媛:3557300、18212428601。

67.强化财政金融保险保障。统筹利用好中央农业生产发展、动物防疫等补助资金和省级财政相关资金,支持生猪产业发展。当本地区能繁母猪存栏量月度同比减少10%或生猪养殖连续严重亏损3个月以上时,各地可按规定统筹相关资金对养殖场(户)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补贴。【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银保监贵州监管局关于促进生猪产业稳健发展的实施意见(黔农发〔2022〕7号)】

部门解读:各县(市)能繁母猪存栏量月度同比减少10%或生猪养殖连续严重亏损3个月以上时,州农业部门可按规定统筹相关资金对养殖场(户)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补贴。

咨询电话:州农业农村局,8275592;县农业农村局方志前:13595591303。

68.加大对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基金申报业务培训指导,积极争取基金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符合授信条件但暂时遇到经营困难的生猪养殖场(户)和屠宰加工企业,不得盲目限贷、抽贷、断贷。加快推广土地经营权、养殖圈舍、大型养殖机械和生猪活体抵押贷款。【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银保监贵州监管局关于促进生猪产业稳健发展的实施意见(黔农发〔2022〕7号)】

部门解读:州内银行金融机构对符合授信条件但暂时遇到经营困难的生猪养殖场(户)和屠宰加工企业,不盲目限贷、抽贷、断贷,帮助经营主体度过难关。

咨询电话:州农业农村局,8275592;县农业农村局李开华:15285258556。

69.支持将符合农业发展银行职能定位和政策性业务标准的生猪养殖相关贷款按程序纳入政策性业务范围。鼓励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对在保担保贷款到期的养殖场(户)实施展期担保,并推动银行等金融机构实行无还本续贷。严格落实《省财政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2021-2023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财金〔2021〕23号),及时足额将保费补贴资金拨付给保险经办机构。深入推进能繁母猪、育肥猪养殖保险,大力开展生猪价格保险,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生猪收入保险,积极探索“保险+期货”新保险模式,进一步降低生产经营风险。【关于促进生猪产业稳健发展的实施意见(黔农发〔2022〕7号)】

部门解读:深入推进能繁母猪、育肥猪养殖保险。在确定为国家、省级生猪产能调控的养殖企业试点开展,具备条件可在年出栏500头以上(含500头)生猪养殖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开展生猪价格保险。每头赔偿金额=(保险目标价格-出栏生猪均价)×约定生猪出栏重量。

咨询电话:州农业农村局,8275592;县农业农村局方志前:13595591303。

二、惠及工业企业系列政策

1.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2部门关于印发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产业〔2022〕273号);

2.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培育壮大市场主体行动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黔府发〔2022〕8号);3.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工业企业纾困解难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22〕41号);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4.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22〕42号);5.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大数据局五部门联合支持工业领域数字化转型的若干政策措施(黔工信信发〔2022〕25号);6.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支持新型工业化若干财政政策措施》的通知(黔财工〔2021〕46号);7.省新型工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贵州省工业龙头企业培育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黔新工〔2021〕3号)。

70.落实好国家重大项目能耗单列政策,加快确定并组织实施“十四五”期间符合重大项目能耗单列要求的产业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2部门关于印发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产业〔2022〕273号)】

部门解读:积极谋划符合国家、省重大项目能耗单列要求的产业项目,加大力度组织企业开展技改升级等,提升能耗质效。对符合国家和省重大项目能耗单列政策的项目给予指导帮扶。

咨询电话:州发展改革委,8255723;县发展改革局安锋18386658782。

71.通过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省能源结构调整专项资金,对营业收入首次突破千亿级、五百亿级、百亿级、十亿级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500万元、4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培育壮大市场主体行动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黔府发〔2022〕8号)】

部门解读:审核指标:为企业营业收入而不是产值。首次突破:即该企业营业收入首次突破目标值。兑现流程:每年初根据省厅的通知,由县(市)筛选符合条件企业,逐级向上申报,由省工信厅组织评审、公示后兑现。

咨询电话:州工业和信息化局,8221431;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罗祥利:15535171242。

72.支持规上工业企业进行技术改造,通过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单个项目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的资金支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培育壮大市场主体行动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黔府发〔2022〕8号)】

部门解读:申报流程:登录省工业和信息化“工业投资管理系统专项资金系统”,企业根据提示进行注册,按系统《申报指南》要求填报相关信息和提交相关资料,提交属地工信部门审核。审核评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同级工信和财政会同审核推荐出具意见,由省工信厅对项目申报进行评审,项目通过后,根据《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及企业项目情况进行一定的扶持资金补助。补助方式:直接补助、融资贴息、以奖代补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等支持方式。

咨询电话:州工业和信息化局,8223317;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罗祥利:15535171242。

73.支持企业创新发展,通过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对新认定的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工业设计中心给予一次性补助10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工业设计中心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培育壮大市场主体行动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黔府〔2022〕8号)】

部门解读:关于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按照《贵州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进行申报认定管理。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开展省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与运行评价。各市(州)工信部门负责省企业技术中心的组织申报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认定。每三年进行一次运行评价。依据省工信厅当年通知开展申报。关于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按照《贵州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申报认定管理。示范企业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每三年进行一次评价。依据省工信厅当年通知开展申报。关于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按照《贵州省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进行申报认定管理。省工信厅负责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各市(州)工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推荐申报工作。省级3.工业设计中心每两年认定一次,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当年的6月30日,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依据省工信厅当年通知开展申报。

咨询电话:州工业和信息化局,8236156;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罗祥利:15535171242。

74.落实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政策,缓缴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规定的各项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规定的全部税费。【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工业企业纾困解难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22〕41号)】

部门解读:办理流程,纳税人通过登录电子税务局或者办税服务厅依法进行纳税申报后,根据提示确认是否办理延缓缴纳税费。纳税人留存资料:系统自动判断是否符合享受该政策的纳税人,无需提供其他资料。

咨询电话:州税务局,8220742;县税务局陈慧:3579639、18485542974。

75.加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实施力度,将制造业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从75%提高到100%。【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工业企业纾困解难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22〕41号)】

部门解读:享受期限为长期。办理流程:企业在申报表上填写优惠信息即可享受。留存资料内容主要有:(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6)“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8)《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选择预缴享受的企业留存备查)。(9)科技型中小企业取得的入库登记编号证明资料。说明: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制造业的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574-2017)确定,如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从其规定。收入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咨询电话:州税务局,8276623;县税务局陈慧:3579639、18485542974。

76.对牵头制定并获批准发布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且符合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点支持发展产业和项目、对贵州经济社会发展有较大的促进作用的企业,给予省级相应资金20万元、5万元的补助。【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工业企业纾困解难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22〕41号)】

部门解读:省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组织开展贵州省标准制定补助申报评审发放工作。具体程序和条件如下,项目设置:根据标准化专项经费的预算及执行情况,按照拟补助国家标准制定项目5项、省级地方标准制定项目20项(补助项目不足时,可以相互调整)。申报条件:(1)申报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贵州省行政区域内合法注册、连续生产经营三年以上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申报单位有效贯彻执行标准化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申报单位3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和公共卫生等责任事故,社会信用良好,未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申报单位为地方标准排名第一、国家标准排名前三起草单位。(2)申报项目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每个单位可申报国家标准补助项目和省级地方标准补助项目各1项,且项目未获得过贵州省标准制定补助;项目已经正式发布,开始实施日期在2018年1月1日之后,且已实施一年以上;项目为符合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点支持发展的产业,且对贵州经济社会发展有较大的促进作用。评选程序:(1)组织申报。申报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向对口的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归属地市(州)市场监管局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申报表、自我评价表和标准文本等相关证实性材料。(2)审核推荐。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市(州)市场监管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在限定名额内择优进行推荐。(3)审查受理。省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各单位推荐基础上,对申报单位的主体资格、申报渠道、申报材料等进行审查,确定受理申报名单。(4)专家评审。省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对申报资料按行业类别进行评审,按专家评审得分从高到低排序,各行业类别得分靠前的项目拟给予补助(行业类别空缺时,可以调剂)。有关审查结果的信息将在省市场监管局网站上公示。(5)发放补助。省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拟定发放清单,对获得补助的单位发放标准制定补助。

咨询电话:州市场监管局,8222817;县市场监管局杨锐煊:3570968、15329657569。

77.对省级和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或示范企业给予20-50万元资助,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中国驰名商标(行政认定)的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获得贵州省专利金奖、贵州省外观设计金奖的各一次性奖励10万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工业企业纾困解难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22〕41号)】

部门解读:按照省知识产权局、省人社厅工作通知,组织企业申报,经过专家评选、公示后,以奖励文件为准,进行奖励资金拨付工作。相关评选要求,以每年省下发通知为准。同时,我们将加大企业知识产权申报工作。

咨询电话:州市场监管局,8222817;县市场监管局杨锐煊:3570968、15329657569。

78.“十四五”期间,对营业收入首次突破千亿级、五百亿级、百亿级、十亿级的工业企业,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支持新型工业化若干财政政策措施〉的通知》(黔财工〔2021〕46号),省级分别给予500万元、4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一次性奖励。【省新型工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贵州省工业龙头企业培育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黔新工〔2021〕3号)】

部门解读:审核指标:为营业收入而不是产值。首次突破:即该企业营业收入首次突破目标值。兑现流程:每年初根据省厅下发的通知,由县(市)筛选符合条件企业,逐级向上申报,省工信厅组织评审、公示后,开展奖励资金兑现。

咨询电话:州工业和信息化局,8222216、8221431;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罗祥利:15535171242。

79.加强工业企业上规入统指导扶持,提升服务水平,大力推动工业企业做大做强、上规入统,对新增上规入统工业企业每户奖励20万元。【省新型工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贵州省工业龙头企业培育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黔新工〔2021〕3号)】

部门解读:入规指标: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申报条件:年度内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自主申报纳入统计调查单位的工业企业,且在统计平台正常报数。此政策与我州出台的工业企业入库奖励政策,可叠加执行。

咨询电话:州工业和信息化局,8255776;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罗祥利:15535171242。

80.支持5G网络规模化部署,对完成年度5G基站建设任务的运营商,按照实际建设并验收合格的基站数量,以每个基站0.2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事后补助;鼓励各市州对本地区内的新建5G基站配套给予补助。支持5G等数字技术创新应用,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大数据局五部门联合支持工业领域数字化转型的若干政策措施(黔工信信发〔2022〕25号)】

部门解读:该政策主要支持运营商开展5G基站建设,以省通信管理局或省大数据管理局核定完成数量为依据,按程序组织企业申报省级补贴。加大5G等数字技术创新应用,对州内符合条件的项目,我们将积极组织企业向省申报,争取资金补助。

咨询电话:州工业和信息化局,8259807;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罗祥利:15535171242。

81.对获批数字化转型领域国家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给予牵头企业不超过国家奖补资金3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对获批数字化转型领域国家级试点示范的企业,给予20万元的奖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大数据局五部门联合支持工业领域数字化转型的若干政策措施(黔工信信发〔2022〕25号)】

部门解读:该政策主要支持开展数字化转型,并获得国家级资金支持或试点示范的企业,省级将给予资金奖励。省大数据局、省工信厅联合发文组织申报,州县逐级审核。具体流程可参照《省大数据局大数据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两化融合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咨询电话:州工业和信息化局,8259807;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罗祥利:15535171242。

82.支持矿产、轻工、新材料等产业领域建设国家级、行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支持建设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工业互联网应用推广中心等创新平台,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不超过总投资3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补助;对获批国家级创新平台项目资金支持的单位,给予500万元的奖励。支持企业开展数字经济融合创新应用,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不超过总投资3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补助。【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大数据局五部门联合支持工业领域数字化转型的若干政策措施(黔工信信发〔2022〕25号)】

部门解读:该政策主要支持打造工业互联平台或创新平台,对象可为企业或行业,省级将给予资金奖励或补助。省工信厅发文组织申报,州县逐级审核。具体流程可参照《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两化融合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咨询电话:州工业和信息化局,8259807;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罗祥利:15535171242。

83.支持工业企业按照智能制造国家标准打造数字产线、无人车间、智能工厂、灯塔工厂,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不超过总投资30%、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补助。对达到《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模型》(GB/T39116-2020)3级、4级、5级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500万元、800万元的奖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大数据局五部门联合支持工业领域数字化转型的若干政策措施(黔工信信发〔2022〕25号)】

部门解读:该政策主要支持工业企业开展数字化改造,打造数字产线、无人车间、智能工厂、灯塔工厂,省级将给予资金奖励。对开展《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模型》的企业达到一定等级的给予相应资金奖励。省工信厅发文组织申报,州县逐级审核。可参照《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两化融合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咨询电话:州工业和信息化局,8259807;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罗祥利:15535171242。

84.支持中小企业普及应用数字技术。重点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开展生产管理、营销服务等环节数字化改造,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不超过总投资3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补助。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大数据局五部门联合支持工业领域数字化转型的若干政策措施(黔工信信发〔2022〕25号)】

部门解读:该政策主要支持工业企业开展数字化改造,省大数据局、省工信厅组织申报,州县逐级审核。可参照《省大数据局大数据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两化融合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支持企业开展数字化改造,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我们将组织企业向省申报,争取资金补助。

咨询电话:州工业和信息化局,8259807;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罗祥利:15535171242。

85.支持工业企业上云用云。通过“云使用券”补助方式支持工业企业上云用云,对购买计算资源、储存资源、安全防护等基础设施类“云服务”的,补助比例不超过购买费用的40%;对购买数据库、物联网、软件开发等平台系统类,以及研发设计、生产管理、财务管理等业务应用类“云服务”的,补助比例不超过购买费用的60%;单个工业企业当年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大数据局五部门联合支持工业领域数字化转型的若干政策措施(黔工信信发〔2022〕25号)】

部门解读:该政策主要支持业企业上云用云,对购买“云服务”的企业,省级将给予资金补助。省大数据局、省工信厅发文组织申报,州县逐级审核。可参照《省大数据局大数据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两化融合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我州按照省厅要求,加大企业上云用云力度,鼓励企业通过“云使用券”提升信息化、数字化管理水平。

咨询电话:州工业和信息化局,8259807;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罗祥利:15535171242。

86.支持智慧开发区建设。支持开发区建设5G基础设施,打造工业互联网公共服务平台,推动工业企业打造“5G+工业互联网”典型应用场景,对符合条件的智慧开发区建设项目,给予不超过总投资10%、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补助。支持智慧开发区建设项目申报新型工业化基金,积极争取中央专项债券。【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大数据局五部门联合支持工业领域数字化转型的若干政策措施(黔工信信发〔2022〕25号)】

部门解读:该政策主要支持政府部门打造智慧开发区建设和工业互联网公共服务平台,省级将给予资金奖励。支持企业打造“5G+工业互联网”,省级将给予补助。省工信厅发文组织申报,州县逐级审核。可参照《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两化融合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我州已组织县(市)开展智慧园区试点创建工作,同时指导园区工业企业积极打造“5G+工业互联网”应用场景。

咨询电话:州工业和信息化局,8259807;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罗祥利:15535171242。

87.对牵头起草编制数字化转型领域国际、国家、团体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对参与起草编制数字化转型领域国际、国家、团体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通过《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要求》(GB/T23001-2017)升级版贯标评定的工业企业,给予2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通过《信息安全管理体系标准》(ISO27001)认证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通过《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模型》(GB/T36073-2018)认证并达到2级、3级、4级及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奖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大数据局五部门联合支持工业领域数字化转型的若干政策措施(黔工信信发〔2022〕25号)】

部门解读:该政策支持企业或行业协会参与数字化转型领域国际、国家、团体标准编制,省级将给予资金奖励。支持首次通过《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要求》(GB/T23001-2017)升级版贯标评定、《信息安全管理体系标准》(ISO27001)认证、《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模型》认证的企业,省级给予资金奖励。省工信厅发文组织申报,州县逐级审核。可参照《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两化融合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同时,我州将深入实施“两化融合”工程,推动数字化转型,鼓励支持州内大数据企业参与行业标准制定。

咨询电话:州工业和信息化局,8259807;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罗祥利:15535171242。

88.通过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千企改造”工程,采取直接补助、融资贴息、以奖代补等方式,按项目实施单位在同一年度获专项资金支持额度原则不超过2000万元,单个项目获支持额度原则不超过1000万元标准予以支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支持新型工业化若干财政政策措施》的通知(黔财工〔2021〕46号)】

部门解读:申报流程:登录省工业和信息化“工业投资管理系统专项资金系统”,企业根据提示进行注册,按系统《申报指南》要求填报相关信息和提交相关资料,提交属地工信部门审核。审核评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同级工信和财政会同审核推荐出具意见,由省工信厅对项目申报进行评审,项目通过后,根据《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及企业项目情况进行一定的扶持资金补助。补助方式:直接补助、融资贴息、以奖代补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等支持方式。

咨询电话:州工业和信息化局,8223317;州财政局,8222369;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罗祥利:15535171242、县财政局吴其芬:3573855、18212443036。

89.通过贵州省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对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中的重要核心技术攻关、重点装备研发、重点引进技术(装备)的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给予最高1000万元补助。【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支持新型工业化若干财政政策措施》的通知(黔财工〔2021〕46号)】

部门解读:(1)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按照《贵州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进行申报认定管理。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开展省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与运行评价。各市(州)工信部门负责省企业技术中心的组织申报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认定。每三年进行一次运行评价。依据省工信厅当年通知开展申报。(2)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按照《贵州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申报认定管理。示范企业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每三年进行一次评价。依据省工信厅当年通知开展申报。(3)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按照《贵州省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进行申报认定管理。省工信厅负责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各市(州)工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推荐申报工作。省级3.工业设计中心每两年认定一次,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当年的6月30日,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依据省工信厅当年通知开展申报。

咨询电话:州工业和信息化局,8236156;州财政局,8222369;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罗祥利:15535171242,县财政局吴其芬:3573855、18212443036。

90.2022年统筹安排省级消费券补助资金3亿元,重点用于中低收入人群在旅游、餐饮、购物、住宿消费等方面补贴。【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22〕42号)】

部门解读:经与省商务厅对接,目前正在草拟相关方案,待省厅文件出台后,我州加大宣传力度,积极组织辖区批零住餐企业参加相关活动,扩大活动覆盖面,提振全州商贸服务业发展信心。同时,积极向上汇报,帮助企业做好争资争项工作。

咨询电话:州商务局,8226700;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王铁肩:18084550590。

91.通过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对新增上规入统工业企业按每户20万元的标准实施奖励;利用贵州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对新认定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按每户100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按每户40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按每户20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支持新型工业化若干财政政策措施》的通知(黔财工〔2021〕46号)】

部门解读:申报方式: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主管工信部门组织企业申报,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推荐上报省工信厅,省工信厅审核后反馈奖励名单,企业按照类别享受奖励资金。申报条件主要有以下几方面:根据上一年省厅反馈年度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民族工艺品企业年度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名单;

企业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70%以上;近2年研发经费支出占比不低于2%;拥有有效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3项以上以及上;取得相关体系认证,或产品生产执行国际、国家、行业标准,或产品通过发达国家和地区认证;三年内未发生过重大安全、质量、环境污染事故等违法记录。

咨询电话:州工业和信息化局,8255776;州财政局,8222369;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罗祥利:15535171242,县财政局吴其芬:3573855、18212443036。

三、惠及服务业企业系列政策

1.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22〕42号)

92.对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自用的房产、土地,在2022年度免征3个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生产经营困难的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以及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纳税人自用的房产、土地,在2022年度免征3个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22〕42号)】

部门解读:该项优惠政策属于“核准类”减免税事项,办理流程为:(1)纳税人提出申请。企业纳税人和建账的个体工商户提供书面申请、2021年度财务报表及不动产权属证明,2022年新开业的纳税人,按照纳税人开业时间和申请减免税款所属期,提供2022年的季度或半年度财务报表;未建账的个体工商户提供书面申请、资金证明(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送的银行账户在申请减免税款所属期上月末的银行对账单)及不动产权属证明。(2)收到纳税人申请后,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享受减免优惠,属于征前减免,符合条件的申报即可享受。

咨询电话:州税务局,8261565;县税务局陈慧:3579639、18485542974。

93.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服务业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此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服务业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服务业小型债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22〕42号)】

部门解读:(1)企业所得税办理流程:企业所得税优惠在申报表上填写优惠信息即可享受。留存资料内容:所从事行业不属于限制和禁止行业的说明,从业人数的计算过程,资产总额的计算过程。(2)个人所得税办理流程:在预缴和汇算清缴所得税时均可享受减半政策,享受政策时无需进行备案,通过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减免税事项报告表相关栏次,即可享受。已经内嵌到电子税务局信息系统中,税务机关将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和报告表预填服务,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准确、如实填报经营情况数据,系统可自动计算减免税金额。留存备查资料内容:会计报表、会计账簿、记账凭证、原始凭证。

咨询电话:州税务局,8226388;县税务局陈慧:3579639、18485542974。

94.对符合留抵退税政策条件的服务业小微企业,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小微企业可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在2022年底前可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对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的服务业企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并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22〕42号)】

部门解读:(1)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2)办理留抵退税的小微企业、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是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二是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三是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四是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3)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均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4)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企业,申请存量留抵退税的起始时间如下:微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小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制造业等行业中的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制造业等行业中的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10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时间为申请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的起始时间,当期未申请的,以后纳税申报期也可以按规定申请。(5)办理流程:在申请办理留抵退税时仅需要提交一张《退(抵)税申请表》。《退(抵)税申请表》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线上提交,也可以通过办税服务厅线下提交。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个体工商户,已按照省税务机关公布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参加评价的,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自愿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参照企业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参加评价。自愿申请参加纳税信用评价的,自新的评价结果发布后,按照新的评价结果确定是否符合申请留抵退税条件。

咨询电话:州税务局,8226388;县税务局陈慧:3579639、18485542974。

95.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符合规定的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万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在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企业招用符合规定的重点群体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照实际招用人数给予定额每人每年7800元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22〕42号)】

部门解读:享受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办理流程:纳税人在申报表上填写优惠信息即可享受。其他规定:(1)重点群体具体包括:一是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二是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三是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四是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2)企业招用就业人员既可以适用本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以前年度已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可按本通知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3)企业吸纳重点群体享受优惠政策,需取得人社部门核发的《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留存资料内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城市低保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以及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创业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重点群体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

咨询电话:州税务局,8276623;县税务局陈慧:3579639、18485542974。

96.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2022生度内中小微企业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各器具,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可减半扣除。企业可按季唐享受优惠,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22〕42号)】

部门解读:办理流程:企业在申报表上填写信息即可扣除。留存资料内容:(1)有关固定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如以货币形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到货时间说明,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竣工决算情况说明等;(2)固定资产记账凭证;(3)核算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

咨询电话:州税务局,8223224;县税务局陈慧:3579639、18485542974。

97.2022年落实国家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失业保险费率按1%执行。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90%返还,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对零售、餐饮和旅游企业实施阶段性失业保险费缓缴政策,经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缓缴失业保险费,期限不超过一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到期后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相应的失业保险费。【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22〕42号)】

部门解读: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享受人员范围:参加失业保险的用工单位。享受期限:该项政策为延续性政策,自2021年5月1日起延续实施,执行至2022年4月30日。办理流程:用人单位申报失业保险缴费即享受降低费率优惠,不需额外提交资料。特别说明:经对接省人社厅,现人社部还未下发最新关于继续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和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的政策,待省制定实施细则后,我州将加大宣传力度并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咨询电话: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8221608;县人社局杨晓明:18386685508。

98.加大规上(限上)服务业企业支持力度,对新入统的企业每户给予10万元奖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22〕42号)】

部门解读:年底和次年年初,组织县(市)企业进行申报,新入统的规上(限上)服务业企业以统计部门反馈为准。待省审核通过后,及时开展奖励资金拨付工作。申报条件:自主申报纳入统计调查单位的企业,且在统计平台正常报数。

咨询电话:州发展改革委,8223410;县发展改革局肖祥州:18486377932。

99.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以及承租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屋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022年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租金。各地可统筹各类资金,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对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2022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鼓励各地可根据条例授权和地方实际给予减免。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22〕42号)】

部门解读:州内国有企业根据省、州相关政策制定减免方案及细则。对符合条件的,按程序给予减免租金。国资监管机构对因减免租金影响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认可。

咨询电话:州国资委,8250312;县财政局吴其芬:3573855、18212443036。

100.实施以奖代补措施,在省级现代服务业专项资金中设立奖励资金,连续三年评定奖励一批民宿项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22〕42号)】

部门解读:结合各县(市)旅游资源禀赋,实施一批具有特色的民宿项目,指导企业完善申报要件,及时推送省文化和旅游厅,积极争取省级现代服务业专项资金支持。

咨询电话:州文体广电旅游局,8271081;县文体广电旅游张秀华:13595516669。

101.2022年减免住宿企业锅炉、锅炉水(介)质等检验检测费用。【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22〕42号)】

部门解读:相关企业向黔东南州特种设备检验所提交检验申请时同步提交营业执照、锅炉检验收费减半申请表,由黔东南州特种设备检验所业务大厅审核后,按检验实际费用下浮50%。

咨询电话:州市场监管局,8222817;州商务局,8225036;县市场监管局黄亮:3557181/18222611351,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王铁肩:18084550590。

102.政府采购住宿、会议、餐饮等服务项目时,严格执行经费支出额度规定,不得以星级、所有制等为门槛限制相关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22〕42号)】

部门解读:在开展公务接待活动过程中,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办发〔2013〕22号),以及《贵州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黔委厅字〔2014〕59号)、《州委办州政府办关于深入贯彻落实〈贵州省公务活动全面禁酒的规定〉的通知》(黔东南党办通〔2017〕83号)等文件执行,不以星级、所有制等为门槛限制相关企业参与政府采购。

咨询电话:州机关事务管理局,8230769;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梁根芝:13638070777。

103.对2021年评选的100家等级旅行社分类进行奖补。2022年对评选的100名多彩贵州“百佳”优秀导游每人给予3000元补助。在省级现代服务业专项资金中设立奖励资金,连续三年评定奖励一批示范农家乐。【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22〕42号)】

部门解读:申报程序:由省文化和旅游厅组织评审,州文广旅游局负责组织县(市)指导企业进行申报。重点工作:一是针对2021年我州参评得到奖补的等级旅行社,做好相关材料上报工作。二是指导帮助州内导游参评多彩贵州“百佳”优秀导游系列活动。三是积极打造特色精品农家乐,帮助企业争取省级现代服务业专项资金奖励。

咨询电话:州文体广电旅游局,8271081;县文体广电旅游张秀华:13595516669。

104.落实《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相关政策的通知》(文旅发电〔2022]61号)保证金退还政策,享受暂退保证金政策的旅行社,可申请将暂退比例提高至100%,补足保证金期限延至2023年3月31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22〕42号)】

部门解读:省配套文件已于4月12日印发,我州按照省文化和旅游厅工作要求,正加快推进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相关工作,6月10日前完成暂退及汇总工作。

咨询电话:州文体广电旅游局,8271081;县文体广电旅游张秀华:13595516669。

105.2022年暂停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预缴增值税一年。对纳税人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提供轮客渡、公交客运、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22〕42号)】

部门解读:(1)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企业申报即享受。这是一项阶段性支持政策,政策执行到期后,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应按规定继续预缴增值税。该政策仅涉及对纳税人的预缴事项暂停预缴增值税,而纳税人发生的应缴纳增值税的事项,应继续照章缴纳增值税。(2)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这项政策,不限制适用主体,不加设免税条件,只要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均可以自主申报免税。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该项政策追溯至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在政策文件发布前纳税人已就此缴纳的增值税款,是退还给纳税人,还是抵减纳税人以后期间的应缴增值税,充分尊重纳税人意愿,根据纳税人选择办理。

咨询电话:州税务局,8226388;县税务局陈慧:3579639、18485542974。

106.落实《贵州省全面推广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实施方案》,从2022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按分路段、分时段、分支付方式、分车型(类)等方式,实行4至9.6折优惠。【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22〕42号)】

部门解读:结合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全面推广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实施方案》的通知(黔交运〔2021〕55号)文件精神,该政策执行时间除继续执行的差异化收费政策外,其他差异化收费政策自本实施方案印发之日24:00时起执行,统一至2023年12月31日24:00时截止。实施范围:差异化收费政策仅限于通行贵州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车辆,不涉及通行省外高速公路的车辆。在执行期间,针对分车型(类)、分出入口、分支付方式的差异化收费方式,新开通的高速公路自开通之日起自动纳入实施范围。执行方式:1类货车基础费率9折优惠政策和ETC用户(安装车载单元OBU及ETC卡)9.5折优惠政策长期执行。符合条件的优惠减免政策,均可叠加享受。除1类货车基础费率9折、4类货车8.6折和分路段差异化收费外,其余优惠政策均依托ETC系统实现,用户需安装并使用车载单元OBU及ETC卡通行方可享受优惠。

咨询电话:州交通局,8250070;县交运局汪干:0855-3571654、18685516546。

107.落实《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调整农村客运、出租车油价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C2022]1号),建立企业“白名单”制度,将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直接发放到农村客运、旅游包车客运、公交车、出租车及水路客运等企业。2022年对符合中央财政既定标准的新能源公交车,继续给予购置补贴,并及时拨付,且退坡幅度低于非公共领域购置车辆。【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22〕42号)】

部门解读:该补贴资金为中央财政资金,金额以2014年核定各市(州)、各县(市)的金额为准,继续执行。(1)公路农村客运、出租燃油补贴:根据财政部和交通运输部印发《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1008号)、《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林业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

客运出租车农村水路客运行业油价补助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黔财建〔2017〕270号)等文件,具体发放步骤为:燃油补贴发放工作事项按主要工作单位流转情况简述流程为:县级交通运输部门(统计车辆营运数据)→州交通运输局(核实上报)→省交通运输厅(审核上报)→交通运输部(核定报送)→财政部(计算和下达资金)→省财政厅(下拨资金)→州财政局(下拨资金)→县级财政和交通部门(完善补助资金的发放管理制度,并将补助程序、补助对象、补助标准和金额等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布)→县级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配合发放资金至经营者)。(2)农村水路客运燃油补贴:农村水路客运补贴金额以2014年核定基数下达到州本级,由州交通局根据各县(市)从事农村水路客运、农村渡运,且持有效《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营业运输证》客船经营者数量,核算补贴标准,经报州政府研究后下达各相关县(市)。(3)因《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调整农村客运、出租车油价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2〕1号),此文件为政策调整性文件,具体补贴资金文件以每年部、省财政和交通部门下发的文件为准。

咨询电话:州交通局8069885;州财政局,8239596;县交运局孙瑞霞:0855-3571654、15185706945,县财政局杨雪媛:3573960、15985552586。

四、惠及市场主体培育系列政策

1.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2部门关于印发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产业〔2022〕273号);2.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14部委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发改财金〔2022〕271号);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两项直达货币政策工具转换和接续持续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21〕344号);4.中国银保监会关于2022年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2〕37号);

5.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促进居民增收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黔府发〔2022〕6号);

6.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培育壮大市场主体行动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黔府发〔2022〕8号);7.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大数据局五部门联合支持工业领域数字化转型的若干政策措施(黔工信信发〔2022〕25号);

8.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黔财税〔2022〕8号);9.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省监督管理局关于促进生猪产业稳健发展的实施意见(黔农发〔2022〕7号);10.省市场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2022年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行动工作的通知黔市监办发〔2022〕24号;11.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支持新型工业化若干财政政策措施》的通知(黔财工〔2021〕46号);

12.省发改委等5部门《关于深入实施贵州省市场主体培育“四转”工程的若干政策措施》黔发改服务〔2021〕394号;

13.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社〔2019〕119号)。

108.省工业和信息化局设立专项资金、省能源结构调整专项资金,对营业收入首次突破千亿级、五百亿级、百亿级、十亿级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500万元、4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培育壮大市场主体行动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黔府发〔2022〕8号)】

部门解读:审核指标:为营业收入而不是产值。首次突破:即该企业营业收入首次突破目标值。兑现流程:每年初根据省工信厅的通知,由县(市)筛选符合条件企业,逐级向上申报,由省工信厅组织评审,公示后兑现。

咨询电话:州工业和信息化局,8221431;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罗祥利:15535171242。

109.通过省级服务业促进工业化城镇化专项资金,对本省和引进到贵州落户发展总部经济的批零住餐、电商等现代商贸服务企业,年销售额首次突破100亿元、50亿元、10亿元且入统的,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培育壮大市场主体行动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黔府发〔2022〕8号)】

部门解读:目前,省商务厅正在起草关于本省和引进到贵州落户发展总部经济的批零住餐、电商等现代商贸服务企业的鉴定标准和具体支持执行流程及方案,待省相关细化政策出台后,我州将加大宣传力度,指导县(市)做好总部经济企业的招商引资工作,加大企业培育力度。

咨询电话:州商务局,8226700;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王铁肩:18084550590。

110.通过省级金融业态发展奖补资金,对注册地在我省的企业,在境內主板上市的奖励400万元,在创业板、科创板、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奖励350万元,在新三板挂牌的奖励50万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培育壮大市场主体行动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黔府发〔2022〕8号)】

部门解读:目前,因省财政厅拟对《贵州省金融业态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待新的管理办法出台后,我州将加大宣传力度。同时,我州将大力实施“四转”工程,帮助企业做大做强,推动上市发展,打破目前全州无上市企业的局面。

咨询电话:州金融办,8258128;县金融发展服务中心杨秀丽:15885800266,人行岑巩支行杨鹏:3571678、15085972334。

111.通过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业促进工业化城镇化专项资金,对新增上规入库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分别按照每户20万元、10万元、10万元标准给子一次性奖励。【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培育壮大市场主体行动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黔府发〔2022〕8号)】

部门解读:年底和次年年初,组织县(市)企业进行申报,新入统的规上(限上)服务业企业以统计部门反馈为准。待省审核通过后,及时开展奖励资金拨付工作。申报条件:自主申报纳入统计调查单位的企业,且在统计平台正常报数。

咨询电话:州发展改革委,8223410;县发展改革局肖祥州:18486377932。

112.对符合规定的重点群体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法扣减相关税费。企业招用符合规定的重点群体人员,自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当月起,在3年内按照实际招用人数子以定额每人每年7800元依法扣减相关税费。【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培育壮大市场主体行动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黔府发〔2022〕8号)】

部门解读:享受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办理流程:纳税人在申报表上填写优惠信息即可享受。其他说明:(1)重点群体具体包括:一是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二是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三是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四是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2)企业招用就业人员既可以适用本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以前年度已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可按本通知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3)企业吸纳重点群体享受优惠政策,需取得人社部门核发的《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留存资料内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城市低保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以及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创业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重点群体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

咨询电话:州税务局,8223224;县税务局陈慧:3579639、18485542974。

113.通过省级服务业促进工业化城镇化专项资金,对经税务部门登记为营收500万元以上的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后,稳定经营1年并带动5人以上就业的,每户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培育壮大市场主体行动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黔府发〔2022〕8号)】

部门解读:奖励对象:税务部门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奖励条件:转型为企业后,稳定经营1年并带动5人以上就业的。申报材料:需提供个转企证明、生产经营情况、带动就业情况。此外,我州将深入实施“四转”工程,大力推动个转企,帮助企业做大做强。

咨询电话:州市场监管局,8222817;县市场监管局涂妤:3579771、15186872135。

114.依托中央补助外贸专项资金、省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对认定的贵州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在体系构建、平台建设、市场开拓等方面给予支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培育壮大市场主体行动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黔府发〔2022〕8号)】

部门解读:对认定的贵州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按照《省商务厅贵阳海关省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贵州省分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加快培育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商发201912号)进行支持,其中因提供综合服务产生的进出口业绩,参照省商务厅稳外贸资金支持政策建设贸易、加工贸易、跨境电商款执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线上平台建设参照跨境电商六体系两平台项目线上平台予以支持。具体申报条件请电话咨询州商务局外经贸科。

咨询电话:州商务局,8223698、8261566;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王铁肩:18084550590。

115.发挥行业龙头企业引领作用,引进一批产业链延伸配套企业,市县和“1+8”国家级开放创新平台设置专项奖励经费,奖励招商引资成效突出的行业龙头企业,新引进配套企业可享受与行业龙头企业相同的优惠政策。建立产业招商优惠政策刚性兑付机制。【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培育壮大市场主体行动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黔府发〔2022〕8号)】

部门解读:经与省投资促进局对接,目前尚未出台相关细化落实措施。待省制定细化工作措施后,我州将扎实做好政策宣传,全力争取省关于市县和“1+8”国家级开放创新平台设置的专项奖励经费支持。

咨询电话:州投促局,8251178;县投资促进局钱兰:15185672095。

116.鼓励我省地方法人银行争取人民银行普惠小微贷款佘额增量1%的激励资金和用好再贷款滚动额度,引导在黔金融机构加大对困难行业倾斜力度。【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培育壮大市场主体行动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黔府发〔2022〕8号)】

部门解读:将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支持工具转换为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从2022年起到2023年6月,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放的普惠小微贷款,按贷款余额增量的1%提供资金。目前,正组织符合条件的法人金融机构开展一季度的奖励资金申报工作。

咨询电话:州金融办8266600,人行黔东南州中心支行8062387,黔东南银保监分局8220767;县金融发展服务中心杨秀丽:15885800266,人行岑巩支行杨鹏:3571678、15085972334。

117.2022年继续引导金融系统向实体经济让利;加强对银行支持制造业发展的考核约束,2022年推动大型国有银行优化经济资本分配,向制造业企业倾斜,推动制造业中长期贷款继续保持较快增长。【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2部门关于印发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产业〔2022〕273号)】

部门解读:指定《2022年黔东南州信贷政策指引》,加大对制造业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推动制造业中长期贷款继续保持较快增长。持续加强监管引领银行机构服务实体经济工作,督促国有商业银行二级分行落实上级下达信贷计划,加大对我州重点制造业的信贷支持。

咨询电话:州金融办8266600,人行黔东南州中心支行8062387,黔东南银保监分局8220767;县金融发展服务中心杨秀丽:15885800266,人行岑巩支行杨鹏:3571678、15085972334。

118.启动实施钢铁、有色、建材、石化等重点领域企业节能降碳技术改造工程;加快实施制造业核心竞争力提升五年行动计划和制造业领域国家专项规划重大工程,启动一批产业基础再造工程项目,推进制造业强链补链,加快培育一批先进制造业集群,加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力度。【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2部门关于印发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产业〔2022〕273号)】

部门解读:(1)申报方式: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主管工信部门组织企业申报,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推荐上报省工信厅,省工信厅审核后反馈奖励名单,企业按照类别享受奖励资金。(2)申报条件:根据上一年省厅反馈年度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民族工艺品企业年度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企业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70%以上;近2年研发经费支出占比不低于2%;拥有有效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3项以上以及上;取得相关体系认证,或产品生产执行国际、国家、行业标准,或产品通过发达国家和地区认证;三年内未发生过重大安全、质量、环境污染事故等违法记录。

咨询电话:州工业和信息化局,8255776;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罗祥利:15535171242。

119.2022年扩大“六税两费”适用范围,将省级人民政府在50%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的适用主体,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扩展至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2部门关于印发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产业〔2022〕273号)】

政策解读:办理流程,采取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惠的方式,不需额外提交资料,无需事前审核,符合条件纳税人申报即可享受。符合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可依法申请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费款或者申请退还。

咨询电话:州税务局,8261565;县税务局陈慧:3579639、18485542974。

120.鼓励各地可根据条例授权和本地实际,2022年对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给予减免。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14部委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发改财金〔2022〕271号)】

部门解读:我省已制定并于4月2日下发《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促进市场主体纾困发展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对生产经营困难的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自用的房产、土地,在2022年度免征3个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该项优惠政策属于“核准类”减免税事项,办理流程为纳税人提出申请,企业纳税人和建账的个体工商户提供书面申请、2021年度财务报表及不动产权属证明,2022年新开业的纳税人,按照纳税人开业时间和申请减免税款所属期,提供2022年的季度或半年度财务报表;未建账的个体工商户提供书面申请、资金证明(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送的银行账户在申请减免税款所属期上月末的银行对账单)及不动产权属证明。收到纳税人申请后,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享受减免优惠,属于征前减免,符合条件的申报即可享受。

咨询电话:州税务局,8261565;县税务局陈慧:3579639、18485542974。

121.中央财政通过服务业发展资金,支持开展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加强政策支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推动“一个上行(农产品上行)”和“三个下沉(供应链下沉、物流配送下沉、商品和服务下沉)”。【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14部委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发改财金〔2022〕271号)】

部门解读:对开展县域商业体系建设相关项目的企业,按照《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通知》进行支持,重点对2022—2025年实施县域商业体系建设支持内容的项目进行支持,具体内容请咨询州商务局流通业发展科。

咨询电话:州商务局,8223635;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王铁肩:18084550590。

122.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增加旅游业有效信贷供给。建立重点企业融资风险防控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合理降低新发放贷款利率,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旅游企业主动让利。鼓励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旅游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14部委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发改财金〔2022〕271号)】

部门解读:指定《2022年黔东南州信贷政策指引》,加大对受疫情持续影响行业企业的金融纾困力度。督促银行机构加大对我州旅游行业的信贷支持,指导银行机构持续降低综合融资成本,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旅游企业主动让利。

咨询电话:州金融办8266600,人行黔东南州中心支行8062387,黔东南银保监分局8220767;县金融发展服务中心杨秀丽:15885800266,人行岑巩支行杨鹏:3571678、15085972334。

123.支持龙头企业打造智能工厂、灯塔工厂。支持工业企业按照智能制造国家标准打造数字产线、无人车间、智能工厂、灯塔工厂,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不超过总投资30%、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补助。对达到《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模型》(GB/T39116-2020)3级、4级、5级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500万元、800万元的奖励;对获评世界经济论坛“灯塔工厂”的工业企业,给予1000万元的奖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大数据局五部门联合支持工业领域数字化转型的若干政策措施(黔工信信发〔2022〕25号)】

部门解读:该政策主要支持龙头企业打造智能工厂、灯塔工厂,省级将给予资金补助。对达到《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模型》3级、4级、5级的工业企业,省级将给予相应资金奖励。3.省工信厅发文组织申报,州县逐级审核。可参照《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两化融合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咨询电话:州工业和信息化局,8259807;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罗祥利:15535171242。

124.支持煤矿企业智能化改造。按照《贵州省能源结构调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对煤矿机器人研发应用项目,以机器人购买价格的30%且不超过150万元/每台(套)进行补助;鼓励煤矿企业先行先试,对列入首批国家级智能化示范煤矿、首批省级示范智能煤矿的项目,给予每矿600万元的奖励;对其他符合《贵州省智能煤矿评定办法(暂行)》条件的智能煤矿项目,给予每矿450万元的奖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大数据局五部门联合支持工业领域数字化转型的若干政策措施(黔工信信发〔2022〕25号)】

部门解读:该政策主要支持煤矿企业智能化改造,省级将给予资金补助。对列入首批国家级、省级示范智能煤矿的项目,省级给予资金奖励。符合《贵州省智能煤矿评定办法(暂行)》条件的智能煤矿项目,省级给予资金奖励。省工信厅发文组织申报,州县逐级审核。可参照《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两化融合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目前,尽管我州煤矿企业已经关闭,但此政策为今后煤矿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新的思路和动力。

咨询电话:州工业和信息化局,8259807;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罗祥利:15535171242。

125.支持数字化创新平台建设。对获批国家级创新平台项目资金支持的单位,给予500万元的奖励。支持企业开展数字经济融合创新应用,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不超过总投资3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补助。【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大数据局五部门联合支持工业领域数字化转型的若干政策措施(黔工信信发〔2022〕25号)】

部门解读:该政策主要支持矿产、轻工、新材料、航天航空等产业数字化创新平台建设,省级将给予资金补助。对获批国家级创新平台项目资金支持的单位,省级将给予相应资金奖励。支持企业开展数字经济融合创新应用,省级将给予资金奖励。省工信厅发文组织申报,州县逐级审核。可参照《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两化融合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咨询电话:州工业和信息化局,8259807;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罗祥利:15535171242。

126.支持5G等数字技术创新应用,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对5G基站、数据中心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在用能方面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支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大数据局五部门联合支持工业领域数字化转型的若干政策措施(黔工信信发〔2022〕25号)】

部门解读:该政策主要支持5G基站、数据中心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省级将给予资金补助或用能方面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支持。对完成年度5G建设任务且通过省级验收的,省级将给予补助。对开展5G等数字技术创新应用项目,省级给予资金补助。省大数据局、省工信厅发文组织申报,州县逐级审核。可参照《省大数据局大数据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两化融合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咨询电话:州工业和信息化局,8259807;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罗祥利:15535171242。

127.对获批数字化转型领域国家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给予牵头企业不超过国家奖补资金3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对获批数字化转型领域国家级试点示范的企业,给予20万元的奖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大数据局五部门联合支持工业领域数字化转型的若干政策措施(黔工信信发〔2022〕25号)】

部门解读:该政策主要支持开展数字化转型,并获得国家级资金支持或试点示范的企业,省级将给予资金奖励。省大数据局、省工信厅发文组织申报,州县逐级审核。可参照《省大数据局大数据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两化融合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咨询电话:州工业和信息化局,8259807;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罗祥利:15535171242。

128.通过基金支持重大项目建设。省新型工业化基金、新动能产业发展基金与财政专项资金联动,对亿元以上数字化改造、技术改造同步推进的项目进行重点支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大数据局五部门联合支持工业领域数字化转型的若干政策措施(黔工信信发〔2022〕25号)】

部门解读:(1)新型工业化基金重点支持领域:先进装备制造、现代制造服务业、前沿技术产业、现代能源、新能源汽车、基础材料、现代化工、特色食品、优质烟酒、健康医药、新型建材、民族特色轻工、电子信息制造业和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业等产业项目或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申报要件:企业近三年以及近一期的审计报告或财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可研报告/商业计划书(流动资金融资的除外);环评、能评及批复文件(涉及项目企业需提供);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关于项目用地的批准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涉及项目企业需提供);项目涉及林地、耕地、自然保护区、河流等需要取得相关部门手续(涉及项目企业需提供);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和土地出让地价款(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拆迁补偿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等)缴交凭证(涉及项目企业需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涉及项目企业需提供);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涉及项目企业需提供)。(2)新动能基金重点支持领域:省级财政向新动能基金出资100亿元,重点支持新能源电池及材料、酱酒、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工业产业发展。申报要件: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项目可研报告复印件,环评、能评批复复印件。发改备案、核准、批复等文件复印件。

咨询电话:州工业和信息化局,8259807;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罗祥利:15535171242。

129.实施新型工业化强县试点财政激励政策,按照“省级推动、市州统筹、县级主抓”原则,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每年遴选确定新型工业化综合考核评价排名前15位的县(市、区)作为工业强县试点,实施期限3年,通过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贵州省新型工业化发展基金等,支持县级工业企业招商引资、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工业转型升级、工业园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支持新型工业化若干财政政策措施》的通知(黔财工〔2021〕46号)】

部门解读:审核指标:省新型工业化综合评价排名前15名的县(市)。考核依据:《省新型工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优化调整新型工业化综合评价指数测评方案和开发区高质量发展测评方案的通知》(黔新工办〔2022〕2号)。考评时间:次年1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的考核排名。

咨询电话:州工业和信息化局,8221431;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罗祥利:15535171242。

130.进一步降低5G基站用电成本。2021—2022年,通过贵州省预算内投资专项资金、贵州省大数据发展专项资金、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等财政资金以先建后补的方式支持我省5G基站建设,按照5G基站每千瓦时降低0.129元的标准进行补助,推动大数据产业加快发展,培育经济增长点。【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支持新型工业化若干财政政策措施》的通知(黔财工〔2021〕46号)】

部门解读:该政策主要支持运营商开展5G基站建设,省给予用电补贴,按程序组织企业申报省级补贴。省大数据局、省工信厅发文组织申报,州县逐级审核。可参照《省大数据局大数据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两化融合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咨询电话:州工业和信息化局,8259807;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罗祥利:15535171242。

131.强化财政金融保险保障。统筹利用好中央农业生产发展、动物防疫等补助资金和省级财政相关资金,支持生猪产业发展。当本地区能繁母猪存栏量月度同比减少10%或生猪养殖连续严重亏损3个月以上时,各地可按规定统筹相关资金对养殖场(户)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补贴。深入推进能繁母猪、育肥猪养殖保险,大力开展生猪价格保险,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生猪收入保险,积极探索“保险+期货”新保险模式,进一步降低生产经营风险。【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省监督管理局关于促进生猪产业稳健发展的实施意见(黔农发〔2022〕7号)】

部门解读:对符合条件的纳入政策性农业保险支持范围,并由县(市)组织承保经办机构开展农险业务。农险办负责农险牵头组织工作,涉及农险具体由农业农村部门、承保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对符合投向的农业项目,由农业农村部门积极向省基金公司推送项目,争取基金投放。

咨询电话:州农业农村局,8227621;州财政局,8275592;县财政局吴其芬:3573855、18212443036,县农业农村局李开华:15285258556。

132.支持企业上规入统,对新增规上工业企业,每户给予20万元奖励;对新增规上服务业、限上批零住餐企业,每户给予10万元奖励。【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促进居民增收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黔府发〔2022〕6号)】

部门解读:年底和次年年初,组织县(市)企业进行申报,新入统的规上(限上)服务业企业以统计部门反馈为准。待省审核通过后,及时开展奖励资金拨付工作。申报条件:自主申报纳入统计调查单位的企业,且在统计平台正常报数。

咨询电话:州工业和信息化局8255776,州发展改革委8223410,州商务局8222369;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罗祥利:15535171242,县发展改革局肖祥州:18486377932,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王铁肩:18084550590。

133.加大企业资金激励扶持力度。对注册地在我省,且在境内主板上市的企业,奖励400万元;在创业板、科创板上市的企业,奖励350万元;对纳入省级上市后备资源库并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省发改委等5部门《关于深入实施贵州省市场主体培育“四转”工程的若干政策措施》黔发改服务〔2021〕394号】

部门解读:奖励资金和具体操作办法按《省委省政府关于金融服务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黔党发〔2020〕17号)明确的资金来源渠道和操作程序落实。我州将大力实施“四转”工程,帮助企业做大做强,推动上市发展,打破目前全州无上市企业的局面。待有上市企业后,指导帮助企业准备申报要件,按程序申报省奖励。

咨询电话:州金融办,8258128;县金融发展服务中心杨秀丽:15885800266。

134.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继续按50%的税额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简称“六税两费”);同时,将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纳入政策适用范围,即按50%的税额减征“六税两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六税两费”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黔财税〔2022〕8号】

部门解读:办理流程:采取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惠的方式,不需额外提交资料,无需事前审核,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报即可享受。符合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可依法申请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费款或者申请退还。

咨询电话:州税务局,8261565;县税务局陈慧:3579639、18485542974。

135.全省选择100家小微企业开展质量管理体系“一对一”帮扶,实现30家小微企业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以点带面推动企业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省市场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2022年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行动工作的通知黔市监办发〔2022〕24号】

部门解读:2021年省市场监管局给予我州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行动省级遴选企业3家,2022年4家,由省市场监管局进行帮扶,州县(市)市场监管局配合,帮助企业做好质量管理体系建设。

咨询电话:州市场监管局,8222817;县市场监管局罗永福:3570968、15885829506。

136.对招用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

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补贴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小微企业、民营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最长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社〔2019〕119号)】

部门解读:享受人员范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贵州省就业促进条例》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补贴标准:(1)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2)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鼓励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小微企业、民营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最长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范围为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部分),补贴期限为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当月起的12个月,由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实施。申请流程及需提供的材料:(1)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和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民营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可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基本身份类证明(或毕业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不再提供,调整为人社部门内部核查。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2)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灵活就业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基本身份类证明(或毕业证书)复印件、灵活就业证明材料等。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不再提供,调整为人社部门内部核查。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

咨询电话: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8261337;县人社局杨晓明、王媛:18386685508、18212428601。

137.银行业继续实现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户数“两增”,力争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中信用贷款占比持续一高,努力提升小微企业贷款户中首贷户比重,力争全年银行业总体新发放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利率较2021年有所下降。重点要围绕小微企业纾困恢复的迫切需要,通过随借随还、续贷等方式优化小微企业贷款期限管理,对临时经营困难但确有还款意愿和吸纳就业能力的小微企业,统筹考虑贷款展期、重组等手段,按照市场化原则自主协商还本付息方式。银行保险机构要围绕保就业保民生任务,对新市民、个体工商户、依法无需申领营业执照的个体经营者的进入需求积极响应,提升金融服务的均等性和便利性。【《中国银保监会关于2022年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2〕37号】

部门解读:指导督促各法人机构加大小微企业贷款投放力度,通过指督促制定小微企业专项信贷计划,开展定期监测分析及考核,实施年度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督促法人机构落实有关政策。实现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户数“两增”,力争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中信用贷款占比持续上升,努力提升小微企业贷款户中首贷户比重,力争全年银行业总体新发放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利率较2021年有所下降。

咨询电话:州金融办8266600,人行黔东南州中心支行8062387,黔东南银保监分局8220767;县金融发展服务中心杨秀丽:15885800266,人行岑巩支行杨鹏:3571678、15085972334。

138.将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支持工具转换为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从2022年起到2023年6月底,人民银行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放的普惠小微贷款,按贷款余额增量的1%提供资金。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两项直达货币政策工具转换和接续持续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21〕344号)】

部门解读:将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支持工具转换为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从2022年起到2023年6月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放的普惠小微贷款,按贷款余额增量的1%提供资金。目前,正组织符合条件的法人金融机构开展一季度的奖励资金申报工作。

咨询电话:州金融办8266600,人行黔东南州中心支行8062387,黔东南银保监分局8220767;县金融发展服务中心杨秀丽:15885800266,人行岑巩支行杨鹏:3571678、1508597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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